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观点 | 要用法治筑牢疫情防控的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接受着重重考验。面对当前严峻形势,广大西政人主动担当,努力贡献依法战“疫”的西政智慧。2月6日,我校新闻传播学院蔡斐教授撰写的《要用法治筑牢疫情防控的根基》一文在《重庆日报》刊发。现全文转发,敬请关注。
要用法治筑牢疫情防控的根基
蔡斐
一场严峻的疫情防控战,也是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尴尬的是,如果不是突如其来的疫情,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部专门性法律的存在。事实上,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早在1989年就发布实施,2004年和2013年进行过两次修订,是我国公共卫生法治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为什么要从法治的层面去防控传染病?
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遭遇疾病,并不断消除疾病的历史。其中,传染病是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最重大威胁之一。从安东尼瘟疫到查士丁尼瘟疫,从欧洲黑死病到灭绝印第安人的天花,从肆虐美洲的黄热病到横行世界的霍乱,传染病一次又一次地改变了人类的历史。以1918年爆发的西班牙流感为例,它导致全球2000万—5000万人死亡,相比之下,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死亡人数只有它的1/2—1/5。
传染病确实对患者个体造成了威胁,更致命的是它的传染性构成了极为可怕的公共卫生威胁,关乎国家安全和世界安全。同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一些古老传染病病原体不断发生变异重组,新的病原体也层出不穷,这给传染病的发现、诊断和防控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于是,传染病防治就超越了纯粹的医学层面,进入了福柯所谓的国家的“目视”体系,并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传染病防治,需要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也需要法治作为重要的保障支撑。法治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力量对疾病的合法干预,核心理念是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这一点,已经被写入《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第一条。法治的保障,是以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为后盾的。进一步说,它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依托,与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传染病防治涉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要求令行禁止,言出法随。法治此刻彰显的重要性,恰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为什么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
英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温斯坦莱指出:“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了解它们,这对共和国来说就像没有任何法律一样糟糕。”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传染病防治法检查组赴云南、广东开展检查,各地普遍反映,“《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好法、管用的法”。但《传染病防治法》的普及还有较多的盲区和死角。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在于普及,尤其是全民的普及。为什么?一方面是因为《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传染病防治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是一种不可交易的义务。全民的普及,无疑有利于法律的遵守。另一方面是因为“依靠群众”是《传染病防治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它强调全民动员、全民参与,调动每一个主体投入到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这无疑有利于防治效率的提升,将疫情防控变成一场不折不扣的人民战争。
领导干部要在认真学习方面起带头作用,这源于《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政府责任。我国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制度,包括监测预警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控制制度、医疗救治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涉及各级政府和卫生、农业、林业、交通、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构建了一个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部门参加、传染病防治机构为主力军的传染病防治新格局,也就是说,传染病要实现有效防治,政府必须要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且系统的整体。这个整体要在应急状态下有效运转,没有法律的指引、规范与惩戒,很难想象其能够有所作为。在疫情防控的严峻斗争中,“关键少数”要发挥“关键作用”。多地的案例也表明,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传染病防治法》的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在抓实抓细方面往往会更胜一筹。
怎么样去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
领导干部要以法治思维去引领疫情防控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这是权力,也是责任,两者是对等的。“龙头怎么甩,龙尾怎么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领导干部肩负着实施指引、谋划部署的责任,必须从法治思维所蕴含的权利思维、规则思维、理性思维、建设性思维等特性出发,全面落实“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工作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对缺乏担当、懒政惰政的,对决策严重失误的,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要按法治方式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这两款规定,既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法定义务。疫情防控工作极端复杂,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从具体条款来看,《传染病防治法》对相关部门,如检疫、交通、农林、财政、公安等,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都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法治的方式去推动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人民群众要有法治意识去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谓“必须”,标示着第十二条属于法律上的义务性规范,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在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谁都不能心存侥幸,刻意隐瞒、脱离隔离和故意传播的,自身会延误治疗时机,也会严重干扰防控大局,更有可能触犯法律法规,这是起码的法治意识问题。
怎么样展现依法防控疫情的重庆担当?
西南政法大学刘娟副教授考察过重庆1891年以来的消灭天花实践,旧中国半个多世纪未能解决的传染病防控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年就彻底实现了。为什么?说到底,还是为什么人的问题。新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传染病防治法》也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作为立法宗旨,“有了法和国家的合一,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重庆要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法治同样不可或缺,这既有现实意义,也有标杆价值。
一是要推动纪法衔接,扎紧制度的笼子。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同样,《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篇专门提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要加强法治宣传,亮出法律的牙齿。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各级政府要将法治宣传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传播谣言、哄抬物价、寻衅滋事、拒绝隔离、故意传播疫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要予以严厉的打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三是要注重总结研究,提升治理的能力。要针对这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围绕强化传染病防治、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理急难险重任务能力等法律问题,加强研究,发挥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等专业院校的人才优势,为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推动地方政府《传染病防治法》配套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进而推进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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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