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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侃法|看秦宗川老师解析《唐人街探案3》中的法律桥段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2021-12-05

继曼谷、纽约之后

东京再出大案

各路侦探齐聚东京

一场亚洲最强神探之间的较量徐徐展开

《唐人街探案3》演绎着

罪恶与正义

道德与法律

就让我们一起走进今日的“追剧侃法”

——《唐人街探案3》


剧情介绍

《唐人街探案3》片中一号女主角小林杏奈(简称小林)试图制造一场完美的犯罪,而以老秦(秦风)为中心的神探天团实现了完美侦破。片中这起近乎完美的犯罪可谓讲述了一个“罪生梦死”的复仇故事:小林从小和母亲被父亲抛弃后生活陷于绝境,在母亲迫于生计而深陷囵圄且病死后,小林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无美梦乃至“心死”但为了报复父亲而苟且偷生之人,并最终以一起近乎完美的犯罪(杀害苏察维以嫁祸其父亲渡边胜)圆了复仇心愿。

本期“追剧侃法”,我们邀请到秦宗川老师为大家用法律的视角分析剧情,带您一起细说影片中精彩桥段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嘉宾介绍

秦宗川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主要讲授《刑法学》《犯罪心理学》等本硕课程,参与主讲的课程获得重庆市高校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重庆市一流本科课程称号。已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澳门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校级科研项目2项。曾获第三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西南政法大学“锦上添花”教学新秀奖、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团队成员称号、西南政法大学2021年首批“课程思政”示范教学团队称号。

Part 1

起因端犯罪之解析


电影桥段

小林从小同母亲便被父亲狠心抛弃,父亲抛妻弃女的行为让身心遭受莫大痛苦的小林在内心深处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基于不能释怀的报复动机,小林“借刀杀人”,杀害苏察维以嫁祸作为父亲的渡边胜。真相大白时,片中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庭审参与人和观影观众大都对作为凶手的小林没有明显的恨感,反而有较多的怜悯,甚至为之落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父亲有抛妻弃女这一过错行为在先,才让“痛之深而恨之切”的小林不惜以此犯罪方式来泄恨,小林的犯罪动机值得宽恤。


案例分析

1.小林父亲构成遗弃罪

以刑法视角观之,小林父亲抛妻弃女的行为不仅有错而且有罪,其行为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小林与母亲同父亲刚从中国移居日本不久,小林便身患重病,急需父母给予有效治疗和照护。同时其母亲在当地语言不通又无收入来源,同样需要父亲提供物质与精神上的扶助。彼时的小林及其母亲明显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小林父亲对小林及其母亲均有扶养义务,但其却抛妻弃女以拒绝扶养,致小林母女风餐露宿、乞讨为生,并最终使小林母亲为了生计而盗窃入狱并病死其中,可谓情节恶劣。故小林父亲构成遗弃罪。

但小林父亲却并非主动抛妻弃女,而是受到其父亲的威逼。渡边胜的父亲为了家族私利,要求渡边胜抛妻弃女后与另一个女人结婚,原本渡边胜予以了回绝。但恰逢小林身患重病急需钱救治,而渡边胜却没钱给小林治病,只能求助自己的父亲解囊相助。渡边胜父亲借此时机施以进一步威逼,原本爱女心切的渡边胜为了救女只能接过父亲的钱给女儿治病后狠心抛妻弃女。那么,不得已才遗弃妻女的渡边胜还构成遗弃罪吗?其是否可基于紧急避险而出罪?

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时间、对象、目的、限度和限制六个条件。首先,小林身患重病急需救治无疑处于“正在发生的危险”之中,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和时间条件。其次,渡边胜是为了给小林治病、于危险之中救助小林才将小林母女抛弃,具有正当的避险意图,满足紧急避险的目的条件。再者,渡边胜为了保护小林却又将小林母女俩狠心抛弃,欲保护的人同时亦是要伤害的人,是否满足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渡边胜欲保护的是小林,但伤害的除了小林还有小林的母亲,对于小林母亲的伤害完全是伤害无辜第三人以保护第二人这一标准意义上的紧急避险。

另一方面,单纯就为了保护小林而伤害小林这一行为而言,虽然保护和伤害的对象为同一主体的示例相对较少,但该种行为并未被立法所排除。《刑法》第21条中所规定的“造成损害”,从语义和逻辑上能够包含造成同一人损害的情形。故渡边胜的遗弃行为满足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另外,为了救小林的命而遗弃小林母女,相当于牺牲小林母女受扶养的利益而保护小林的生命,是以牺牲小利益而保护大利益,满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最后,看似不得已而抛妻弃女的渡边胜是否真的属于紧急避险中的“不得已”?非也!紧急避险的“不得已”,要求避险行为是在没有其他选择、损害较小利益是保护较大利益的唯一手段。而渡边胜为了保护小林的生命,并非只有抛妻弃女这一种选择。一方面,其完全可以通过借钱(哪怕是高利贷)、奋力劳动甚至卖血的方式获得钱款。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即便其只能应了父亲的要求遗弃妻女后才能拿到钱,其完全也能做到只是一时而不是长久地遗弃妻女。渡边胜完全可以只是短暂遗弃妻女后恢复对妻女的扶养和照顾,哪怕重新组建家庭后也完全可以且应当履行对小林母女的扶养义务。因为遗弃罪属于持续犯(即遗弃行为与被侵害的状态“同生同灭”且要求持续较长时间),短暂的遗弃不构成犯罪。但渡边胜没有这么做,其对小林母女并非一时而是长久的遗弃,其从父亲处拿到钱给小林治病后再未尽到为父为夫的责任。但其原本有条件这么做。所以,长期遗弃小林母女并非渡边胜唯一的选择,也就不满足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

