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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事件】“非诚勿扰”商标案再审改判 江苏卫视不侵权

2016-12-30 LEB

        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金阿欢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商标侵权一案。判决撤销了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历时整整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再审争议焦点

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性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的前提,包含三个要素:1.必须将商业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2.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3.通过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非诚勿扰”既是被告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商标。通过这个节目名字与其他电视台婚恋介绍节目形成区分,表明节目来源。同时,播放电视节目、插播广告、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视频网站等等行为表明,江苏卫视制作的电视节目是一种商业活动

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

        注册商标的原则是在同一类商品种类上只能注册同一个商标,而且必须是同类商品中尚无人申请注册过的商标,也不能与其他的注册商标形似。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种类下,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所以不可能成立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国际通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

        江苏电视台主张,其使用的“非诚勿扰”商标是华谊兄弟投资电影“非诚勿扰”时注册,属于第41类,电视文娱类商标;而对方当事人金阿欢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开办婚介服务公司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属于第45类,咨询交友、婚姻介绍。两个商标在不同服务分类下。而且电视节目“非诚勿扰”虽然是交友服务类节目,但是交友只是定语,本质是电视节目。电视节目可以免费参加,这也与金阿欢收费的婚介服务形成显著区分。因此,两者的服务类别并不相同或近似,不存在反向混淆,不成立商标侵权。

        金阿欢对于这样的认定却不赞同,认为“非诚勿扰”商标最早在华谊兄弟作为电影标题注册时是电视文娱类,但是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是以电视节目为名,行交友服务之实。商标权转移时商标的服务类别发生了变化,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商标应当归于交友服务类而非电视文娱类。

纠纷商标是否足以导致公众混淆误认

商标近似,最直观的就是商业标识的外观比较,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以相关公众的评判标准,会混淆误认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正是原告商标的根本文字,两者文字相同,而且同属于婚姻交友服务类别,这种突出使用,很容易引起公众误认和混淆。

        作为回应,江苏广电总台拿出了“非诚勿扰”栏目的LOGO,与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仔细地比较了一番。“这两个标志,明显不同。对方的商标是由非诚勿扰四个中文繁体字组成,分为两行排列,颜色是轻灰色,可是我们的栏目LOGO却是四个中文简体字,而且旁边还有一枚女性剪影,分左右两部分,颜色也是红蓝黑三色组成。” 在江苏广电总台看来,金阿欢的商标和“非诚勿扰”栏目的LOGO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

        “非诚勿扰”的原始商标权人华谊兄弟还认为,仅仅因为文字相同就构成商标侵权的话,金阿欢注册的婚介公司商标在电影名称商标之后注册,有恶意注册,侵犯华谊兄弟商标权之嫌。

        广东高院经审查,于2016年5月13日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再审宣判,撤销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不侵权。

案件回顾

案件起因

        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申请注册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即涉案商标),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卫视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

        2013年2月,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卫视)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珍爱网)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金阿欢的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第45类;而被告江苏电视台的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服务系“电视节目”,即第41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被告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金阿欢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深圳中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为相亲、交友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涉案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珍爱网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组合作,招募男女嘉宾,举办线下活动,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犯了金阿欢享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江苏电视台旗下江苏卫视应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该院进行提审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金阿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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