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种独特的人际关系,一种说法认为:它过时又充满歧视
将婚姻视为具有独特价值的人际关系实际上是对未婚人士(单身者和未婚情侣)的不尊重和不认可,也导致未婚人士(尤其是女性)和他们的孩子容易遭受侮辱和歧视。
克莱尔·钱伯斯(Clare Chambers)是剑桥大学耶稣学院的哲学高级讲师和研究员。2017 年,她出版了《反对婚姻:从平等主义角度出发为废除婚姻国家辩护》(Against Marriage: An Egalitarian Defence of the Marriage-Free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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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其他人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持久性不是让婚姻显得独特的原因:很多未婚情侣在一起的时间比已婚伴侣在一起的时间还要长。孩子也不是专属于婚姻关系的产物:在大部分自由民主的国家,未婚情侣生儿育女是和已婚伴侣生养孩子是一样,都是常见的事。未结情侣可以同居并各自保持财务独立。他们庆祝周年纪念日,交换传递爱情的信物。未结情侣也可以向对方许下承诺。
所以,承诺、持久、孩子和爱情都不是让婚姻关系“鹤立鸡群”的原因。同样,宗教信仰也没有让婚姻显得与众不同:有些婚姻带有宗教色彩,但还有很多婚姻与宗教没有任何关系。已婚伴侣和未婚情侣之间真正的区别在于国家所发挥的作用。婚姻是一种经由国家认可和管理的人际关系。
国家对婚姻关系的认可体现在三个方面:定义婚姻、认可婚姻、管理婚姻。
首先,国家认可婚姻意味着国家掌控了定义婚姻的权力。婚姻制度中,国家决定什么人可以结婚。它可以只允许异性结婚,也可以允许同性婚姻的存在。它可以决定每个人能同时与几个人结婚;它可以决定是否允许离婚和再婚。它还可以给婚姻添加宗教和种族限制。
设立各种规章制度后,国家就确定了婚姻的定义。婚姻究竟是为两个相爱之人设立的制度,还是确立宗教文化亲密关系的工具?国家对婚姻的认可将导致它不可避免地直接参与其中,为婚姻的价值和定义确立各种复杂且充满争议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国家表现出自己对部分生活方式、家庭形式的提倡和对其他生活方式、家庭形式的排斥。
其次,国家认可婚姻后,它将为已婚者提供公开的官方背书。婚姻制度中包含经过国家认可的结婚典礼,政府官员和司仪神父都会参与其中。实现国家认可的婚姻状态可不像考取驾照或者填写纳税申报单那样轻松:人们要举办庄严隆重的仪式,而国家会在其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国家认可婚姻,那证明它宣布婚姻是一种独特的人际关系。
最后,国家认可婚姻意味着对婚姻进行管理:赋予已婚伴侣法定权利和义务。未婚人士也有法定权利和义务,但国家认可的婚姻赋予已婚人士一系列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政资助、父母的责任、继承、税收、迁徙和直系亲属关系。无论结婚与否,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涉及影响每个人生活的关键领域。
对于已婚人士而言,很多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都与分居和离婚有关。或许在证明国家认可婚姻应该存在的理由中,最强有力的一个就是它为离婚夫妇中更为弱势的一方——通常是女性——提供了法律保护。婚姻确保妻子可以为专心照顾家人和从事家务劳动而牺牲自己的职业生涯,同时依旧有权合法占有家庭的收入和资产。婚姻制度中,未婚情侣中较为弱势一方通常无法享受这种法律保护。比如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大部分人认为官方承认事实婚姻(common-law marriage),因此未婚的同居者也可以享受婚姻制度带来的保护。但他们的想法是错误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无论双方的感情存续时间有多长,生活状态有多像已婚伴侣,全身心投入抚养孩子和家务劳动的未婚女性都不会自动获得合法占有另一半名下家庭收入和资产的权利。这使得她们陷入一种极其被动和不利的境地。
婚姻制度中,已婚伴侣之所以享有各种法律权利和义务,原因不是他们在彼此之间构建起一种能够创造弱势群体或者独一无二的人际关系。真正的原因仅仅在于他们成功喜结连理。
