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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需要敬仰

张是之 张是之 2019-09-06
文丨张是之
前面发了一篇法官关于迪士尼问题的看法,评论区也来了一位法官,还是位中院法官。
与前面法官倾向于支持迪士尼的看法不同,这位法官的立场简单而鲜明,那就是以法律为依据,站在消费者这一边。
文章后面来来回回有很多留言讨论,核心分歧在于两点,对方认为法律需要被敬仰,否则那就是架空了法律,形同虚设。
进而得出「恶法亦法」的推论,法律需要保障它的执行力。
很显然,这种观点我们是断然不能同意的。
务实一点,法律不是用来敬仰的。
我们连每天都要使用的牛顿定律都毫无敬仰之心,除了为了表达敬仰而敬仰,谁会去想起敬仰某些法律法条?
法律是我们用来解决矛盾、减少问题的,而不是用来制造矛盾、增加问题的。
定分止争,是法律的基本职能。
法律如果需要敬仰,那就是迷信法律,跟迷信青天大老爷并没有什么区别。
法律条文都是某些人协商制定的,是人就会犯错,法条就一定保证不会有错?很难保证。
法律会出错,迷信法律那不是真正的「法治」,而是「法制」的一种统治手段。
法律出错,并不是我说它错了它就错了,而是它自己就会承认自己是错的。
比如投机倒把罪这项罪名,不过是简单低买高卖的倒卖行为,在今天看来是正常的交易满足了交易双方的需求、找不到受害者的行为,在 1997 年刑法修改之前却随时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同样的行为,在今天就不再需要担心牢狱之灾。
同样的行为,不同的结果。不同的法律条文,假如你去敬仰法律,你是敬仰 1997 年之前的刑法,还是 1997 年之后的刑法?
站在今天来看,法律的制定者承认了历史的错误,并修正了这个错误。
另一个问题的关键则是,在刑法修改之前的那些被判刑的人,他们当年触犯了错误的法条,他们却并没有真正的「犯罪」。
只要没有真正的实施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违背恶法并不等同于犯罪。
所以站在这个角度看,恶法非法,因为恶法会冤枉好人,恶法还会让好人变坏。
另外耳熟能详的的例子,小岗村的包产到户协议。
在今天看来简单的一个农村怎么种地的问题,当年签的却是一篇生死状。
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的公粮,不在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作牢杀头也干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 18 岁。
在这篇错字连篇的生死状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法是对还是错,可以看出当时的舆论政治环境。
假如当时只顾敬仰法律、严格执法,估计要把这签字的这些人都给法办了。
但法办他们的理由,在今天看来又是多么的糊涂和荒谬。
抛开这些法律实务再往前看,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200多年前就提出的刑法两大基石性原则之一,我们今天都认可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法理学界也经历了一个从批判反对、到批判地继承、再到半吸纳的过程。
《法学》1958年第1期,刊登张子培先生的《驳资产阶级的「无罪推定」原则》;《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刊登陈光中先生的《应当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增加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假如在这个过程中敬仰法律,该敬仰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对的?
你可以用历史局限性来解释,但我们还可以用逻辑一致性来评判。
横向来说,逻辑一致性的意思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和他人坚守的行动准则是一致的。
纵向来说,法条变来变去必定有违逻辑一致性,需要判断到底是前面的立法错了,还是后面的错了。
而判断法律是否是恶法的逻辑,应该是看法律是促进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是削弱了这个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未必新的立法就更加正确、更加文明,受制于我们对自身社会行为的认知局限,很多立法本质上是在倒退,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比如上个世纪美国出台的反垄断法,实际上是学术界、政治圈都还没有对公司,尤其是大公司有着更合理的认知,就匆匆急于立法、监管和定罪。
而就在本世纪初,微软还差点被强制拆分,原因不过是在 Windows 上预装 IE 浏览器这样的「破事」。
就在前几天,欧盟还给 Google 开出巨额罚单,理由同样跟市场垄断有关。
更不用说,中国也引进并大力推广《反垄断法》。
不去审慎地判断法律本身的对错,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来实施运作,是常见的两个错误的法治思维方式之一。
方向错了,越是严格地执法,造成的破坏也就越大。
另外一个常见的错误法治思维则是,什么东西都要用「立法」的思维来实现监管。
互联网、网约车、快递,出来什么新东西,就立什么法,总认为立法越多,越体现法治精神,随之而来的则是司法资源上的倾斜和浪费。
所谓「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不过是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坚持逻辑一致地去剖析很多看似不像是那么明显的经济学问题。
在这方面,其他社会科学,还没能建立起像经济学这样以公理为基石的知识大厦。
很多人对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扩张不屑一顾、嗤之以鼻,而这些研究却可以对很多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甚至提供解决之道。
人类发现文明的过程非常缓慢,都是在试错。
当不明确立法方向到底是对是错的时候,给当事人以一定的自由空间试错,才是最优选项。
这基本也是当年邓小平的智慧,不知道走哪条路,就让当事人自己试试看。
你去看刑法的投机倒把罪,不过是把被法律剥夺的倒卖自由还给了人们;而小岗村的村民所冒死争取的,也不过是原本属于他们本来种地的自由。
法律不需要敬仰,需要的是鞭挞。
需要人们时刻拿着逻辑的小皮鞭,抽打着去强化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不是把法律供奉在牌位上不敢半点违逆。
逻辑的小皮鞭拿不起来,那就要加强学习,不妨从一课经济学开始。

2019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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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Paul Gauguin,Seaside harv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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