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民微博散布永嘉五星工业区火灾谣言被治安拘留
2月19日上午9点03分左右,永嘉瓯北五星工业区华通电镀厂发生火灾。接警后,温州消防支队永嘉中队、瓯北中队消防官兵立即赶赴现场扑救。10时15分,火势被扑灭。
随后,微信公众号“永嘉发布”发布官方信息称,有一名人员被困电梯中,被救出时人已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月2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网民“蒙牛**”在新浪微博发布:“永嘉瓯北五星工业区发生重大火灾,据了解已有两人死亡,不知道官方的有一人生命体征稳定怎么来的”等谣言信息。
温州网安支队巡查发现后,随即协同永嘉公安对此开展调查。经查,网民“蒙牛**”的真实身份为曹某某(男,河北邯郸人)。曹某某在明知永嘉县五星工业区发生的火灾未造成两人死亡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新浪微博编造了一份永嘉县五星工业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两人死亡的虚假信息。现曹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永嘉公安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
温小巡普法讲堂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快速的传播性,请不要随意转发不经确认的信息,更不要恶意编造、散步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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