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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EVC类H1B申请中最终客户出具证明信的重要性

2016-12-22 旧金山湾区华人资讯

每年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出的众多H1B申请中经常会涉及一个叫做EVC(Employer – Vendor – Client, 即雇主—短期签约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最终客户)类的H1B申请


在这类案件申请中,经常会存在由短期签约聘用人员的雇主(vendor)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如此一来,需要申请H1B的雇员往往会被派往申请H1B雇主公司以外的工作地点工作


IT consulting firm 或者engineering consultant firm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他们会根据劳务供应合同把一些熟练工人派遣到终端用户的办公室或者车间工作, H1B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在终端用户那里,并不在出面申请H1B的雇主那里。


自2010年1月美国移民局发布Neufeld备忘录以后,这种类型的H1B申请变得越来越困难。该备忘录带来的其中一项主要变化就是提高了最终客户(在EVC类型中,雇员提供直接服务的最终一方)出具的证明信(the end-client letter)的重要性。


备忘录首页,如下:

Neufeld备忘录中指出EVC类H1B申请必须表明在申请H1B的雇主与H1B雇员之间存在一个真实有效的雇佣关系。美国移民局对此解释为申请H1B的雇主需要维持对H1B雇员日常工作的控制权(the right to control),即使这个外国雇员远距离工作。


此外,该备忘录还提供了一份未详尽列举清单以用来证明雇佣关系和对雇员日常工作存在控制权。具体来说,这份清单上列举的证明文件包括雇佣合同,与最终服务客户或短期签约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官员最关心的文件则是由最终客户出具的一封合适的证明信(the end-client letter)。


那么怎么样的证明信才是内容合适的呢?

理论上讲,一封完美合适的证明信应该详细描述H1B雇员在该客户工作场所工作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同时需明确列出这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并标明这个H1B雇员并不是该客户的员工而是受申请H1B雇主控制的员工。此外,这封证明信还需印有最终客户(the end-client)的抬头并由其员工签字


尽管移民局反复清楚表明这封证明信并不是H1B申请顺利获批的必要条件,申请H1B的雇主可以提供其他类似的证明文件。然而,在EVC类H1B申请中,缺少一份由最终客户出具的证明信很可能会收到移民局的补充证据请求(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这将极大地增加申请被拒的风险。因此,如果没有办法提交一封上述证明信,在申请中提供更多具有更强说服力的法律论据就变得尤其必要,同时还需提供更多文件来证明雇佣关系的合法性和雇主对H1B雇员确实存在控制权。


以上内容由洛杉矶张大钦律师事务所提供,本平台编辑整理。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大量L1案件、H1b以及文中涉及相关身份法律案件,对于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善于和客户作深入沟通,为个案定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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