综上,渡边胜抛妻弃女之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构成遗弃罪。只是其受胁迫而为之,可认定为胁从犯,在量刑上应当予以宽缓处罚。

2.小林祖父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

如上所述,小林父亲抛妻弃女之行为构成遗弃罪,但其并非主动为之,而系受威逼而为之,威逼者正是小林祖父。小林祖父可谓罪恶源头,是遗弃罪的造意者,其罪责难逃。其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所谓教唆他人犯罪,是指通过多种方式让原本没有犯罪念头的人产生犯罪念头。而教唆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带头示范有之、好言相劝有之、威逼利诱有之。小林父亲原本没有抛妻弃女的念头,但小林祖父对其威逼利诱后使其产生遗弃念头并最终实施。因而小林祖父属于遗弃罪的教唆犯,须给予应有的惩处。

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Part 2

过程端犯罪之解析


电影桥段

唐仁与老秦刚抵达东京时,目睹了车站内一群人群殴的场面。此情此景让人有点蒙圈,大致是神探之间为了争抢案源(证明渡边胜无罪的悬赏案)而各自组织包括粉丝在内的多人相互厮杀的结果。老秦团队成为攻击对象,团队中“东京之王”的野田昊亦组织多人进行了反击。


而且片中老秦在人流车流非常密集的交通路口中心的观光巴士上向四周抛撒钱币引发众人哄抢的场面也较为刺激。


Q将小林捆绑于水池中,并让水池不断注水,而将水流开关与一死刑犯的心脏连接一体,唯有死刑犯心脏停止跳动后水流才会关闭,小林才可避免溺亡。老秦作出推手动作后死刑犯坠地身亡。


案例分析

1.车站群殴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该场景若在现实中上演,野田昊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群殴,无疑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其中作为首要分子的组织者和作为积极参加者的“非常投入的打手们”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2.老秦交通路口抛撒钱币行为的罪与非罪

该行为若在现实中发生,则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老秦通过抛撒钱币将众人围拢聚集在交通要道,致场面极度混乱、交通严重拥堵,其具有聚众堵塞交通的客观行为,且持续较长时间属于情节严重。同时其作为天才神探,无疑对其行为所能产生的堵塞交通的结果具有主观明知且至少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而其具有聚众堵塞交通的故意。所以老秦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但老秦之所以这么做系事出有因。Q绑架小林后,威逼老秦必须按时完成其指定的冲关任务,否则便将杀害小林。在上述交通要道数清楚一个绿灯时间内过马路行人的总数便是老秦需要完成的任务之一。在人流如此密集的场合用常规手段完成此任务绝非常人所能及,就算是天才般的老秦也无力用常规方法完成,其只能以抛撒钱币的方式让所有人围观聚集后才得以成功数清人数(为零)。老秦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目的是为了救小林,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破坏交通秩序)而保护更大的利益(保护小林的生命)。老秦之举完全是在没有任何其他更优选择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其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全部的起因、对象、时间、限度、目的与限制条件,因而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3.老秦手推死刑犯致其坠地身亡行为无罪

客观上老秦的手并未实际触碰到死刑犯,是死刑犯自行坠地身亡(自杀)。此情此景,老秦自然不构成犯罪。但如死刑犯果真系老秦推动才坠地身亡,老秦还无罪吗?答案亦是肯定的。因为此情此景中的死刑犯实际上系被Q所利用而用于实施不法侵害(不断注水以溺死小林)的一个工具,老秦即便故意将其推倒致其坠亡,也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构成犯罪。此情此景下,老秦故意推倒死刑犯致其坠亡,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Q利用死刑犯故意杀害小林)、时间条件(杀害行为正在进行)、对象条件(死刑犯是被利用的杀人工具,杀死死刑犯便能避免小林溺亡)、目的条件(为了救小林一命)和限度条件(对正在杀人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即便死刑犯实际系老秦推动而坠地身亡,老秦亦不构成犯罪。

4.Q构成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诬告陷害罪

(1)Q对于小林构成绑架罪

Q将小林捆绑于水池后,威逼老秦完成其指定的系列任务,是一种将小林作为人质而向老秦提出各种要求的绑架行为。Q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

