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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贸区立法突出山东特色 设立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合作章节

海洋网 2020-09-15


《条例(草案)》将自贸试验区定位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快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域经济合作持续深化,形成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目标,即“逐步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6月10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8月30日,山东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包括济南、青岛、烟台3个片区,实施范围119.98平方公里。“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自贸试验区立法是保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重要依据,也将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山东省商务厅厅长、山东自贸办主任张德平在作说明时说。


科学界定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定位,对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首要问题。《条例(草案)》将自贸试验区定位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快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域经济合作持续深化,形成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目标,即“逐步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此外,《条例(草案)》对自贸试验区与省内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协同发展机制进行了规定,对济南、青岛、烟台片区的发展方向及片区间的联动合作机制进行了明确。


《条例(草案)》在投资贸易领域重点体现国家对自贸试验区有关深化改革的试点任务,进一步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主要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自贸试验区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是根据济南、青岛、烟台片区的功能划分,规定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三是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健全公平竞争管理体系,确保内外资企业或机构平等参与;


四是通过创新海关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通关环节,打造通关便利化;


五是在自贸试验区内实行一点接入、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


《条例(草案)》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提高自贸试验区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


二是扩大自贸试验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


三是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四是探索实施金融创新;


五是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金融监管与风险监测机制


制度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核心工作和历史使命,《条例(草案)》专设创新驱动一章,在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医疗医药行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在人才引进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在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保社保等方面为符合条件人才提供便利。为保障创新工作开展,《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山东省是海洋大省,海洋资源丰富。同时,山东省在与日韩地方经贸合作方面具有突出的地缘优势,是我国开展与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的前沿地带和重点区域。《条例(草案)》分别设立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合作章节,作为山东省自贸试验区立法的“自选动作”,突出山东特色。在海洋经济部分,主要规定了支持青岛、烟台片区发展的海洋特色产业和项目、提升自贸试验区航运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深化海洋合作交流及提升海洋国际合作水平等内容。在区域经济合作部分,主要在合作园区建设、提升中日韩区域通关便利化水平、服务贸易合作、航运合作等方面作出具体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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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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