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山东于欢案的另一种声音?(附音频)

2017-03-31 小警之家 刑事法前沿推介

刑事法前沿推介投稿和联系邮箱:

xsfqytj@163.com

                                                                                         

本文转自”小警之家“公众号,观点和真实性与本号无关。


有人说真正牛比的律师是在法庭上进行高超的博弈取胜而不是让舆论干预司法,然而小警君认为一个真正牛逼的律师是懂得如何在合法的手段下减少成本利用现实资源为当事人获取最大的利益。


于欢案,殷清利律师算一个。作为于欢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在上诉前找到了他的朋友、南方周末记者王瑞峰,合署撰写了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新闻报道,编造夸大了几个关键细节,从而调动网民情绪,引爆舆论,公知大V们积极配合,赚得盆满钵满。 


殷清利律师发了条微博出卖了好友南周记者王瑞峰,让大家知道了《南方周末》那篇报道是一篇主观性极强的公关文,也暴露出殷清利律师想在二审开庭之前发动舆论攻势妄图干预司法的意图。

原来,只要你足够有钱,就可以请的起公关公司为你写个感天动地的剧本,你就可以全身而退还盛名远扬。小警君非常喜欢深度调查报道,但出于帮忙的态度来组织一篇报道,让我很害怕。

3月29日,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又有重大新闻爆出,根据网上流传一段疑似某高校法学教授上课时探讨“山东辱母案”的录音显示,受辱的母亲苏银霞丈夫原为冠县地税局负责人,其利用职权之便以某国际性服装企业的名义划拨部分土地开办苏银霞经营的“源大工贸”,并冒用该企业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元,给多个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根据当地警方提供的音视频资料显示,民警在出警时并未像《南方周末》报道所称,只说了句“你们要账可以,不能打人”,然后就走掉了,在于欢捅人的过程中,警察也在现场调查案件情况,并未离开。

点击上方绿色图标收听完整音频

山东某教授授课时谈“辱母案”的观点

(根据录音整理)


针对最近网上热议的“杀人辱母案”,媒体报道非常片面,被侮辱的母亲苏银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苏银霞的丈夫是冠县地税局的局长,其利用地税局局长身份,曾给某大型企业(冠县招商引资项目 某国际性服装企业)在冠县划拨约2000亩土地,在2000亩土地中又划拨了一部分用于其妻子苏银霞开办的源大工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

苏银霞及其丈夫以该大型企业的名义做担保,大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上亿,其妻子苏银霞也参与了这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狂欢之中。因为苏银霞夫妻的犯罪行为,该国际性服装企业因大量债务完全瘫痪,该老板因苏银霞夫妻以其名义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名下也有大量债务,该企业老板向律师求助并要证明自己的无辜,并要找回自己的损失,此时,苏银霞的丈夫已经潜逃,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苏银霞、女儿于文嘉(于欢的姐姐)及其他几人,均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被羁押在冠县看守所。苏银霞既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始作俑者,也是一个借了高利贷的受害者。

法律有时很无奈,学习法律的人,永远不要用正确和错误来判断一件事情,目前我们看到的是涉黑的催债集团对苏银霞造成的侮辱,但是背后苏银霞非法吸收的几十个亿的存款给多少个家庭造成了灭顶之灾,苏银霞夫妻假借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非吸并且是这个案件的主犯,该案骨干成员7、8人已经被全部羁押,“辱母案”发生在他们被刑事羁押之前。

“辱母杀人案”应当一分为二来看,媒体所报道的对苏银霞的侮辱,儿子于欢采取的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论苏银霞是怎样的错误,还是非吸的骨干,就该案来说,判决书上的证据和媒体上所报道的证据有所不同,法官所依据的当事人在法庭上供述的证据和《南方周末》的记者王瑞峰所写的证据有明显的不同。

如果是按照判决书上所呈现的证据来说,给于欢判防卫过当是比较准确的,只是量刑过重而已,如果按照媒体所报道的证据来判断,于欢就是一个正当防卫。现在要做的是,不要跟着瞎胡闹。法律工作者永远是群情激昂里的一群人里最冷静的一群人,如果证据确实像媒体所指向的那样,于欢改判是没有问题的,不管他的母亲是如何一个罪恶盈盈的非吸犯罪嫌疑人,每一个恶贯满盈的罪犯都不能被如此对待,在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里,即使是一个罪犯,也必须有尊严的去对待他;另一个观点是,没一个好东西,活该!这种论调是网民的吐槽可以,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这样是不恰当的,个人认为,从目前聊城中院的证据材料来看,于欢的行为只是一个防卫过当行为,目前无期徒刑略重。


此外,《南方周末》报道的警察来了以后说了句“你们要账可以,不能打人”,然后就走掉了。目前,冠县公安局出具的录像材料表明,警察不是这样的,案发工厂是有录像的,整个的录像完整的保留了下来,警察不是说了一句“你们要账可以”就走人了


目前,冠县警方也在提供相关视频证据,对于警察不作为的指证是有质疑的。所以大家要多分析一下,尤其是根据目前的判决书,判决书里的证据能否认定这样一个判决结果的成立,然后再看后来出具的证据是怎样的,而不能偏信任何一方。录像资料显示,出警民警即使在捅人过程中也是在调查案件证据的,警察不能保证其在场的时候不发生任何的伤害,这是对警察的苛求,警察在接到报警之后,是否履行应有的职责,这是判断警察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标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