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闵论坛丨《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解读




《清单》将粮食系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根据诉求类型划分为申诉求决、揭发控告和信息公开三大类,并列举了各大类信访投诉请求所涉及的具体请求、法定途径以及相应政策法规依据,但并未进一步针对各信访事项给出处理方式。在下文的解读中,将主要就各种信访诉求的正确处理方式进行阐述。


1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粮食系统中的申诉求决类事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


(一)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行政许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此,对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不服的信访诉求,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二)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粮食部门对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因此,对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信访诉求,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三粮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具体投诉请求: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因此,对于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的信访诉求,依法应通过内部复核、申诉的途径解决,信访部门应根据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将该信访件做分类处理或不予受理


(四)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具体投诉请求: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的信访诉求,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2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4)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5)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6)粮食经营者、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7)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8)对于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经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9)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10)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或拆除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11)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

(1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从事粮油仓储业务所规定的条件;

(13)粮油仓储单位未经批准,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

(14)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15)未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16)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

(17)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18)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19)对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未及时处理;

(20)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21)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2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2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因此,对于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查处的信访诉求,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信访部门应将该信访件做分类处理。


(二)检举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对于反映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的信访诉求,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信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3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当向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属于分类处理范围。


(二)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或不予公开答复不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三)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对信访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相关阅读


新闵论坛
新闵荣誉
新党建设
新闵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