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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侃法|徐银波副教授解析《烈日灼心》中的法律桥段


《烈日灼心》

以法律为线索

演绎着

罪恶与正义

道德与法律

情与法之间的交融与冲突

就让我们一起走进今日的“追剧侃法”

——《烈日灼心》



在走进电影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今天的老师——徐银波。


徐银波,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重庆市一中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省部级项目8项,在《法学研究》等杂志发文30余篇,获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奖三等奖、重庆市第四届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文科组一等奖等奖项。


剧情



简介


三个结拜兄弟共同抚养着一个孤女,多年来一直潜藏在城市的角落。

 一名出租车司机,帮助无数人却从来不接受记者采访;一名协警,除暴安良,却从没想过升迁入职;一名渔夫,每天照料着孤儿的生活。看似风平浪静,实则内心暗涌。

直到种种巧合之下, 警察伊谷春以及他的妹妹伊谷夏与他们的生活发生了神秘交织。他们的命运就此改变,曾轰动一时的惊天大案浮出水面。



桥段



解读

01


Question:

剧中,父亲、母亲、外公、外婆、女孩一家五口人被害,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谁可以主张权利?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Answer:

(1)一家五口人被害不仅引发刑事责任问题,而且因生命权被侵害产生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依该规定,五名被侵权人各自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就各被侵权人的死亡,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倘若本案特殊,五名被侵权人均无近亲属,支付被侵权人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3)《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依据前述规定,因被侵权人当场身故,未产生医疗费用,在被侵权人有近亲属及抚养人的情形下(后续剧情交代,身故女孩有一未成年女儿),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此,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4)《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进一步明确这一立法价值取向,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权利人请求其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与之有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依此规定,权利人仅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丧葬费,无权请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02


Question:

案发后陈比觉为阻止辛小丰返回案发现场而失足摔残,他能否请求辛小丰承担赔偿责任?



Answer: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辛小丰并无过错,未实施侵权行为,陈比觉无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03


Question:

公安机关七年未能侦破水库杀人案,“七年时间”在民法上可能产生何种效力?


Answer:

一定时间的经过会产生时效之效力。但在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七年未能侦破案件、查明侵权人,并不影响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



因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权利人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义务人,三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起算;且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并未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亦未届满,故七年时间的经过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

04


Question:

水库杀人案案发后,陈自道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在驾驶出租车时常常乐于助人,如,将乘客遗失的物品交送出租车遗失物品招领点、助力抱送孕妇乘客前往医院、背送行动不便的老奶奶乘客回家。如何定性这些行为?



Answer:

虽然前述行为均系“助人为乐”的行为,但性质不尽相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义务群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

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陈自道将乘客遗失的物品交送遗失物品招领点,系其作为承运人一方执行职务行为者,履行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之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合同法》于“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中以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故陈自道助力报送孕妇前往医院亦是履行附随义务。

但陈自道在行动不便的老奶奶下车后,仍将其背送回家的行为,超出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的范围,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05


Question:

案发潜逃后,从事协警工作的辛小丰,为阻止不法行为人持刀伤人而遭受伤害,他可以如何寻求救济?



Answer:

辛小丰系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受害损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就何为“辛小丰”的用人单位以及其是否可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工伤赔偿,取决于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如何建立用人关系,如“辛小丰”由实际用工的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录用抑或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等。

06


Question:

影片开始时,陈自道驾驶出租车途中被数名乘客共同抢劫4000元,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而言,其可如何寻求救济?



Answer: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法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构成侵权,陈自道可以依据前述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本案中,被侵权人只可请求侵权人赔偿4000元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陈自道有权请求所有侵权人承担4000元连带赔偿责任。

07


Question:

当伊谷春调任至辛小丰所在辖区当警长后,辛小丰决定搬离宿舍。在辛小丰、陈自道寻找可承租的房屋时,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押一付一”等条件,如何定性后者的行为?若辛小丰、陈自道入住后,与房屋所有权人就“押一付一”的理解发生争议,前者认为“押一付一”系“押一个月租金付一个月租金”,后者认为系“押一年租金付一年租金”?请问租赁合同是否成立?如何解决争议?



Answer:

(1)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押一付一”等条件,系向辛小丰、陈自道发出要约。

(2)虽然辛小丰、陈自道在入住后与房屋所有权人就“押一付一”的理解发生争议,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本案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姓名、标的、数量,且房屋所有权人已交付房屋,辛小丰、陈自道也接受交付入住房屋,实际履行合同,租赁合同成立。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系引发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就此,除就格式条款解释还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特别规定之外,就所有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另,《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就本案而言,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押一付一”约定不明,亦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结合合同相关条款之整体解释亦无法确定其含义时,结合住房租赁之交易习惯,解释为“押一个月租金付一个月租金”似更妥当。

08


Question:

出租人在出租给辛小丰、陈自道的房间里安装设备窃听他们的对话并录音,侵害辛小丰、陈自道何种权利?辛小丰、陈自道可要求出租人承担哪些责任?


