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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转载】德国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2015年修正内容简介

2016-03-27 Denny 刑事法前沿推介



【周末转载】


第一部分:德国刑法典2015年修正内容


在德国,《刑法典》的修正非常频繁。按照近年来法条修正的生效时间进行统计:2007年有8次修正,涉及30多个条文;20085次修正,涉及10多个条文;2009年有6次修正,涉及10个条文;2010年有1次修正,涉及1个条文;2011年有7次修正,涉及30多个条文;2012年有3次修正,涉及3个条文;2013年有9次修正,涉及17个条文;2014年有2次修正,涉及4个条文;2015年有9次修正,涉及50多个条文。大体呈现出偶数年修正少、奇数年修正多的有趣现象。


德国《刑法典》的修正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专门用来修正《刑法典》的《刑法修正法》,相当于我国的《刑法修正案》,此类修正通常会围绕某个主题涉及较多的条文,但有时也仅涉及一个条文,比如《第42次刑法修正法》与《第46次刑法修正法》。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法》主要包括:打击网络犯罪的《第41次刑法修正法》(2007年)、提高罚金刑日额金上限的《第42次刑法修正法》(2009年)、涉及协助侦查与协助预防犯罪的情况下量刑的《第43次刑法修正法》(2009年)与《第46次刑法修正法》(2013年)、涉及反抗公务执行犯罪的《第44次刑法修正法》(2011年)、涉及环境犯罪的《第45次刑法修正法》(2011年)、涉及人身伤害犯罪的《第47次刑法修正法》(2013年)、涉及贿赂议员犯罪的《第48次刑法修正法》(2014年)、涉及性犯罪的《第49次刑法修正法》(2015年)。


二是《刑法修正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这样的法律通常会同时修正多部法律,对《刑法典》的修正只是其中一部分。不过,也有法律只涉及《刑法典》修正的,比如2015年的《业务性促进自杀的可罚性法》就只是单纯为了增设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为什么不把这一类的也命名为《第X次刑法修正法》?那就不知道了)。


这种修法模式导致《刑法典》的变动很大,尤其是某些特定罪名被频繁修正。比如第261条洗钱罪在2008被修正了3次、2009年被修正了1次、2011年被修正了1次、2014年被修正了2次、2015年被修正了3次,其中只有2次是被《刑法修正法》所修正的,其余的8次均是被《打击洗钱补充法》、《打击黑金法》、《难民程序加速法》等所修正。这其中,大多数都只是鸡毛蒜皮的轻微修改,没有实质内容可言。


《德国刑法典》2015年的修正内容为:


2015127日生效的《第49次刑法修正法——将欧洲规定贯彻于性犯罪刑法》BGBl. I S.10),旨在将欧洲的协议与决议贯彻于本国刑法之中。该法修改与新增了共23个条文,性犯罪罪名为主,目的在于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内容太多,就不介绍了。


2015620日生效的《对预备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罪的追诉的修正法》BGBl. I S. 926),旨在应对恐怖主义(尤其是"伊斯兰国")的威胁,其第1条涉及对《刑法典》的修正——第89a条"对预备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罪"的犯罪构成被扩张;新增了第89c条"资助恐怖主义罪",并因此对第261条"洗钱罪"进行了轻微修正。


201581日生效的《德国联邦议院NSU调查委员会建议贯彻法》BGBl. I S.925)。NSU是一个德国一个极右翼恐怖组织,制造了多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联邦议院组建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后,其法律改革的建议被采纳并被贯彻为法律。其第2条涉及对《刑法典》第46条"量刑原则"的修正,种族歧视、仇外及其他非人道的动机或目的被强调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201598日生效的《第10次管辖权调整规定》BGBl. I S.1474),其第220条对《刑法典》第89a条、第89b条与第129b条进行了修改,就是将"司法部"改成"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因为这个部改名字了),无关紧要。


20151024日生效的《难民程序加速法》BGBl. I S. 1722),是为了应对欧洲难民危机而产生的。其第14条第10款对《刑法典》第261条的"洗钱罪"进行了轻微修改,鸡毛蒜皮,不用管。


20151126日生效的《生活伴侣权利澄清法》BGBl. I S. 2010),旨在明确生活伴侣的权利,使其与婚姻中的配偶享受同等的对待,其第23条涉及对《刑法典》第77b条、第172条、第181a的修正。重要的是第172条,"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被扩张,拥有两个生活伴侣也构成犯罪。第77b条中则删去了告诉才处理案件中与婚姻相关的一项规定。


