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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闵论坛丨刘福元律师以案说法——税收筹划即税收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节省税金支出的重要操作,已被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重视。但是,税收筹划不当,也极有可能会给企业造成诸多的麻烦,严重时还可能给企业带来行政处罚的风险。

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税收筹划失败案例——2400万罚单《某企业少扣缴巨额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但该笔款项实质上用来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 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1600多万、罚款80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巨额劳务费用支出,虽然附有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但是财务及人力部门均不能很好的解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谨慎起见,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除为该公司提供真实的劳务之外,还将该公司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汇给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5人均属于该公司的在职员工。稽查人员将从银行查询得来的5个私人账户的流水明细与该公司的工资表、申报个税数据一一比对,核实资金的最终去向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公司承认利用私人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的税收违法行为,并补扣缴了个税款及缴纳由此产生的罚款。


税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律师评析

本案中企业虚构交易环节,通过合同形式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但实质上劳务公司并没有为该企业提供任何劳务服务 ,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公司又直接将收到的款项汇给私人账户,既不符合财务的规定,也违反税法的规定。在大数据时代,资金往来都会留下痕迹,合法税收筹划是企业一大要务,如企业采取这种避税方式,付出的代价不仅仅是补税,还有巨额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活动赠送礼物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近期对多个服务业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相关企业在开展大型庆典活动期间向观众赠送礼品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稽查局最终作出责令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经查,由于企业赠送的是价值不高的小礼品,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大意,未能意识到企业也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税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评析

企业在大型庆典等活动中,经常会向观众赠送礼品,而这些礼品即属于观众的“其他所得”,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若企业未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还可以对企业作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福元律师提醒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收行为的基本标志。以合法的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


企业的财务核算应当按照税法、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应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以避免税法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规划与经营活动安排,否则不仅达不到节税目的,而且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


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方面,应当合理安排薪金结构,在平衡综合税负的情况下,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方式优化薪资结构。



刘福元

新闵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金融与税务法律事务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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