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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了解的新法新规】2016.12.26-2017.1.8

2017-01-09 LEB

  财政部规范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近日,财政部下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重点:《规定》明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按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规定》指出,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按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另外,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应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破产资产明细”等九类信息。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公开征意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三审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截止于2017年1月26日。

重点:相较于以往,《三审稿》条文增至210条,修改涉及监护、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

《三审稿》第三章第四节增加特别法人类别;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关于民事权利,《三审稿》新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等规定。对于民事责任,增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

电子商务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草案》),会后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意,意见反馈截止于2017年1月26日。

重点:《草案》涵盖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九十四条。

在交易保障方面,《草案》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明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关于跨境电商,《草案》从“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等四方面进行了规范。

  工商总局: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重点:根据《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为此,《意见》提出“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等3方面的要求。

《意见》明确,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企业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等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质检总局印发质量品牌提升“十三五”规划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质量品牌提升“十三五”规划》(下称《规划》)。

《规划》确立了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升、品牌建设取得较大成效、质量发展基础更加扎实、质量治理与促进体系进一步健全四项发展目标。

重点:《规划》提出了七项任务,主要包括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培育质量品牌优势、突出重点领域提升等内容。

《规划》明确,将实施消费品、进出口商品、电子商务产品、进出口农产品、进出口食品、装备制造业、服务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等九领域的质量提升行动。《规划》还从实施质量简政放权、探索质量制度创新、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技术基础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四方面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出炉

日前,商务部等三部门下发《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下称《规划》)。

《规划》首次赋予电子商务服务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双重目标,确立2020年电商交易额40万亿元、网络零售总额10万亿元和相关从业者5000万人三个发展指标。

重点:《规划》提出包括“发展电商要素市场”在内的五大任务。围绕目标和任务,《规划》从电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新业态与新市场培育、电商要素市场发展和电商新秩序建设等四方面部署了十七个专项行动。

《规划》明确,加快提升电商内外市场一体化水平:对内形成公平有序的统一市场;对外形成规则相通的开放市场。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商市场竞争,预防和制止行业垄断,打击不正当竞争。

工商总局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发《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下称《清单》)。

重点:《清单》涵盖直销违法行为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年度报告检查、广告违法行为检查、商标违法行为检查等12类检查项目。

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方面,《清单》规定了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具体检查项目。在商标违法行为检查方面,《清单》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提出了“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具体检查内容。

国办部署“十三五”职业病防治工作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下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重点:《规划》从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提高职业病监测能力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4个方面提出了系列具体量化指标。

规划》要求,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危害预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

工商总局修订发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并发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下称《标准》)。

 重点:《标准》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删减、新增了部分审查案例,丰富、完善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内容。

《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明确,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不适用第五十条;等撤销注册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不予引证。原注册人重新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不适用第五十条。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 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

重点:《意见》从“依法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的创新做法,鼓励其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等4个方面共提出12条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加强劳动保护,正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格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鼓励自主创新,提高侵权成本。《意见》明确,要准确区分正常的贴牌加工行为与加工方擅自加工、超范围超数量加工及销售产品的行为,妥善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鼓励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投资行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等;依法支持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等行业创新性经营模式。

最高法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发布了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8案例(70-77号),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旨在明确符合《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认定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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