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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事件】网购9万的茶叶包装现问题 法院认定判商家三倍赔偿

2017-12-13 LegalExecutiveBoard

诚者,商之道也,尽管今年的“双十一”销售战绩再次刷新纪录,各大电商平台都是眉开眼笑,众多商家也赚得盆满钵满,但在这一片火爆之后也存在隐忧。除了人人皆知的“先涨价再打折”,广告违法、商标违法等问题也渐渐地浮出水面。

花9万网上买茶叶,包装发现问题

如皋市民李某、于某共花费9.1万元在京东购物网站一家茶叶自营店买了350盒普洱茶,却发现包装上正反面的生产许可证号不相符合,经查,其中一个许可证编号为其他茶厂所有,另一个许可证编号不存在。日前,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茶叶贸易公司退还货款9.1万元,并赔偿3倍损失27.3万元

正反面许可证不同,法院认定系“欺诈”

去年3月,李某与于某共同出资,并以李某名义从京东购物网站自营店购买了上海某茶叶贸易公司销售的350盒普洱茶,单价260元,共计9.1万元。收货后,李某、于某无意中发现,该商品内部包装纸正面标有生产许可证号码为“QS532****”,而反面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码为“QS530****”。同时标注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8日。经查,正面编号为“QS53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存在,反面编号为“QS530****”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实为云南另一家茶厂所有。

李某、于某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伪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和京东商城告到法院,请求茶叶公司退还9.1万货款并10倍赔偿,请求京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报告认定,检测的一饼样品为普洱茶,样品生产日期为2008年6月18日。对此,茶叶公司仅口头抗辩案涉茶叶是先生产后包装,但未能举证说明案涉商品正反面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举证,不能认定案涉普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被告对案涉普洱茶两个生产许可证标签标识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未能举证案涉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真实性,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有欺诈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导,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原告有权退货,要求茶业公司应退回货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

从证据看,京东商城已对销售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必要审查,也提供了案涉商品准确的商家及厂家信息,并就案涉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故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消费者遭遇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

该案承办法官姚建华介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以及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网购注意保存证据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因网购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法官建议,消费者网络购物时要认真核对商品信息,不要轻易被商家的广告宣传误导。此外,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胜诉,与其强烈的维权意识和专业常识也密不可分。消费者网购时一旦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要第一时间留存好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关键证据,万一发生纠纷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也要注重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权。

拓展案例:虚假降价

2016年4月,常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办的电商平台旗舰店看中了3件商品,商品标注的价格一列均使用横线划掉,促销价则以加深加粗的字体标注,并标有“倾情感恩”等字样。

常某按促销价购买了这三件商品,共花费5296元。之后,当常某向该电子商务公司客服询问价格变动情况时,客服人员表示,去年4月该公司并未开展促销活动,其中标注价格为商品的集团指导价。常某遂以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标价形式和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产生误解,进而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这种行为属价格欺诈。常某作为消费者,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订单,并有权要求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货款三倍支付赔偿。

法官提示,相比传统销售模式,网络销售可能存在更多的广告用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尽可能避免陷入价格欺诈的陷阱,同时,提醒广大网络销售经营者和销售平台,虚标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价格法》、《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网络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诚信经营、准确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对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明码标价制度基本上包含以下含义:一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明确的形式标示出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使得广大消费者能清晰明确地知晓;二是以明确的行使标示出来的商品价格应当是如实的,不能虚假或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会,三是经营者的价格手段应当是真实可信的,不能采取虚假手段诱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因此在促销中某些商家通过虚假提价再降价的方式来达到降价幅度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的上述规定。

如果发现某些不良商家存在以上行为,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在遇到商家虚假报价行为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可以寻求物价部门的帮助,对这些不良商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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