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第42次青年法学沙龙 暨 “私募基金发展及法律规范完善”研讨会成功举办
本文转载自:“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公众号
近日,为响应党的十九大关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号召,由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42次青年法学沙龙暨“私募基金发展及法律规范完善”研讨会于协力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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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圆桌沙龙的致辞和主讲嘉宾有:上海市法学会施基雄专职副会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服务机构联谊会会长游闽键律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吴弘会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倪受彬院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朱奇庭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晨光律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风控管理部王飞副总经理、江苏民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监王玉德先生、上海沣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冒小建先生、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陈颖健副教授。
本次沙龙在游闽键律师的致辞中拉开序幕。游律师首先代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对各位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了衷心地感谢。随后,游律师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高净值人群的不断壮大,社会对财富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强,这为资管行业发展提供了巨大市场。十九大提出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需要金融、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专业高端法律服务。因此,此次“私募基金发展及法律规范完善”研讨会的举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游律师认为,展望未来,私募基金将迎来以下三大发展趋势:第一,私募基金将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第二,行业加剧优胜劣汰,集中度提升。第三,监管趋严。游律师认为,面对风云激荡的大资管时代,金融律师们应该贡献出自己的力量:首先,律师应当帮助私募机构合规发展。其次,律师应当深耕专业、创新服务。第三,律师应当助力中国战略政策的实施。第四,律师应当促成监管与行业对话。第五,律师应当推动行业立法。最后,游律师预祝本次青年法学沙龙暨“私募基金发展及法律规范完善”研讨会顺利举办。
随后,施基雄副会长进行了致辞。施会长首先预祝本次活动成功举办,并向与会嘉宾们表示了诚挚地欢迎,向承办方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表示了感谢。施会长认为,尽管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但其对内需的拉动具有重大作用,从而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在加快科技成果地转化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私募基金存在数额庞大、信息不对称、资质良莠不齐、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此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我们此次研讨会对即将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私募实操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实务价值。施会长表示,青年法学沙龙未来将更加注重与各研究会的合作交流、资源整合,将进一步拓宽渠道、丰富形式,更好地为青年人的成长和智慧的共享搭建平台。
本次沙龙第一模块的议题是“大资管时代下私募基金的监管趋势”。马晨光律师首先围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争议”这一主题进行了发言。马律师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现状、私募基金立法进程、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以及私募基金行业的未来展望几个方面为我们带来了解读。
随后,陈颖健教授趁热打铁,结合我国目前大热的金融创新热点,以“互联网金融对私募基金监管的挑战及其应对”为题进行了精彩发言。陈教授认为,未来私募基金业无可避免地将被卷入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在此背景下,现今的私募基金的监管和传统的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当有所区别,以更好地面对互联网金融对私募基金监管带来的挑战。
本次沙龙第二模块的议题是“私募基金争议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发展”。倪受彬院长率先以“私募基金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法律地位”为题进行了发言。倪院长认为争端解决的基础还是理顺基础法律关系。因此,倪院长从私募基金的合同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合格投资者等角度为我们进行了条分缕析地解读。倪院长强调,司法裁决首先需要搞清楚法律关系,其次再结合现实情况来处理问题。最后,倪院长总结了我们仍需要厘清的法律关系或问题,包括基金合同是否为有名合同的问题、投资者同时是受益人的问题、托管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受托人主体资格问题、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投资顾问的权责边界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接着,朱奇庭长结合司法实例和自身的体会,以“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的几点思考”为题进行了分享。朱庭长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的类型,总体来说,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刑事纠纷相对单一,民商事纠纷则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此外,朱庭长从大量的司法案例中对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的特点进行了总结提炼,比如此类纠纷存在着涉及的投资人数众多、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群访集访压力大等特点。接着,朱庭长从法院的角度,就法院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实际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朱庭长最后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和细化专业性的金融知识、金融风险的普及宣传,以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
随后,王飞经理从私募基金实务领域入手,结合典型案例,以“私募基金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为题分享了自己的一些思考,以期对整个行业及从业人员有所帮助。王经理主要分析了高管合同诈骗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最高院的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案这三个案例,王经理通过分析个案的判决要点,进而对法院的裁判思路和金融从业人员的执业风险点进行剖析,并就金融从业人员的执业注意事项给出了相关建议。
本次沙龙第三模块的议题是“监管趋严下,基金行业该如何投资运作”。冒小建总监首先围绕着“私募基金合规的实践与思考”进行了发言。冒总监首先结合证监会对私募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和处罚的一组数据,对私募基金合规实践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冒总监指出合规工作应该以行业监管为向导,从而引出了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冒总监认为,《条例》在对私募基金进行正名、定位、严管这三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冒总监最后对后条例时代的私募行业发展进行了展望,冒总监坚信,整个私募市场的份额将进一步加速向那些管理合规的、注重规范的、形成规模效应的私募机构集中,整个私募行业会形成一个新的格局,不但会重视盈利能力,重视利润,还会更加的重视合规工作,讲究诚信经营,注重信誉积累。
随后,王玉德总经理以“在监管趋严格下如何合规进行债权投资”为题进行了分享,王经理主要从企业的实务角度出发,对私募基金非标债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王经理具体介绍了非标债权业务中的通道业务、明股实债业务和各类收益权回购的业务,并结合目前的监管形势、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未来私募行业开展借贷业务的操作模式给出了两点建议:一是通过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或做通道的方式来进行借贷业务的展开;二是通过一个基金产品投资于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项目的形式来进行借贷业务的展开。
研讨会最后,吴弘会长结合整个研讨会所讨论的内容,以及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发言。吴会长认为尽管此次研讨会讨论的一些问题比较抽象,但整体上还是收获满满。吴会长首先指出了《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和其中所蕴含的立法智慧。此外,吴会长认为,关于私募基金领域的税收问题、基金的独立地位等法理问题都与基础法律关系有关,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最后,关于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公募化、监管趋严的问题,吴会长指出,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监管有其必要性,但同时私募领域的监管应当和公募领域的监管有所区别,对私募领域的监管主要还是应当依靠市场,依靠我们普通的民商法、合同法等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发挥私募制度的创新力与活力。吴会长认为,我国监管部门对合格投资者的保护也应当加强,并有所区别地对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进行保护,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培育。
至此,本次青年法学沙龙暨“私募基金发展及法律规范完善”研讨会顺利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