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自然资源部15部规章到底修改了哪些地方
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30日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三)删去第十七、第十八条;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七)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自然资源部废止8部修改15部规章:深化机构改革 推进职能转变
来源: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