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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鸿】司法基层人员观点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2017-01-22 卢映洁、简佳达 刑事法前沿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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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卢映洁,台湾中正大学教授、台湾法警协会顾问;简佳达 ,台湾法警协会执行长


2017119日司法院院会通过刑诉法修正草案,其中关于修正刑诉法第93条,由现行“相对深夜讯问禁止原则”改采“绝对深夜讯问禁止原则”,严格禁止法官深夜讯问侦查中声请羁押之被告。司法院新闻稿一出,高举被告人权保障的大旗,搏得舆论一致好评,却遮掩许多基层实务上应被检视的问题。所谓司法改革,应该是针对司法体系中的所有参与者,也包含(院、检)基层法警的整体考量。目前的司法程序,很大的部分是仰赖基层人员过劳地善尽职责,整体程序才能顺畅运作。

揆诸“深夜讯问禁止原则”之主要目的,系为避免疲劳讯问,保障被告人权。然而,于法院审理侦查中声请羁押被告之阶段,始采行“绝对深夜讯问禁止原则”,究否能达成避免疲劳讯问,真正落实保障被告人权之目的,则不无疑问。

首先,受拘提逮捕之被告,第一次警询或检察官侦讯之笔录,实务上常是影响法官心证之重要证据,是以修法上“绝对深夜讯问禁止”之适用理应前置到“警询或检察官侦讯”之阶段,方较有实益,而非于拘提逮捕被告后,历经24小时接连的警询与侦讯后,于侦查中声请羁押时此最后阶段始行适用。

其次,避免疲劳讯问应着重“实质上被告应讯时之身心状态”,而非“形式上声请羁押移送之时间是否为深夜”。实务上,疲劳讯问常发生被告经拘提逮捕后,彻夜接连警询与侦讯,而于日间移送至法院声请羁押之情形。彻夜未眠的被告身心具疲,却因声请羁押的时间非深夜,而无“深夜讯问禁止原则”之适用,仍须在极端疲惫之身心状态下应讯。

相反地,明明案情明确,未经彻夜接连警询与侦讯之被告,如声请羁押的时间已届深夜,按司法院刑诉法修正草案所采之“绝对深夜讯问禁止原则”,因严格禁止法官深夜讯问侦查中羁押之被告,即便被告接受应讯之精神及身心状态良好且辩护律师认被告有具保可能,欲求法官即时讯问而不可得,被告仍须被留置在法院之候审室(拘留所),从深夜十一点到翌日上午八点,被拘禁长达九小时。

再者,现行多数法院机关厅舍老旧,候审室多设置于地下室,通风不良、设备简陋,功能上系在拘禁被告,而非休息场所,是否能让于深夜声请羁押移送至法院之被告,经拘禁在陌生简陋之空间长达九小时,能否确实得到休息而消除疲劳,达到避免疲劳讯问之目的,还是反而加深其心中对被拘禁的恐惧,而变相成为另一种取供之不正方法,也有进一步检视的余地。

更有甚者,严格禁止法官深夜讯问侦查中声请羁押之被告,可能形成变相提供检察官无须法官保留之九小时羁押禁见之权力。司法院刑诉法修正草案所采之“绝对深夜讯问禁止原则”,系以声请羁押之时间是否为深夜(超过夜间十一点)为判准。检察官就不愿认罪或配合侦讯之被告,只要不超过检警共用24小时之时间限制,可以技术性拖延羁押声请至深夜,届时声请羁押之被告百分之百被留置或拘禁于法院候审室长达九小时,这段期间,按司法院订颁之“法院办理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深夜不讯问注意要点”之规定,深夜不讯问留置之被告并无得接见亲友或律师之权利,实质地位等同羁押禁见之被告。如此真的有保障被告人权吗?

平心而论,现行“相对深夜禁止原则”,例外赋予被告同意深夜接受讯问之权利,让被告及其辩护人或辅佐人,能衡酌应讯时之身心状态,而决定是否要求或同意法院为即时讯问,以及早解除侦查中人身自由遭拘束之状态,此亦系宪法第8条明定受拘禁逮捕之被告须于24小时内移送法院审问之规范意旨所在。如认过去以来法官审理羁押案件,有滥用被告同意权以规避“深夜讯问禁止原则”之嫌遗,造成“深夜讯问禁止原则”之例外过于浮滥,则可借由加强“律师实质辩护”及“司法行政监督”的方式来防范即可,未必要剥夺侦查中声请羁押之被告于深夜受即时讯问之权利。

此外,目前全台基层法警员额不足,现行“相对深夜讯问禁止原则”,戒护人力已感捉襟见肘,未来如改采“绝对深夜讯问禁止原则”,恐将严重冲击基层法警之勤务运作。实务上,常发生声请羁押之被告企图脱逃、自戕、暴行、情绪失控、扰乱秩序、突发性疾病等情事。改采“绝对深夜讯问禁止原则”,势必大幅增加夜间不讯问之被告人数,使戒护风险急遽升高,现有法警员额实难以因应。保障被告人权固然重要,也应兼顾戒护安全,司法院及法务部就“绝对深夜讯问禁止原则”之采行,应虑及对基层法警勤务运作之冲击,确实研议配套措施。  

当人力不足或者设备不完善时,总有被牺牲的一方。而201023日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的员额限制,迄今已快7年,员额人力部分司法院应该向行政院要求重新检讨并补足人力,避免司法系统各方人员过劳,并且改善候审室的设备,让被告确能在候审过夜休息,而非过夜更加疲劳等情,这都是修法前应先检讨的部分。


(说明:本文为卢映洁教授和简佳达执行长针对2017年1月19日台湾司法院院会通过刑诉法修正草案所做。为尊重作者版权,以下文中除时间改为西元纪年之外,其他未做改动,但正文中“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司法院”、“宪法”等均指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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