Answer: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出租人窃听行为,侵害辛小丰、陈自道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为此,被侵权人辛小丰、陈自道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拆除设备、交毁录音资料)并赔礼道歉。另,《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若侵权人的窃听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09


Question:

陈自道在驾驶出租车时见有人被抢劫并哭喊追逐不法行为人,遂驾车追逐,在追逐及追回被抢物品时,车辆被不法行为人毁损并在打斗中被后者使用刀具划伤,他可以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Answer: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依据前述规定,被侵权人陈自道有权请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时,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0


Question:

辛小丰、陈自道、陈比觉共同收养了刑事案件受害女生所生育的女婴并取名“尾巴”,请问实施收养行为需满足哪些条件?本案收养是否合法?


Answer:

第一,被收养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被收养人母亲死亡,又查找不到其生父,满足被收养条件。



第二,收养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案中,陈自觉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不满足收养人条件;因“尾巴”为女婴,需结合辛小丰、陈自道的年龄判断他们是否满足收养人条件。



第三,程序要求:《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在辛小丰、陈自道满足收养人条件下,欲与“尾巴”成立收养关系,需办理登记手续。

另,《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本案中,考虑辛小丰、陈自道与“尾巴”母亲死亡的关联性,即使辛小丰、陈自道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民政部门亦不宜准许。

11


Question:

除夕夜,陈自道能否拒绝路边众多等车乘客的乘车要求而接送伊谷夏?陈自道搭乘伊谷夏在公路上飙车,若陈自道应伊谷夏的要求超速驾驶而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伊谷夏遭受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Answer:

虽然《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公共服务企业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属于消费者生存和生活必需品,负担强制缔约义务。为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但本案中,因陈自道已与伊谷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系为履行与伊谷夏所达成的载送其回家的协议,而前往候车点,故,有权拒绝众人乘车要求而接送伊谷夏。

陈自道与伊谷夏达成的是无偿搭载协议,当前的《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就无偿搭载行为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之责任承担作出具体规定。就本案,虽然陈自道超速驾驶、存在过失,但综合考量受害人伊谷夏无偿搭乘、自甘风险之因素,不应令陈自道承担赔偿责任。

12


Question:

影片后半部分,伊谷春查明,辛小丰实施性侵害过程中,导致受害人心脏病发身故。受害人心脏病这一特殊体质,对辛小丰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有影响?



Answer: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身体权(以及理论所述的性自主决定权)遭受侵害,辛小丰实施了非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辛小丰当然构成侵害受害人身体权之侵权行为。

但性侵害之侵权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受害人死亡,需要考量的是辛小丰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辛小丰是否需要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因果关系之认定,大陆法系国家采相当因果关系之标准,即依客观理性人标准判断,违法行为通常足以引发此损害,则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反之,违法行为通常不会引发此损害,则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较为抽象,为此需要借助法规目的说等理论予以辅助判断。



依法规目的说,每一法律义务均服务于一定的利益,仅违法者所违反的规范保护的利益遭受的损害才应归责于违法行为人,即通过具体规范的保护目的和保护射程来确定责任范围。本案中,辛小丰违反的禁止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之物质性人格权的规范,而这些规范旨在保护受害人人身不受伤害,现生命权受侵害属于这一规范保护范围,故应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并无过错,辛小丰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13


Question:

伊谷春向辛小丰暗示性地说道,“我很喜欢法律。我认为法律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你知道什么是人吗?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就是它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恶,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所以说,法律特别可爱。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地告诉你,至少应该是什么样儿。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此后,伊谷春向辛小丰说道:“你们三个怎么会?”辛小丰回答:“我也想过,没有什么好人与坏人,对和错每个人心里都有。”



Answer:

这些对话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电影也以法律与道德、情与法的融合与冲突为线索铺叙开来。电影通过描述辛小丰等三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后为防止女婴未被发现意外身亡而冒险返回案犯现场抱养女婴、对女婴无微不至的爱,辛小丰、陈自道在工作中置生命于不顾的行善,伊谷春、伊谷夏在发现部分案件事实后面临友情、爱情与法律的选择,辛小丰在伊谷春苦劝其放弃挽救自己时面临的友情与自保的冲突,展示着“烈日灼心”。“没有什么好人与坏人,对和错每个人心里都有”只是每个人心中道德的评判,但法律上的对错并不会因人而异,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其不强制人为善,但设定最基本行为准则、禁止人为恶,无论行为人如何为善,一旦违反法律,必将承担责任。善恶之念,存乎一心,不过一念之间,只有不僭越规则,方得始终,心坦然安之。


当然,电影还涉及众多刑事、刑事诉讼专业问题,如就辛小丰实施性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心脏病发身故,如何认定其刑事责任?伊谷春在办公室提取的指纹、出租人窃听的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陈自道是否构成自首等?



没有什么好人与坏人

对和错每个人心里都有

善恶之念,存乎一心

不过一念之间

只有不僭越规则

方得始终,心坦然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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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瑾 钟炉悦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张雨霏

执编: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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