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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会忽视谁:于欢案大讨论中的因果感概

2017-04-05 刘浩 刑事法前沿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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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忽视谁:一个案件大讨论中的因果感概

刘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还记得最初听到“因果”这个语词应该是在上小学的时候,当时一般会遇到请用“因果”一词进行造句。答曰:因果是一种顺序。诚然,那时候的认知是,因果不是一种水果,而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先后阶段。后来,我们听到“因果”这个语词后,更多地是与道德形而上或者与其他一些相对玄幻的事物相联系。渐渐地,我们对因果有些半信半疑,也时常会追问因果的概念本质到底是什么?真正的因果是否具有可逆性?人是否可以梦回大秦或者大汉,抑或是穿越到2020年,看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全面实现军事现代化,中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地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更大的改观等。而在刑法学中,也会听到有关的一些刑法学中的因果理论,“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向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化过程”,什么各种有意思的或者无聊的学说等。然而,最宏观的因果是什么呢?当然,就人而言,就是生死,在这个因果之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小因果,人生的经历是受所有的因果所作用的,而人对因果力也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力,但力的作用效果不明显,或者即使看似明显,但已经为因果的多种趋势所涵盖。当然,我在此并不是宿命论的观点,我也特别欣赏武侠电视剧中的乔峰在聚贤庄时,对着一群人大喝一声:“就算天王老子,也无权向我发号施令”。有一种观点是,人类社会的因果力如同物理学中的惯性定律。

但是,即使是受到惯性定律的控制,物理学中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原理,这限制了我们对这个世界的精确理解。也正是因为不确定性原理的存在,粒子才有机会隧穿于经典物理学中不可能克服的能量障碍,使发生在太阳的核聚变成为可能,也允许粒子在所谓的真空中短暂出现。近年来,在法学方法论层面,相对于概念型思维,常会提及类型性思维,其实质当然有很多说法,但形式上,就是一种类比思维。但是若与物理学中的惯性定律与不确定性原理之间的类比而言,因果的宏观是惯性,微观是不确定性。于是,除了生死,你得对你的一切行为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近期的于欢案引发了全国性的大讨论。整个过程中的各种因果力让人汗颜。但是惯性定律是什么,不确定性又是什么呢?各种惯性与不确定性的交织,让我们对于欢案的关注已经有些疲惫了,于是,法定节假日到了,人们又到处转去了。你会发现,这个世界是多么地戏剧化和讽刺化,让人觉得一切是梦又不是梦。因果原谅了谁,社会又忽视了谁?不确定性因果对人而言,是不可知的,无所谓原谅与否。

一个案件发生了,案件本身就是各种因果的交织,行为人一方也好,受害人一方也好,还是其它相关人也罢,各种因果如同一张编排无序的网。我们可以将绳结打开吗?打不开,那怎么办?如同亚历山大大帝一样,用剑予以斩断?也不可以。因为自然是“剪不断,理还乱”。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各种讨论也加入了进来。当然,也包括很多著名的法学家。但是,有些人觉得不爽了,俨然一副看破红尘,望穿秋水的样子,对各种声音大加痛骂,骂完了,他们也爽够了,还自我感觉很良好。但是,这种因果力与各方的评论所起到的因果力是完全一样的。甚至,因果力走偏了,试图削弱一些方向的因果力,但力的作用是相互的,他们本身已受到冲击。是啊,因果原谅了谁,社会又忽视了谁呢?

