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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0年9月12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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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战小锤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第一章写知识产权。 看着长长的协议,想起有一次在群里讨论知识产权问题,心累之余调侃道,能否对知识产权法申请知识产权? 当然是一句玩笑话。但是说完之后细细一想,如果是支持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能。 支持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有两个角度,一个是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认为知识产权当然要保护;另外一个则是从立法的功利计算的角度,认为应当设立知识产权。 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如果知识产权真的存在,法律条文当然是有产权的,无论是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国有资产。 一切抄袭、模仿、引用或者使用法律条文的行为,都应当经过产权人的同意,包括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条文。 这是否会干涉他国内政呢?不会。一国政府不能侵犯他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不论其国内是否使用知识产权法,因此不涉及该国内政。如果一国内政是支持知识产权法的,当然更没有反对的理由。 另外从立法的功利角度计算。 第一,制定法律条文是一种创作活动,法律条文是劳动的果实。具体的法律条文,是人在具体的情境中、为了解决具体的问题、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经济与文明发展而设计的。 第二,法律可以用来获取利益。如果一个国家采用的法律条文能够对社会利益起到好的协调作用,会鼓励人创造财富,吸引优秀的移民,而对违反公序良俗之人产生教育或排斥作用。这些影响是有乘数效应,可以持续放大的。最终,这个国家会变得更繁荣,国际影响力也增加。显然,这对创作法律条文的人或集体是有利的。 第三,同上,好的法律条文有巨大的正外部性,没有创作法律条文的人也可以享受到好处。 第四,法律条文容易抄袭和模仿,导致创作法律条文的人或集体受到损害,因为他们相对于其他人或其他国家将没有那么大的优势。 第五,设计法律条文需要付出成本。要对新的法律条文的效果进行测试,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境的改变而进行调整。改变旧的法律条文、探索设计新的法律条文是有风险的。有些国家在改革后,直到灭亡,都没有得出弊大于利的法律条文。 如果一些原本可以设计和改进法律条文的人,坐等其他人去做,会大大地延缓人类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制度更新,人类的未来只能靠运气了。因此需要知识产权法提供垄断权,以鼓励各国人民创造和改进法律。 综上,从立法的功利计算的角度,法律条文是人为设计的、用于获取利益的手段,有极大的正外部性,成本高,容易被抄袭和模仿并伤害创作者的利益。 为了促进社会产生更多更好的法律创新,法律条文应当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障范围。 而其中的典型,就是复杂的、先进的、一直在不断调整和改进的知识产权法,更加应当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以上,就是参照支持知识产权的理论所做出的推导。 当然,我不认同上述观点,无论是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还是从立法的功利计算的角度。 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知识产权和财产权是相冲突的。 你当然有权使用自己的知识,但无权阻止别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知识,因为那是别人脑子里的知识,而不是你的。 一个人或集体使用或者借鉴某个国家的法律条文,并不妨碍制造该法律条文的人或集体继续使用,因此说这种抄袭或模仿侵害了他们使用该法律条文知识的权利,是完全不合逻辑的。 只能说利益上可能有影响,而利益并不是一项权利。保护利益不是保护财产权,而适用第二个角度,立法的功利计算。 从这第二个角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证据表明知识产权法能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相反,是垄断寻租的工具,对经济发展有害。 平台保护原创不是为了遵守知识产权法,有这个法反而很麻烦,因为不是消费者来决定要不要保护、要保护谁、要怎样保护,也不是平台来依循消费者的需求设计保护方法。 我们觉得知识产权法有好处,可能是听来的。美国比较发达,所以他们的法律肯定有助于发达,所以我们直接学吧。 如果有人质疑,我们随便想一想,发现自己想不到保护原创的盈利模式,就以为别人也想不到,于是我们就停止了思考。再想起某个创业失败的设计师,必须立法呀。 但是,也许是因为美国比较发达,所以即使有这样的法律也还行呢。 事实上,如果美国人真的相信知识产权法,他们早就应该对知识产权法申请知识产权了。 美国政府一边和中国政府打毛衣占,一边推广知识产权、社会福利、市场监管,看在不同的人眼里,感受是不同的。 一般的认识,是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社会福利、市场监管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发展。美国政府向中国政府传授这些先进经验,是为了保护美国的消费者买到好东西,保护美国的企业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传播美国的先进文化,实现共同繁荣。也许中国政府也很真诚的想学习,人类未来一片大好。 但对市场营销人来说,这些都是利用权力垄断市场的手段,而不是为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只要假装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就可以让法律变成对他们有利的样子,但实际上减少了消费者和劳动者的选择。 美国企业对此尤其熟悉,经常要用到,不是什么秘密。其实对中国人来说也不新鲜,历史上早就有商人以为国为民的名义寻求依附权力。 至于本号的几位作者,看着权力寻租一点点得逞,只能提醒大家早做准备。 延伸阅读:反知识产权文章梳理
其他
知识产权法的悖论
是之按:上篇文章只有区区 3k 的阅读量,竟然也被举报删除,唉。这篇还是继续讨论知识产权,文章作者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不是有知识产权?它是否受到它自身的保护?这个问题在现实层面看似很荒谬,可以找出很多理由来否定说你怎么能这么提问呢?怎么会问这么愚蠢的问题呢?很显然,问题并不简单。逻辑上讲,知识产权当然是一种具体的知识,那么按照保护知识产权的逻辑,所有对它的使用都要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要求来,那如此一来就会牵出很多悖论,严格意义上的保护就会遭遇困境。作者后半部分的论证略显混乱,但本文提出的问题值得一读和思考。
知识产权法的悖论
2020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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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Joaquín Sorolla,On the B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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