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一词正在被滥用
文丨张是之
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一个社会的法治进步的表现,应该值得鼓励。
但有一点前置条件,那就是最好能清晰地分辨出什么情况是真正的侵权,什么时候并没有侵权,只是属于臆想的伤害。
据报道,2月15日,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关晓彤在综艺节目《王牌对王牌》中表演的舞蹈《千手观音》涉嫌侵权,并称该舞蹈的著作权人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节目组并未经过授权。
《千手观音》是个家喻户晓的舞蹈节目,2005年春晚第一次亮相后走红大江南北,此后各种模仿恶搞也层出不穷,不少令人捧腹。
而这次节目中,关晓彤是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共同表演《千手观音》,由她担任领舞。性质当然算的上是商业演出,而不仅仅是自娱自乐。
问题是怎么才算是侵权?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指责「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的表演,未经他们许可,所以就构成了侵权,于是发出了严正声明,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网友中既有支持维权的,也有认为并没有侵权的。
总体上来看,认为侵权的占上风。其中商演赚钱就是侵权,这样的观点非常有代表性。
这种观点很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想象,逻辑上分为三步,大概是:第一,东西是人家的;第二,你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人家的东西;第三,你赚到钱了,而且还没分人家。
于是结论,你说这样的人可恨不可恨?
单纯看这三段逻辑的确招人恨,看上去这样的行为和小偷无异。小偷过街,人人喊打。这种情感上对于偷抢行为的共鸣,很容易迁移过来。
但魔鬼藏在细节里,这种逻辑的迁移跳过了一个非常隐蔽的逻辑疏漏,那就是有些东西,别人永远无法拿走。
这个魔鬼就是「知识」,或者「信息」。这个「魔鬼」的存在,很多人选择了无视或者看不见,但却使得上面三段招人怨恨的逻辑在一开始就彻底失去了根基。
知识是一连串的信息组合,你的东西被人拿走了,你在物理上就失去了它。
但一个知识,你拥有了它,别人通过学习也可以拥有它。更为关键的是,别人拥有相同知识的同时,你并没有失去它。
无论你是不是它的原创者,别人学习之后,无论如何使用相同的知识,对于知识的其他拥有者,都没有任何物理层面的影响。
更何况,但凡涉及到知识,没有人敢声称他拥有百分之百的原创,自己就是那百分百的原创者。
当然,非要以一个杠精式的严谨来看的话,影响也还是有一点的,比如别人未经授权使用,自己心里可能很不爽。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反应,其实就来自于这种不爽。但这很显然不能作为论证来说明,这种不爽就意味侵权。
看到心爱的女孩子成为他人的女朋友,我也很不爽,但这并不是侵权,我更不能上去棒打鸳鸯。
侵权一词正在被滥用,这种滥用的首要原因是法律对部分权利错误的赋予和解释,使得原本可以避免的官司成为了利益争夺的手段。
实际上,早在2005年7月,北京天唱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舞蹈总监刘露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告上法院,他认为自己才享有的《千手观音》著作权,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作者。
针对刘露的意见,张继刚坚持认为刘露只是负责舞蹈排练的老师,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创作者。由于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刘露上诉至一中院。
最终经过复杂的举证,法院驳回了刘露诉讼请求。
后来,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原舞蹈编导茅迪芳因认为舞蹈《千手观音》与自己创作的《吉祥天女》构成相似,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又将张继钢、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告上法庭。
2007年9月,北京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后,《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也没有抄袭,因此认定张继钢、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没有侵权行为。
他跳由他跳,没有错误的法律,原本不会有这些一地鸡毛,搞的大家朋友都没得做。
我们家里购买使用的电脑、电视、空调、冰箱,你买回来就是你自己的了,并不需要去某个有关部门去申请登记一项叫作所有权的权利。
而著作权、版权局却需要你去一个地方盖个章确认是你的,一个舞蹈能申请到著作权,才会认为别人跳舞还需要经过自己的允许。
而这个形式的著作权,完全就是一项虚假的权利,一个通过立法构建出的权利,而这个权利中的逻辑则是漏洞百出。
像《千手观音》这样的连环案,其实还有很多,都是因为法律背后的逻辑混乱,造成了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最后浪费各方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没有一方是赢家。
事实的真相是,无论千手观音被多少人、无论以什么样的方法来重新演绎和展示,都没有构成对其他任何人的侵权。
商业文明的发展,并不是这个人多赚了,其他人就少赚了。
那些义正言辞地指责,认为只要是商演,挣了钱就是侵权的人,多少有点零和思维,见不得别人得到好处。
侵权的错误理解,同样会招致更多的「神龙」,带来更多的管制,进入恶性循环恐怕不可避免。
2019年02月17日
本文首发微信公众号「奥派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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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Le Moulin de Blute-Fin (1886) from the Le Moulin de la Galette and Montmartre 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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