新规注意!领导干部出现这10种情形要被追责!
最新获悉,由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信访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及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信访工作中出现10种情形要被追责。
信访工作中出现这10种情形要被追责
1. 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回复信访事项,未向信访群众告知答复或超期告知答复,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未按规定落实或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4. 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8. 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应对不当,导致舆情发酵扩散,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和群众利益的
9.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10.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规 定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根据《实施细则》,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设区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季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每2个月至少研究1次信访工作。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1天、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同步安排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领导干部接访还可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和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领导干部接访频次。
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实行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答复;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是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信访人所在单位、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党政机关在疏导教育、排查预警、风险防控方面是连带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人员稳定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向信访工作对象索取钱物,严禁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问责情况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一是通报,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二是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三是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按规定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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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南都市报
监制/林淡 主编/邱黎 编辑/杨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