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西政老师为你“撑腰”!
你是否遇到过这些情形?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存款无利息,取款要收费”
“您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
需要开通......给您补偿”
当遇到这些情况时
你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今天是3.15
第3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们邀请了三位西政老师
给你带来了这份实用的“维权手册”
快收下吧!
全民3·15,做懂法行权的消费者
国际教育学院院长
王怀勇
王怀勇,法学博士,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重庆市英才计划·名家名师,重庆市高等学校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兼任重庆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和社会科学界别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手把手教你消费维权》主讲教师。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30余项,出版专著5部,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在《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重要报刊发表论文10余篇。荣获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重庆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重庆市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重庆市发展研究奖二等奖、重庆市发展研究奖三等奖、重庆市首届创新教育奖、重庆市教育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和奖励。
一年一度,消费者的节日如期而至。身处消费会中的我们在享受“吃吃吃”、“买买买”的幸福时,也必须学会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把消费者的屠龙宝刀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谁能运用消法?——“消费者”的身份要牢记
根据我国法律,只有消费者才能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那么我们何时才能被认为是消费者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基于此,可以将消费者的身份拆分为四个要素:首先,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公司等团体组织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消费者。其次,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再次,消费者是从经营者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必须是从经营者获得的才能算是消费者。最后,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从经营者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消费者,运用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何时运用消法?——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
借助新闻舆论的报道和每个人的亲身体验,不难发现消费者时常在消费过程中遭受来自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或精神损伤的莫名伤痛。在三种伤痛中,财产损失最为常见。以现在流行的共享经济为例,单车、汽车、充电宝、房屋,似乎万物皆可共享。然而在野蛮生长后,共享单车押金退还困难、共享充电宝质量缺陷等问题层出不穷,使得消费者无辜的钱包被放血,财产权益遭遇了实质性侵害。除了财产损失外,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也有可能会遭遇人身损害。例如,2019年3·15晚会揭露的部分辣条生产厂家卫生乱象的画面触目惊心,消费者食用过后,身体健康难免会遭受侵害。此外,消费者还可能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精神损害,即经营者不法侵害消费者的人格权,造成消费者心理层面上非财产性质的损害。
如何运用消法?——消费维权的五种方式
第一招:“协商和解,先礼后兵”。所谓协商和解,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使消费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第二招:“消协调解,留有余地”。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职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第三招:“行政投诉,静候佳音”。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侵权事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投诉需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四招:“仲裁裁决,有备无患”。所谓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就解决纠纷所作的一种裁决。仲裁协议是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也就是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时,是不能申请仲裁的。
第五招:“法庭见面,一锤定音”。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提起相应的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对消费纠纷案件进行裁决,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社会下,没有人可以置身消费事外,而消费侵权也总是如影随形。只有学习好消费者保护法,掌握维权知识,才能在消费生活中做懂法行权的消费者。
莫让不良校园贷偷偷溜进你的“花”样年华
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刘志伟
刘志伟,男,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首批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银行法学)青年人才入选者。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深圳经济特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咨询专家。主要从事银行法、证券法的教学与研究,尤其关注教义金融法、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30篇,其中4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投资与证券》等全文转载和1篇被《经济研究参考》部分转载;合著《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等3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主持温州市人民政府委托项目1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西部项目和腾讯委托项目等10余项。获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18)、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15)、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2014、2017、2019)、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2013)等奖励10余项。
“利息低、无抵押”“不跪舔、秒到账”“你的梦想,我‘贷’给你”……各种极具诱惑力的贷款宣传标语散布于各大中小学校园,甚至还被精准地推送到学生的手机、电脑上。游戏魔力、好美之心、攀比虚荣催生了在校学生的非理性超前消费、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以贷养贷行为,殊不知不良校园贷已偷偷溜进了你的“花”样年华,默默“贷”走了你的烂漫青春。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正规金融机构或其他线上线下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其样式繁多、类型各异。既有合法正规的“国家助学贷款”,也有互联网技术加持下的“追星贷”“美容贷”“裸条贷”“培训贷”“刷单贷”等不良校园贷。不良校园贷以其“零首付”“零利息”“手续简单、无需担保”等低门槛、低成本的特点,诱惑着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
近年来,在校学生陷入不良校园贷泥潭的事件层出不穷,那么不良校园贷究竟有哪些危害呢?恐怕不仅仅限于“砸锅卖铁还贷”这么简单。在不良校园贷中,消费诱惑、金钱支持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金融诈骗,高利贷、不当债务催收以及非法收集、处理个人金融信息的陷阱。这既会助长在校学生的非理性消费气焰,又会损害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还可能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不良校园贷的乱象与危害显而易见,国家及各政府部门也已采取系列治理整顿措施。不过作为在校学生的个人才是减少或避免不良校园贷的源头。首先,应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价值观,不盲目攀比、不爱慕虚荣、不超前消费,做到量入为出,牢记“花钱一时爽,未来可能还不上”。其次,如确有贷款需求,应理性选择合法正规的信贷机构、渠道,同时应加强对放贷善恶属性的鉴别辨识。如果遇到无需担保、只凭身份证件即可放贷,且实际收到金额少于约定贷款金额,还款利率随意上调、周期任意缩短,承诺无需承担风险等的放贷则应引起警惕,谨慎获取贷款服务。最后,若自己可能或已经陷入不良校园贷的陷阱之中,一定要不隐瞒、不逃避,积极与家长、老师沟通交流。当可能或已经面临人身、财产威胁时,更要积极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网络消费者
经济法学院讲师
杨文明
杨文明,山东德州人,经济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学博士,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经济法、竞争法、公司法、网络法等教学和研究工作。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私合作背景下的网络平台规制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互联网违法信息的私人规制研究》等省部级项目6项,主持、主研其他项目十余项,在《法学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在线购物、直播打赏、网约车出行,互联网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已然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但同时,网络的虚拟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平台交易的复杂性也带来新的消费难题。试问,面对网络“大考”,消费者如何玩转消费?
合同订立,点击需谨慎。网络消费场景中,经营者通常以超链接提供电子合同,消费者也“点击阅读即同意”了合同。但合同的内容可能隐藏着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国外有项试验,调查者将“一旦你接受该合同,那么意味着你将出卖自己的灵魂”这句荒诞的条款置于合同中,结果95%的实验对象未发现该条款。由此可见,消费者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将给自身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好在立法已逐渐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出现在合同中。例如,《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如合同含有该内容,其内容无效。
遭遇纠纷,维权要大胆。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遭遇纠纷可能会自认倒霉。但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更加助长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因此,消费者维权应大胆,并且法律也给了消费者这种底气。首先,消费者维权有权利依据。比如,法律规定,网络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消费者维权有组织保障。国家及地方成立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它们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公益性职责。最后,消费者维权有制度激励。我国建立了消费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健康环保,消费应理性。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因此,面对网络中出现的“吃播”等浪费粮食、破坏环境的不良现象,消费者应坚决抵制,积极培养自然绿色的消费方式。同时,消费者网络购物还应当理性,实践中出现过个别消费者多次恶意退货的现象。司法机关认为,这种行为涉嫌滥用“后悔权”。因而,消费者也应当培养理性思维,珍视权利、杜绝滥用。
“守护安全,畅通消费”
这是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
做理性、谨慎的消费者
勇敢地运用适当的方式
积极维权,安心消费
西政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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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江依婷 高琪
图片:江依婷
编辑:张灵云
执编:曹佳涵 蒋雨杉
素材校核:王怀勇、刘志伟、杨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