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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追逐死刑:美国最高法院与死刑的历史与实证

2017-07-31 刑事法前沿推介 刑事法前沿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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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追逐死刑:美国最高法院与死刑》

(Courting Death: The Supreme Court and Capital Punishment)

作者:Carol S. Steiker, Jordan M. Steiker

出版社:Belknap Press

出版时间:2016

 

翻译:Mumu Dylan


    法学教授卡萝斯泰克(Carol S. Steiker)与乔登斯泰克(Jordan M. Steiker)合著的《追逐死刑:美国最高法院与死刑》(Courting Death: The Supreme Court and Capital Punishment)书中探讨了美国死刑的历史脉络。他们认为美国与其他西方民主国家在根除死刑方面与众不同,试图透过《宪法》自上而下的司法规定来限制和改革各州的死刑判决,但这种做法却带来无法预料的后果。

 

  为此书撰写评论的联邦法官杰德瑞考夫(Jed S. Rakoff)过去也曾支持死刑,因为他本身是一名受害者家属。他的哥哥扬瑞考夫(Jan D. Rakoff)于1985年在菲律宾遇害,当时愤恨不平的杰德也跟普通人一样希望凶手能被判死刑,但最终凶手逃过一劫只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杰德则花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改变对死刑的看法。

 

       瑞考夫认为死刑持续且明显受到民众支持的原因(甚至在许多已禁止死刑的州或国家也是如此)来自道德上的愤慨:不仅是家人或朋友遭到谋杀才感到愤怒,还有看见无辜生命被杀害时产生的同情心理。他们理解谋杀的残酷事实,认为凶手夺走了他人的生存权利,因此也产生希望加害者死亡的想法。

 

  而斯泰克在书中指出,死刑的争论在其“首要和优先性”,这种表面象征著文化和价值观的争斗,背后却暗藏强烈的种族主义。同时也难以否认的事实是,美国的死刑经常以种族歧视的方式执行。根据斯泰克整理从十九世纪至今的历史判决纪录显示,黑人男性与白人(特别是白人女性)被判决死刑的比例极度不对等,而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更为悬殊。虽然美国目前大多数州仍允许死刑,但实际执行判决的州却主要来自南方,这也印证了斯泰克的观点。

 

    斯泰克认为南方各州至今仍存在的死刑,是过去种族暴力紧张局势遗留的产物。除了司法机构执行的死刑外,1880年至1930年间美国南方有三千多人遭受私刑,受害者几乎皆为黑人,而当时美国西部和北方却只有几桩个案。如果把过去放到现在来看就像斯泰克所说:“现在要预测一个州是否倾向判处极刑的强力指标,居然是一个多世纪以前的私刑活跃程度历史。”


  联邦最高法院过去曾干预两桩案子,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首先是1972年的“Furman v. Georgia”案,最高法院认为法官和陪审团由于不受拘束的裁量权,反覆无常和歧视性的量刑程序违宪,认定死刑判决无效;不到四年之后,1976年的“Gregg v. Georgia”案时,最高法院推翻了1972年的判决,认定法律提供了适用于死刑的非随意执行标准规范,于是死刑又恢复了。

 

  从那之后直至今日,美国的死刑仍然存在没有废除。最高法院大部分着重在审查和改进所谓的“规范标准”,而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法官或陪审团则根据多种因素采取“加重”和“减轻”的裁量方式,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

 

  然而,该书认为最高法院创造出这种复杂地监管机制,始终是个灾难性的存在。一方面,由于最高法院认为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判决标准也不应该僵硬死板和制式化,应由法官和陪审团的裁量决定;但反过来看,这种态度却导致法院判决标准经常变成广泛且模糊的灰色地带。于是,诉讼案往往由于标准不一,进而拉长了判决与实际执行的间隔,而这种结果实际上丧失了人们期望死刑带来的惩罚和威慑力。

    

    这种观点与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最近在2015年的“Glossip v. Gross”案表达的看法一致,布雷耶表示:“显失公平的长时间延宕……破坏了死刑的刑罚目的。”尽管美国国会于1996年试图透过制订《反恐与有效死刑法》(AEDPA)减少过长的司法审判时间,但这个目标已经被证明毫无成效,判决与实际执行之间的间隔,平均仍然长达十五年。

 

  此外,所有诉讼和延宕产生的费用,主要都不是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负担,而是由地方政府承担。这些费用经年累月变得极其庞大,在某些情况下使地方政府甚至面临破产威胁。例如加州为了维持死刑制度,民众为死刑所负担的费用比无期徒刑还高出十倍以上。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的监管机制极其缓慢且相当昂贵,并不符合死刑本质上欲达成的惩罚目的。

 

民意调查显示,虽然大多数美国人仍然倾向支持死刑,但他们的意愿已经不像从前那样强烈,但这与上述原因毫无关联。部分原因是由于谋杀犯罪率下降,以及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那些已经被处以死刑的几十桩甚至几百桩案件,最终都被证明被告实际上是无辜的。

 

  例如非营利法律组织“清白专案”(Innocence Project)利用基因鉴定还被错判之人的清白,期望改革司法系统避免未来出现冤狱。而根据密西根大学的数据名单,数十个已经被定罪的死刑犯被告已经被法院完全平反,很难想像还有多少清白无辜的被告可能已经被处以死刑。真正被平反的案件只占冤案的很小一部分。瑞考夫提到,根据一项受广泛认可的研究指出,冤案的数字不低于4%。

 

  还应该提到的是许多被判死刑的冤案中,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精确的目击者描述、伪造的证词和有缺陷的证据。这些问题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有之处,但最高法院决却没有实际解决过。瑞考夫提到,目前DNA检测只能在犯罪现场不超过两人组成的情况下产生明确结果,而更多时候犯罪现场根本就采集不到DNA样本;同样地,指纹采集很多时候也涉及主观性的解释,并不能成为可靠证据。但为了案情进展,司法单位经常还会做额外的评估工作,来判定含有三、四个或更多人DNA样本的案件。例如,根据证词排除谁参与或没有参与强暴或枪支袭击案件。但这种做法无疑将产生新的证据,也可能导致新的冤案和判决。

 

  如果被告者早已被执行死刑,那么这些未来可能被平反的案件该怎么办呢?基于这种可能性,瑞考夫曾在2002年的“United States v. Quinones”案中,宣布联邦的死刑判决违宪。更具体地说,瑞考夫认为根据《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他相信“一个无辜的人永远不会失去证明自己清白的合法权利”,但若被告被执行死刑,那他的这项权利将被剥夺。

 

  支持死刑的人或许会说,总有某些案件证据确凿绝对不会判错,当然理论上可以这样假设,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完美无缺,错杀无辜的现实也从未消失。瑞考夫说:“既然知道那些被处死的人可能是无辜之人,你又怎能赞扬死刑呢?”

 

  瑞考夫最后评论:“《追逐死刑:美国最高法院与死刑》很好地讲述死刑如何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美国文化和政治中,但两位作者似乎对未来相当悲观。”或许在改变别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以前,我们只能继续质疑还有多少冤案被定罪,继续错杀多少无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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