纵观人类历史,婚姻一直都是一种极度不平等的制度。国家对婚姻的认可体现在三个层面,而人们则充分利用国家的干预,借助多种手段煽动确立并拼命维持各式等级制度。其中寿命最长久的等级制度以性别为划分依据。同样,基于种族、宗教信仰、性取向和阶级建立起来的等级制度也能够实现长盛不衰。
通常而言,国家只允许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构成的夫妻组合结婚。有的国家对某些种族和宗教群体的结婚条件设下限制。比如说美国的许多州制定有反异族通婚法律,禁止不同种族的人结婚——直到 1967 年,最高法院在洛文夫妇诉弗吉尼亚州(Loving v Virginia)一案中裁定这类法律违反宪法。
对结婚的限制反映出人们的性别歧视、异性恋主义、种族歧视和对婚姻意义进行常见的不平等解释。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受婚姻带来的好处。只有一部分人能通过国家认可,步入婚姻殿堂。这种不平等的国家认可给社会带来了毁灭性的后果:未婚情侣和他们的孩子会遭受侮辱和歧视。
在很多国家中,婚姻赋予不同性别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也大不相同。英国直到 1991 年才通过法律,正式确认婚内强奸行为的存在。在此之前,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犯罪。历史上很多时候,不少地方的已婚女性不享有任何与自己孩子有关的法律权利,无权拥有独立于丈夫之外的私有财产,无权反抗家庭暴力,也无权选择与丈夫离婚。
有的国家允许父母决定儿女的婚姻。通常而言,这意味着家长可能强迫年幼的女儿嫁给年长的男性,亲手将女儿推入性虐待和强奸的火坑之中。这种童婚不仅仅发生在包办婚姻常常出现的地区——印度、非洲和中东——更存在于倡导婚姻恋爱自由的国度。比如近些年来,美国就出现过 10 岁儿童结婚的案例。根据美国法律,只要儿童父母同意、法官批准或女孩怀孕,儿童就可以结婚。有的时候,这些女孩甚至还不到法律允许她根据个人意愿自由与她人发生性关系的年龄,这意味着怀孕必然是法定强奸罪导致的结果。
因此,女权主义者数个世纪以来一直反对婚姻就不足为奇了。1869 年,约翰·斯图尔特·米尔(John Stuart Mill)在《妇女的屈从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一书中表示,合法的婚姻制度是“长期存在的原始奴隶状态”(the primitive state of slavery lasting on)。1910 年,无政府主义者爱玛·戈德曼(Emma Goldman)提出,婚姻是女性“牺牲自己的姓氏、隐私、自尊和整个人生”换来的保险。为此,女性需要“终生依附寄生于他人,成为没有任何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存在”。1963 年,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在《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中将婚姻形容为美国白人中产阶级家庭主妇单调乏味依赖丈夫生活中所出现“各种莫名其妙问题”的原因。1970 年,舒拉米斯·费尔斯通(Shulamith Firestone)在《性的辩证法》(The Dialectic of Sex)中宣称“爱情也许已经超过生育,成为了当今妇女受压迫的根源。”1972 年,凯特·米利特(Kate Millett)在《性政治》(Sexual Politics)中总结道:“维系父系社会的主要制度就是家庭。”
在法律将女性视为婚姻制度附庸的时代和地区,这些女权主义者的批评声音发挥出独特的作用。但是很多国家(虽然不是全部)已经修订了自己的婚姻法,确保法律规定体现男女平等。如此一来,我们便有可能建立平等婚姻制度:法律不再将妻子视为地位低于丈夫的个体。此时,女权主义者对婚姻的批评似乎就显得有些过时了。
但是,消除法律中歧视女性的色彩并不意味着社会文化中的歧视女性的风气也会随之灰飞烟灭。比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结婚证上要注明新婚夫妇双方父亲的名字,但却没有体现双方母亲的名字。这种性别歧视陋习的不堪性在查尔斯王子的结婚证上体现的最为明显:结婚证上标注了他父亲的名字和头衔(菲利普亲王,爱丁堡公爵),但却没有写明他母亲的名字和头衔(女王陛下)。人们认为男人应该主动献上戒指求婚,而女人则要做到苗条美艳,能够穿着婚纱在婚礼上惊艳四方;男人负责赚钱养家,女人负责相夫教子;大龄未婚男性无须忧虑,可以尽享单身生活,大龄未婚女性则要害怕成为“剩女”,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尽快成功出嫁。1998 年,小说《BJ 单身日记》中的女主角布里奇特·琼斯(Bridget Jones)指出,30多岁的未婚女性“早已习惯父母对自己的失望,也对社会将自己视为怪胎的看法习以为常”。社会学研究表明,婚姻与性别不平等之间存在持续性联系:相比于已婚男性和未婚女性而言,已婚女性所承担的家务劳动量更大;相比于已婚男性而言,已婚女性感到更不幸福;婚姻使女性更容易遭受某些家庭暴力的侵害。时至今日,婚姻依旧是维系父系社会的强大推动力。
