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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秀说法 | 跟着西政专家对家庭暴力说“不”!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2022-06-19

写在前面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如何对家庭暴力说“不”?今天,来听听西南政法大学张力教授、杜江涌副教授、石雷副教授怎么说。




张力  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白俄罗斯国立大学公派访问学者;入选重庆市高层次特殊人才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巴渝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其他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10余项。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



长期辱骂是家暴?

对家暴说“不”,这些法律知识须了解!


精神上的冷暴力也属于家庭冷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殴打、捆绑、残害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还列举了家庭冷暴力,例如:长期的谩骂、精神上的恐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的行为。长期的家庭冷暴力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增加,甚至演化为某种激烈冲突的爆发,最终造成家庭危机与悲剧。即使不动手,精神上的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同居关系也适用于家庭暴力法。很多人会问,同居关系适用于《反家庭暴力法》吗?《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非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同居关系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相互依赖、感情上相濡以沫等亲情特征,适用于《反家庭暴力法》。

遭遇家庭暴力当事人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家庭暴力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呢?首先,态度上要坚决与家暴划清界限,既不能以暴抑暴,也不能消极忍让,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其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科学全面地收集和存储证据,包括伤情诊断报告、报案登记证明、派出所出警证明、伤情处理聊天记录以及到有关部门需求帮助的一些程序文书记载等。总之,遭遇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维权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反家庭暴力法》还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受害人设立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手段。当被害人是小孩或精神疾病的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有关单位要主动帮助其维护权利。同时,当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时,学校和教育部门要主动介入,若处理不了,应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一种对家庭暴力进行防范救助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高度可能变为受害人的人都应该及时申请。
  除受害人以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都可以代为向受害人的住所地或家庭暴力发生的当地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提交伤情照片、医院的诊断书或病历、邻居的证言等可以证明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或家庭暴力发生的高度可能性的证据。
  如果当受害人处于一种无能力或者完全无助状态时,也可用口头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当场记录备案。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72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下,法院会在24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制止家庭暴力外,还让加害人不得对申请人及其家属进行骚扰、尾随、接触。此外,还可让加害人暂时迁出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场所。只要有利于保护受害人,都可以由法院便宜行事以达到对受害人的周严保护。



杜江涌  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市热度魅力教师、首届金平法学基金教书育人奖获得者,重庆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高级顾问,重庆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基地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典宣讲团学生宣讲团团长,重庆市教委关工委法治团组长,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的法律顾问,央视法治频道、重庆卫视、重庆之声、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都市频道等多个栏目的特邀出镜嘉宾。《身边说法》《给你说法》《凡人有事》栏目常驻嘉宾。


有话咱们好好说

家庭暴力的“防”与“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做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家庭暴力,我们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之间的争执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起因不同。“一般的家庭冲突”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导致的各执己见,由于未能理智处理而导致发生争吵,在某些情况下会有身体上的接触;而“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强调的是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残害。

第二,两者的侵害程度不同。“一般的家庭冲突”形式主要是谩骂或者无特定目的的伤害;而“家庭暴力”强调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经常性的身心伤害,不是偶发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几次家庭冲突。

第三,两者的侵害后果不同。“一般的家庭冲突”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对受到伤害的一方一般不会造成什么恶劣的影响;而“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是持续的,且难以治愈的,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其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侵害后果具有双重性。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有几个特征:反复性,持续性,程度性。一般的家庭冲突一般存在于生活琐事中,很快就会烟消云散,也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


(二)君子动口不动手。我们要管住手,也要管住“嘴”。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三)清官难断家务事,个人自扫门前雪。学校、幼儿园、医疗结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福利机构等负有报告义务。该出手时就出手。


(四)救济的途径

1.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在对抗家庭暴力的时候,我们可以私下解决,比如找自己的父母,亲戚帮忙劝说、调解;

2.社会救助:找自己所在单位的工会,所在地区的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寻求帮助。或者发生家暴需要律师援助,可以根据规定向司法局申请法院援助。

3.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首先,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最常见的就是报警,由公安机关出面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加害人情节轻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情节严重的可以进一步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做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以及其他措施。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告知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

家庭暴力无小事,我们要对其形成“老虎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多管齐下,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我国现行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规制,体现了国家对于家风建设的要求和期许。

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法律给予否定性评价,所承担的后果包括:第一,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第二,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施暴者部分或者少分。

其实:

人身就像一场戏,有缘结识

做夫妻

相扶到老不容易,彼此恩爱

要珍惜

不要争先显自己,自以为是

总有理

为了小事发脾气,回头想想

又何必

动手打人不可以,一经发生

心隔离

吃苦享乐在一起,神仙羡慕

好夫妻


石雷   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英国牛津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博士后(在研)。重庆市2019年来华留学全英文授课品牌课程主持人,首届西南政法大学122人才工程教学新秀奖(20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及配套法规研究专家课题组骨干成员。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译著5部,主持和主研省部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7项。主要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医事法、弱势群体保护。


遭遇家庭暴力的应对之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专门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1042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属于违反家庭美德的一种典型形式,也与家庭文明建设的目标相悖,侵犯了婚姻中弱势方的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格尊严等,已经跳脱传统观念中的家务事范畴,理应受到法律规制。自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始,国家就已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到公权力干预的范围,目的就是保护家庭关系的弱势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实生活中不幸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注意以下两点,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破除“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维

古往今来的诸多文学著作中,家庭大多向我们传递“温暖”的内涵。因此,对于婚姻中遭遇配偶实施的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身体伤害行为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伤害行为时,很多受害人都抱持着“配偶就是这么个火爆脾气”,“平时他/她都不打我”,“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点,采取隐忍的态度消极处理。这种观点尤其值得警惕。

家庭暴力的发生存在于家庭关系中,也即初级社会关系中。以婚姻、血缘建立的初级社会关系具有很强的私密性,个人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自己的全部人格。借助于初级社会关系私密性的外壳,家庭关系中的个人往往会将这类人身关系中的互动视为个人私生活,排除法律的干预。而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则利用了这种观点,将个人意愿强加于配偶身上,在遭遇反对时,希望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对家庭暴力进行深入研究的理论界早已总结出家庭暴力的循环模式:从愤怒积蓄期,暴力出现期,诚心道歉期到亲密互动期。这个循环有力证明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果不在第一时间就明确地表达反对并借助公权力进行制止,那么施暴者就很可能在得到受害人原谅后继续沿亲密互动期、愤怒积蓄期生活,直至下一次家庭暴力的出现。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须在遭遇家庭暴力的第一时间,积极寻求外界干预,走出“家丑不可外扬”的误区,建立家庭私生活也不能侵犯个人人格权的正确法治理念。


二、积极收集保留证据,建立证据意识

实务中,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的较大障碍是因缺乏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裁定驳回。因此,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建立证据意识,注意留存家庭暴力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可以用作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证据包括:

(1)家庭暴力报警记录以及警察出警时所做的笔录;

(2)在寻求居委会、村委会帮助时,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工作时所做的记录,手机录音录像等音视频资料;

(3)被家庭暴力伤害后到医院就医的诊断书;

(4)家庭暴力施暴人自己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5)家庭暴力发生时家人、邻居等的证人证言。

收集保存了上述证据的部分证据或全部证据,受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率将大幅增加,进而能真正用好《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的法律武器,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对家暴说“不”!

本期西政说法,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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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新华网

文字:张力、杜江涌、石雷

编辑:叶思琦

素材校核:张力、杜江涌、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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