(2)Q对于死刑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死刑犯之所以会参与绑架小林并最终选择自杀,系受Q的教唆与指使。Q通过金钱诱惑、思想鼓吹等方式让死刑犯主动参与到绑架小林的活动中并最终坠地自杀,死刑犯属于绑架罪的犯罪人(共犯),又属于自杀事件中的被害人。其作为死刑犯终究难逃一死,最终会被执行死刑,但在死刑执行前,其生命权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死刑犯原本不愿提前了结自己的生命,Q为了其自身的不法目的而教唆死刑犯自杀,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自杀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作为第二人指使、教唆、欺骗乃至强迫他人自杀的,第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Q难逃故意杀人罪的罪责。

(3)Q对于老秦构成诬告陷害罪

Q故意利用死刑犯引诱老秦做出推人坠亡的动作以制造老秦杀人的虚假证据,并对老秦进行刑事羁押,意图通过诬告陷害老秦犯有故意杀人罪而达到拉老秦“入伙”(加入Q犯罪集团)的目的,Q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同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警察同时也是Q核心成员的田中直己带头实施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以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

Q所实施的上述三种行为均独立成罪,只是其故意杀人罪(手段)与诬告陷害罪(目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可作为处断的一罪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终对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5.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亦适用我国刑法

影片结束时,身处国外的Q犯罪集团中的大BOSS们(几乎均为中国人)悉数出镜,觥筹交错中“虚位以待”下一个“入伙人”。这不禁让观众对该系列的后续电影充满期待。但现实中,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后能不受我国法律制裁而如此轻松惬意?非也!只要是我国公民,无论其身处天涯海角,也无论其行为在当地是否构成犯罪,只要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均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须一律适用本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例外。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之外的普通公民可以有条件的不适用,即所犯之罪为轻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时可以不追究。但立法的规定仅仅是“可以”而非“应当”,即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追究时,即使是轻罪也可以追究。可见,只要身为中国人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无论天涯海角,一旦犯罪便无法逃脱国法的制裁。


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Part 3

结果端犯罪之解析


电影桥段

这起“罪生梦死”事件起因端犯罪的认定结论已然明确,更多人希望马上看到作为结果端犯罪的认定结论:小林构成何罪?基于如此动机实施的犯罪将会面临何种处罚?

案例分析

1.小林构成故意杀人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牵连犯

在护送自己的老板即已受伤的苏察维前往医院救治的途中,小林对其来了个队友般的“神补刀”,即用第一案发现场中的玻璃碎片刺死了苏察维。此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便对方是个十恶不赦之人。作为黑帮大佬的苏察维即便不是十恶不赦之人,也绝不是好人。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形下,小林故意杀害苏察维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小林并非平白无故地杀害苏察维,而是想借机陷害渡边胜,制造苏察维系被渡边胜故意杀害的假象而让渡边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苏察维所受之伤,系其与渡边胜在密室谈判时由渡边胜故意造成,但伤不致死。渡边胜在客观上至多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小林正是借此良机,在护送苏察维前往医院的途中趁人不备对苏察维“补刀”,直接致其死亡,并向司法机关告发渡边胜的杀人行为,欲借此让渡边胜背负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小林陷害渡边胜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是用密室中破碎的玻璃残片作为杀死苏察维的工具,意图形成苏察维的致命伤来自密室二人打斗时的玻璃刺伤这一虚假痕迹物证;二是其作为第一个进入密室这一案发第一现场的证人坚称其看到渡边胜有拿玻璃残片捅刺苏察维的行为,作了此番虚假证词。小林的陷害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小林明知苏察维非渡边胜所杀,而故意捏造上述虚假物证与言词证据后坚持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渡边胜枉受故意杀人罪的刑责,并最终险些成功酿成冤家错案。可见,小林之举完全构成诬告陷害罪。

就小林而言,其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先故意杀人后诬告陷害。杀害苏察维是手段、陷害渡边胜才是目的,也即故意杀人罪是手段,诬告陷害罪才是目的。类似小林这样的两种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中所讲的牵连犯,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两种独立的犯罪,但两种犯罪之间存在明显的手段与目的关系的情形。对于牵连犯的处罚,我国刑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作为“处断的一罪”论处,即通常只处罚两罪中最重的那一个罪而非数罪并罚。就小林所犯两罪而言,故意杀人罪显然是更重的罪。因而司法实践中,通常只需对小林只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对小林可酌定从轻处罚

小林故意杀人的目的在于诬告陷害,而其诬告陷害的被害人即其父亲本身具有严重过错(犯了遗弃罪)。就诬告陷害罪而言,其被害人渡边胜有严重过错,行为人出于报复才实施犯罪,被害人严重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应当对小林所犯诬告陷害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而就故意杀人罪而言,作为被害人的苏察维没有任何过错,但考虑到作案动机具有一定的可宽恤性、被害人身体此前已有损伤致杀害行为的致害程度相对减弱甚至难以准确衡量、面对指证时有坦白情节等因素,仍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今天的“追剧侃法”到这里就结束了~

对于电影《唐人街探案3》中的法律问题

大家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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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康宁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执编:曹佳涵

素材校核:秦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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