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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涉海相关政策汇总

海洋网 2020-09-15


近日国家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方面出台多项有关政策措施,其中涉海相关措施汇总如下:



  • 交通运输部:严禁随意限制船舶靠港作业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监管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力争2月20日前复工

  • 船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指南发布

  • 农业农村部:做好渔船渔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农业农村部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渔业船舶管理通知

  • 工信部出台20条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年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 交通运输部:严禁随意限制船舶靠港作业


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一断三不断”原则和相关要求,统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根据《通知》,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障方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港口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作业,严禁以疫情防控为名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详细】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办理海事相关业务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2月4日


(https://www.msa.gov.cn/page/article.do?articleId=A09F9B3B-5730-4953-97B4-6A63F60CDEBA&channelId=0308A180-57AB-4E0E-9236-20FBED32B5EF)


2月6日,中国海事进一步发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予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详细】


  •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力争2月20日前复工


2月8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除湖北省和其他疫情防控任务较重地区外,气候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原则上应在2020年2月15日前做好复工准备,力争2月20日前复工。工地相对封闭的桥梁、隧道、疏浚、清礁等工程,要尽快复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因疫情防控或气候原因暂不具备复工条件的项目,要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可分标段、分工点逐步复工。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备工备料,促进有效投资。【详细】


  • 船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指南发布


船舶是一种水上建筑物,具有流动性强、环境条件特殊、不能停工停产等特点,而且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尤其是远洋船员分布在全球各地,疫情预防更是情况复杂、困难大。为进一步帮助船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新型冠状病毒对船员健康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疫情通过船舶传播,保障广大船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船舶运输生产秩序,特制订船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指南,该指南参考了中远海运特运公司工作指引以及非典期间航运公司防护的实践,适用于各类船舶。【详细】


  • 农业农村部:做好渔船渔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为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2月1日发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船渔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开展健康监测,清除疫情隐患。要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渔船渔民证书证件核查,对从重点地区尤其是湖北返(抵)渔民,应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全力将隐患阻击在岸上。【详细】


  • 农业农村部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渔业船舶管理通知


2月5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渔业船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显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可适当延长业务办理期限;加快补贴资金发放速度,切实缓解渔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加强业务窗口防疫工作,切实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坚决防止疫情在渔业业务服务窗口场所传播扩散。【详细】


  • 工信部出台20条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9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669549/content.html)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其中,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https://mp.weixin.qq.com/s/oHnygfHUEo0BWccmv6lO_w)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年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他指出,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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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洋网综合整理自各部门官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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