时代在变化,人类的智力却进化缓慢。有种说法是,几千年来,人类的智商并没有多少进步,只是知识总量增加了。诚然,知识的总量不是增加了,而是炸了。科技所带来的变化对人具有反作用力,但非惯性的,而是不确定性的。也难怪很多社会学家,法学家,自然科学家等将人类未来的希望归结为人自身,即文化上来。什么样文化呢?宽容性的文化。之前,柴静在采访中科院院士丁仲礼时,丁院士谈到二氧化碳的减排中的各国合作的问题时,最终说道,“地球不需要人类拯救,人类是在拯救自己。地球上比现在环境恶劣得多的时候有的是,但地球还是好好的,毁灭的是物种多样性,毁灭的是人类自己。”同理,一个案件的发生,社会上各种言语中就充满着火药味,指望人类宽容,感觉比登月还难。

山东人被骂了,学者被骂了,警察被骂了,法官被骂了,当事人被骂了,整个社会都被骂了。那你们凭什么骂人呢?仗着无知就可以为言语免责吗?首先,就当事人而言,各种因果力当然有,但是我们只是需要逐一地将因果链条捋顺。客观上,行为人遭受着殴打,辱骂,寻衅滋事等,然后,行为人忍无可忍,用刀予以杀伤。那么,这样说来,当然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事实不是那样,就必须另当别论。有的人认为,如果这被阻却违法性了,以后很多人的行为都会因正当防卫而无罪。哈哈。我算是听明白了,他觉得不安全了,他觉得自己习惯了满口粗话,怕被以侮辱为由而被撂倒。“假如生活撂倒了你,别吱声,别磨叽,你就躺在那,歇会儿”。但是,刑法第246条的构成要件是啥呢?本案中也不只是侮辱呀。当然,他们的担心也是对的。因为民众的智商被不确定性了。万一判了个无罪,好家伙,民众就理解成原来被侮辱后而奋起杀人是可以无罪的。好吧,以后走在路上或者与谁发生了矛盾,对方一骂人就马上将其干掉。然后以违法性认识错误为由而阻却责任。没错,因为于欢案就是这样的,并且这也是我的认知,没办法。实在不行,就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为由阻却责任吧。显然,他们害怕了。但是,这也有道理,这时候,风险社会理论出现了,法治本来就是有风险的,风险不仅仅需要犯罪化,也需要应然与实然事实层面的宽容。

其次,有的人认为,案件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要以一审判决书为准,而不能为各种新闻舆论所左右。是啊,说得是多么有道理啊。那你的立场是什么呢?折衷吗?扯淡!在这个问题上折衷就是没有立场,没有立场的结果是随风倒。新闻的报道为什么会失实?炒作也得分类型。你们炒的倒是厉害,反而说别人不懂事实,众人皆醉你独醒而不是一人你饮酒醉。都无所谓了,无论你懂还是不懂,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不懂的,你懂的话,就没心情瞎扯淡了。于是,因果力充斥于整个案件之中。舆论的因果力是次要的,司法实践需要舆论的声音但应当抵得住舆论的压力。况且也不是压力,有道理的就借鉴,没道理的就当言论自由的表达,这也无所谓。不允许舆论发声,你以为是在抗洪啊?一个案件报道了,然后,一片寂静。那样恐怕更不好,这不是一种积极的社会风气。

再次,案件事实的呈现是一个结果,但原因却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不负责任的言论报道是始作俑者,理应受到谴责。而预料到事实不准而不允许出声的作法是十分可笑的。社会是一个体系,如果出问题了,谁的因果力更大呢?惯性之中有着不确定性。但关键词是,事实,尊重,宽容,自由,善良与关怀。

最后,各种言论因基于的事实和自身的立场不同而需要具体分析,而不是各种痛快一时的争吵。那样,实在是很无聊,还不如去晒晒太阳,听听音乐的好。社会是充满因果的,社会从来不忽视任何人。各种评论都不是惯性的因果,它为惯性的因果所包含,并以不确定性的因果来彰显人类社会的群体性特征。所以,不必过于激动。并且,这个世界的不确定性因果要远远多于惯性因果,这也是承认人的局限性所使然。所以,无论什么时候,宽容和谅解无疑是更为重要的。并且,感恩,文明,尊重和敬畏是人的应有情怀,这也是这个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人的方面所应具备的极为重要的因素。我们总是说人类的理性,但却从不知道什么是理性,理性不仅是一种行为内在,更是一种外在姿态。理性与宽容从来就是共同存在的。

                   (写于2017年4月3日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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