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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

海洋网 2020-09-15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海域定级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们组织起草了《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定级和海域试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信函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邮箱:lnshyc@163.com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邮政编码:110032) 

  附件: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定级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26日 




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定级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级别划分表

 

海域等别

行政区

级别

级别数

三等海域

鲅鱼圈区

一级

二级

2级

四等海域

盖州市

一级

二级

2级

老边区

一级

二级

2级

西市区

一级

二级

2级

连山区

一级

二级

2级

龙港区

一级

二级

2级

兴城市

一级

二级

2级

绥中县

一级

二级

2级

五等海域

东港市

一级

二级

2级

六等海域

太和区

一级

二级

2级

凌海市

一级

二级

2级

大洼区

一级

二级

2级

盘山县

一级

二级

2级

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级别图

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单位:万元/公顷)

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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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海洋知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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