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普通人的数字权利指北第 4 期:自底向上的数字权利管护的探索
前言
9 月 4 日 我们开展了本系列的第 4 期活动,以线上方式开展,核心介绍了「自底向上的数字权利管护」的几类模式,并正式开启了对此类数字权利管护模式的探索之路,为第 5 期的数字信托实践案例做了铺垫。
此篇根据当天活动的主旨分享内容和工作坊产出的成果,由主理人高丰博士为读者提供一份干货的整理。
本期要点速看
0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体权利赋能,但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也许还需要「自底向上」的机制补充。
02
「自底向上」的个体数字权利管护,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路径:技术增能路径、集体代表机制、第三方代理机制。03
技术增能路径,以 Tim Berners-Lee的 Solid 项目为代表,试图通过技术标准改变现有数据交互范式,使得个体获取个人数据的技术掌控。
04
集体代表机制和第三方代理机制,在海外尝试中,已经诞生了例如 Data Coop、Data Union、Data Trust 等混杂的概念,但关键的是谁如何代表个体去做出管护决策,以及个体是否对代表/代理机制本身具备决策参与权。
本期直播回看
关于「普通人的数字权利指北」
《普通人的数字权利指北》是开放数据中国在「数字权利」工作板块下新开展的系列活动,旨在通过线上线下的讲座、圆桌、互动工作坊等面向普通市民科普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正在如何影响每个普通人的生活,并逐步树立起自身数字权利意识,掌握如何通过既有的法律、政策等赋予的工具去主张自身的权益,并共同探索数字时代公民数字权利的新路径、新机制和新工具。
我们试图在本系列中去涵盖的权利如下:
新《个保法》带来的变革
近期刚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权利赋能角度,做了三件工作:一是明确地限定数据处理者的权利,强调同意原则、最小化原则,从而期望去有效规制数据处理者特别是强势的平台企业、机构;二是,从法律层面要求加入第三方独立的监管,例如第五十八条就要求建设「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但最终该条款如何落地,是否个体真正能够被赋予参与到这种第三方监管中还需要看之后的实践;第三是,从法律层面对个体赋予了明确的权利,包括最基本的知情权,以及针对自动化决策新增的拒绝权、选择权等。
「自底向上」的赋能分类
如果说国家立法是一种自顶向下对个体权益保护的措施,那么为了实现和落实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可能还需要一系列自底向上的手段作为补充。通过对海外实践和思考的归纳,我们发现「自底向上」的赋能可以分为三类:
技术增能路径
一是,技术工具的增能路径。即通技术工具去强化个体的能力,更好管护自身权益。
这其中最为知名的是万维网之父 Tim Bernes-Lee 所启动的 Solid 项目。其希望从万维网标准角度重新实现赋能去中心化的网络,从而改变现有网络的数据交互范式,从不同地网络应用所分割的个体信息墙中夺回个体数据,让个体掌控数据是否被某个特地应用读取的权限。这一设想无疑是伟大的,但其实践落地尚需时光来做检验。
集体代表机制
个体权利的管护会视乎个体能力、知识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通过相似群体,寻求一个大集体的力量,去对个体的数据或数字权益予以管护,是一种可行的路径。
对于集体代表机制,海外目前最为常见的是一种称之为 Data Cooperative 即数据公社的模式,这是一种公社经济体制延伸出来的产物。从它名字上就可看出,它代表的是一种集体利益,其治理结构也是集体治理的结构(当然也有一些混用了代理机制)在我们的分享中主要列举了两个例子,供大家参考。一个是关于个人健康数据如何管护从而助力科学研究的 Salus Coop,还有一个是英国曼切斯特关于个体或家庭能耗数据的管护的试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根据链接去具体了解情况。
第三方代理机制
第三方代理机制可能是目前国内近期讨论比较热门的数据信托的一个大类,简单来说就是让一个可信第三方代理你个人的权益,帮助你行使权利作出决策。从个体数字权利的保护角度来说,我们更多接纳的是伯明翰大学和剑桥大学两位教授的主张,即数据信托是一种的自底向上管护数据权益的机制。而在 2018 年左右,最早提出数据信托的原始想法则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大数据流通,两者的侧重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资料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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