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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任何企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须获许可证

海洋网 2020-09-15


  近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了《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试行)》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服务指南(试行)》,强调今后企业必须持有申请许可证,才能倾倒海洋废弃物和向海中排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及钻屑。


  《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试行)》适用于全国海域疏浚物、渔业加工废料等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主体为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或与其有合同约定的倾废作业实施单位。批准条件有3方面:


一是适宜开展废弃物倾倒的倾倒区;


二是经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向海倾倒废弃物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是新建建设项目已立项,并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服务指南(试行)》适用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主体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批准条件有6个方面:

 

一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溢油应急计划已经由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是申请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三是环保措施能够确保泥浆钻屑达标后排放; 


四是泥浆生物毒性经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机构检验,并符合国家标准;  


五是泥浆添加的重晶石中汞、镉含量经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机构检验,并符合国家标准。  


六是向海中排放泥浆和钻屑含油量符合要求。


附生态环境部公告全文:


关于受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

向海中排放申请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海洋废弃物倾倒与含油钻井泥浆钻屑向海排放管理职责,深入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自即日起开始受理全国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申请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申请。具体办理事项详见《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试行)》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服务指南(试行)》。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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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海洋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作者: 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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