但是近几年来,女权主义者对婚姻的批判已不再是社会主流声音。在进步人士的眼中,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在越来越多国家——英国、美国、荷兰、比利时、北欧国家、西班牙、法国、爱尔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流行开来并得到法律支持,婚姻又一次成为时尚潮流。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常被称为“婚姻平等”。因此,同性婚姻再次将一系列问题摆在世人面前:婚姻究竟能否做到平等?如何才能实现婚姻平等?
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利用同性婚姻合法化来纠正传统婚姻中的异性恋主义是重要的政治进步。这表明异性恋占主流的社会对同性恋的接纳程度越来越高,反过来又促使社会进一步接纳同性恋群体。一定程度上而言,赋予同性伴侣婚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能弥补他们此前遭遇的种种不公,比如:在医院做终止生命医疗决定时,同性伴侣身份的合法性得不到承认和保护;不能合法地生育、领养孩子;不能随伴侣一起移民。如果国家认可异性婚姻,那么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的确是实现平等的重要举措。
但是,“婚姻平等”和“平等”并不是同一回事。不管如何修订和制定法律,国家认可的婚姻都是不平等的,即便是加入民事伴侣关系(civil partnerships)也无济于事。民事伴侣关系是婚姻制度的重大进步,因为它打破了婚姻制度历史上的性别歧视和异性恋主义,堪称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决定性创举。可是,民事伴侣关系和其他国家认可的婚姻还是让婚姻关系和其他伴侣关系凌驾于其他人际关系、家庭形式和生活方式之上。所有国家认可的婚姻和伴侣关系都只赋予已婚夫妇和同性伴侣法定权利和义务,但却将其他情况相似但却缺乏相关合法地位的人拒之门外。
国家认可的婚姻意味着国家将会区别对待已婚夫妇和处于稳定、永久、单一性伴侣关系之中的未婚情侣,意味着国家将会区别对待有性伴侣的人、没有性伴侣的人和处于照顾关系之中的人,也意味着国家将会区别对待已婚夫妇、单身者以及与多人保持恋爱关系的人。国家认可婚姻传递出一种官方态度:建立性伴侣关系既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所能接受的常态。国家认可婚姻也表达出一种设想:核心人际关系的实践行为——育儿、同居、经济依赖、迁徙移民、照顾、直系亲属关系、继承、性——捆绑在一起,共同构成一种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人际关系。因此,只拥有其中某一个领域关系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必须涉足上述所有领域,最终与他人建立国家认可的婚姻关系,才能真正获得权利。
由此看来,国家对婚姻的认可其实就是对未婚人士的歧视。同时,国家认可婚姻也是过时陈旧的理念。虽然有些人愿意将两个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捆绑成一个婚姻关系,但大多数人(包括已婚人士在内)过着更加多样化的生活。我们通常会尽力维系混合家庭(父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家庭),照顾老年人,面对迁徙移民导致的家人分居异地,处理复杂的多重经济依赖关系。如今,人们早已不再愿意以婚姻制度为基础管理各种人际关系。
如此一来,我们便不能用轻松和简易这样的理由论证国家认可婚姻存在的合理性。基于婚姻制度处理人际关系容易导致很多弱势群体和脆弱的关系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国家认可婚姻存在的唯一合理根据就是婚姻具有独特的价值。但是这种观点同样存在一个问题:没有平等对待未婚人士。将婚姻视为具有独特价值的人际关系实际上是对未婚人士(单身者和未婚情侣)的不尊重和不认可,也导致未婚人士(尤其是女性)和他们的孩子容易遭受侮辱和歧视。
批判完国家认可婚姻的缺点之后,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替代它的制度。目前比较受欢迎的替代解决方案是合同制度。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马乔里·马奎尔·舒尔茨(Marjorie Maguire Shultz)、勒诺·韦茨曼(Lenore Weitzman)和玛莎·法恩曼(Martha Fineman)等女权主义理论家便提倡用关系合同(relationship contract)替代婚姻。在她们看来,合同能确保每一对夫妇达成符合各自独特情况和偏好选择的协议。合同能保证公平,原因有二:首先。无论性别、种族和宗教信仰有何区别,任何人(不仅仅局限于两个人)都可以坐在一起订立合同;其次,伴侣可以起草条款公平对等的合同。如此一来,关系合同便成功规避了婚姻制度存在的结婚限制不平等和法律规定不平等问题。
同时,合同似乎还能促进社会向着更自由的方向发展。订立关系合同时,各方无需遵循社会规范和先例。关系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任意自己想要的条款。他们可以约定对彼此保持忠诚,也可以约定接受多元开放的两性关系;他们可以约定遵循传统,按照性别分配劳动,也可以约定完全平等,两个人各自承担一半;他们可以约定天长地久,也可以定下给感情定下一个期限。在关系合同里,各方还可以约定今后的居住地、优先 考虑哪方的事业发展需求以及各自承担何种家务劳动。关系合同规避了一刀切式婚姻制度的弊端,让人们享受到了真正的自由和多样性。
但是一旦考虑到国家在整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关系合同明显的优越性便逐渐减弱。如果我们将关系合同视为婚姻的替代品,而不是伴侣之间公开讨论各自想法和计划的工具,那么这类合同就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如果将关系合同当作代替婚姻发挥管理私人关系的法律工具,他们必须具有可执行性。但是通常来说,关系合同的履行难度较大。
首先,虽然关系合同以平等的方式起草而成,但它们却也可能体现出不平等和一方的支配地位。伴随有关婚姻行为文化、宗教和性别规范而产生的不平等议价能力容易导致夫妻双方最终达成严重不平等的“协议”。如果合同规定妻子负责打理所有家务和照顾孩子的同时还要外出上班,或者合同规定丈夫负责管理所有收入和财产,不承认妻子充足的财力和经济独立性,那么国家此时介入并依靠强制力推动既有合同的履行将催生极度的不公平。这种夫妻分工和权力划分可能在现有的婚姻关系中普遍存在。但是在婚姻制度中,它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将这些内容列入合同并签字确认,国家就将在引发社会不公过程中发挥直接作用。
其次,国家难以强制执行关系合同中更为隐秘的条款。提倡用合同替代婚姻的支持者设想了各种各样此类条款:约定忠诚度的条款,约定双方轮流在搬家中妥协以帮助彼此事业发展的条款。国家如何执行这些内容?在自由的婚姻制度中,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人违反婚姻的“条款”,另一方可享受到的唯一法律救济便是离婚。如果我们用同样的方式处理关系合同,那它们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合同的意义:关系合同变成单纯描述各方愿望的一纸空文,缔约各方可以任意违反合同内容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关系合同具有可执行性,社会上将出现各种噩梦般的情景。让我们想象这样一个世界:为了伴侣职业生涯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有权强迫你放弃现有生活,辞去工作,搬出居住的房屋,离开亲人、朋友、社区和学校,搬去远在国家另一头的某个地方。或者设想这样一种情况:身为家庭主妇和母亲,女方在多年的闷闷不乐后选择出轨,接着法庭判决她必须向比自己更富有的伴侣支付大额赔偿金,以此作为对她生活作风行为不端的惩处。
人们提倡用合同机制替代婚姻制度,原因在于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同内容,制定私密的条款。一旦国家介入合同条款的强制执行,我们就从自由主义的乌托邦中坠落,陷入极权主义的梦魇中无法自拔。
我并不主张国家应该对私人关系听之任之,丝毫不插手管理。人际关系中的很多部分需要国家的干预和管控。国家应该规定谁对何种物品享有所有权,谁负责抚养儿童以及什么才是近亲关系。另外国家也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在人际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比如失去经济独立性和负责照顾他人的人),保护被病态人际关系损害的一方(比如遭受家庭暴力、强奸和虐待的人),保护在人生大事面前束手无策的一方(比如面对迁徙移民和重病的人)。婚姻制度中,国家必须为所有人处理上述问题,并非只为已婚人士服务即可高枕无忧。在某些地区,国家不会在法律层面区别对待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但是其他国家可能总是优先考虑为已婚人士服务,此后才考虑未婚人士的需求。比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只有已婚夫妇才能在某些情况下——分居离婚、免征遗产税、迁徙移民后享受优惠待遇——享受法律规定的经济保护措施。
相较于通过婚姻调整人际关系而言,国家更应该直接插手关系实践活动中的管理工作。如果关系实践活动需要具有法律确定性或者可能导致一方容易遭受侵害,国家便应该对其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制定尽可能公平的管理方案,然后将其适用于所有参与此项关系实践活动的人群。换言之,参与关系实践活动的人无需在彼此之间达成一种可赋予各方权利义务的特殊关系(婚姻)。因为自己的实践活动,他们可以自动获得各种法定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际关系的方式有很多,其中部分方式更能彰显公平。我要讨论的不是如何管理人际关系。即便在婚姻制度中,人们在应赋予不同实践活动——比如同居、迁徙移民、生儿育女——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上也无法达成一致。我的观点很简单:国家应该根据人际关系实践活动的内容制定管理规则,完全不需要考虑参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否结婚)。另外,国家还应该确保每一个参与相关活动的人都能受到管理规则的约束和限制。
为了帮助你了解我提出的这种管理模式,同时确保你不被公共政策内容的两难困境干扰思绪,请思考下列几个问题:
婚姻制度中,你认为什么才是管理当前未婚人士的理想公平方式?应该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管理未婚父母、未婚同居者、未婚共同移居者和未婚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不管回答如何,你都要确保在你理想的无婚姻制度国家中,你认为应该适用于婚姻制度下未婚人士的法律同样也适用于其他所有人。如果你觉得从事家务劳动有权获得报酬才能实现社会公平,那么所有从事家务劳动的人都应该拿到工资才对。如果你认为主要居所地相同的人有权享受遗产税豁免才能实现社会公平,那么所有主要居所地相同的人都应该享受免征遗产税的权利才对。
如果你认为区别对待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才能实现社会公平,那么请你扪心自问:婚姻制度究竟有何特殊之处,导致它有理由享受区别对待?此时,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又是什么人际关系实践活动?无论你回答的是何种人际关系实践活动,未婚人士必然也会参与其中。在多元自由的社会中,在一个尊重公民自治权和平等权的社会中,任何凌驾于其他家庭形式之上的国家认可特殊家庭形式都没有立足之地。
没有婚姻制度的国家并不排斥婚礼、庆典、彼此承诺、稳定的关系和家庭的存在。它也不会排斥爱情。不过,这样的国家的确排斥上述婚姻价值观是某个特定人际关系形式产物的理念,也不认可国家有权将某个特定人际关系形式凌驾于其他人际关系形式之上。如果国家认可婚姻,它自然就会对未结婚的人存在歧视和区别对待,进而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在没有婚姻制度的国家中,所有人和所有家庭都是平等的。
翻译:糖醋冰红茶
题图版权:Ben Rosett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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