20151126日生效的《打击腐败法》BGBl. I S. 2025),旨在贯彻欧洲层面的协议与决议。其第1条修正、新增了《刑法典》共20个条文,大幅扩张了对腐败犯罪的制裁范围。


20151210日生效的《业务性促进自杀的可罚性法》BGBl. I S. 2177),其内容就是在《刑法典》中新增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业务性地促进他人自杀的,最高处三年自由刑。


20151218日生效的《通信数据的存储义务与最高存储期限引入法》BGBl. I S. 2218),其第5条涉及《刑法典》的修正。该修正的主要内容是新增第202d条"窝藏数据罪"——以牟利或损害他人为目的,获得、传播或向第三人给予他人非法获取的非公开信息的,最高处以三年自由刑。


第二部分:德国刑事诉讼法2015年修正内容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法方式与《刑法典》的修法方式有些区别。尽管偶尔存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法——XXX》,但是并不存在类似《刑法典》修正的《第X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法》。当然,共通之处就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典》时不时都要被五花八门的各种法律所修正,尤其是这两部法律被某一部法律同时修正的情况极为常见。比如在2015年,《第49次刑法修正法——将欧洲规定贯彻于性犯罪刑法》、《对预备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罪的追诉的修正法》、《第10次管辖权调整规定》、《难民程序加速法》、《打击腐败法》与《通信数据的存储义务与最高存储期限引入法》都是既修正了《刑法典》,又修正了《刑事诉讼法》。


相比之下,《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比《刑法典》还要频繁。当然,相当多的内容也都是鸡毛蒜皮的轻微修正,没有实质内容可言。按照近年来法条修正的生效时间进行统计:2007年有7次修正,涉及20多个条文;2008年4次修正,涉及30多个条文;2009年有6次修正,涉及60多个条文;2010年有2次修正,涉及20多个条文;2011年有3次修正,涉及10个条文;2012年有3次修正,涉及9个条文;2013年有11次修正,涉及30多个条文;2014年有5次修正,涉及8个条文;2015年(算上2016年1月1日的最新修正)有12次修正,涉及的条文数不胜数。


《德国刑事诉讼法》2015年的修正内容:


2015年1月27日生效的《第49次刑法修正法——将欧洲规定贯彻于性犯罪刑法》(BGBl. I S.10),旨在将欧洲的协议与决议贯彻于本国刑法之中。该法在主要修正《刑法典》的同时,也对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其他8部法律进行了轻微修正。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主要是《刑法典》中部分罪名的序号发生了变化,比如第184g条变成了第184h条,此外也将《刑法典》第201a条纳入了可自诉的范围。


2015年6月20日生效的《对预备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罪的追诉的修正法》(BGBl. I S. 926),旨在应对恐怖主义——尤其是"伊斯兰国"——的威胁,其第2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不过没有什么实质内容。


2015年7月25日生效的《上诉审中被代表的与认可法律援助中缺席判决的被告人权利强化法》(BGBl. I S.1332),旨在贯彻欧洲人权法院的一项判决。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29条第1款的原有规定,上诉审中如果被告人在开庭时未出现,那么即使有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庭,法院也应不予审理而驳回上诉。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此后,欧盟理事会也作出了多项决议,以强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未出庭的被告的权利。于是,德国通过该法对《刑事诉讼法》中的15个条文进行了删除或者修正。其中,最重要的第329条第1款当然被修改了,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未出席上诉审才应不予审理并驳回上诉。此外,该部法律更为重大的意义是,它在附件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每个条文的"标题"。(顺便提一句,《德国刑法典》首次列出每个条文的"标题"是在1973年,之前只有学理罪名,而没有法定罪名)


2015年8月1日生效的《停留权与居留中止的新规法》(BGBl. I S. 1386),是在难民危机的背景下出台的,对《刑事诉讼法》第154b条"引渡与驱逐中的不予追诉"、第456a条"引渡、移交与驱逐中的不予执行"与第458条"刑罚执行中的法院裁决"进行了个别词语的修改。


2015年9月8日生效的《第10次管辖权调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轻微修改,即将"司法部"改为"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无关紧要。


2015年10月24日生效的《难民程序加速法》(BGBl. I S. 1722),是为了应对欧洲难民危机而产生的,其第14条对《刑事诉讼法》第100a条"电信监视"与第100c条"住所声音监视"进行了轻微修正(就是改一下法律名称)。


2015年11月21日生效的《宪法保卫领域的合作改善法》(BGBl. I S. 1938),旨在防止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对德国的威胁,其第9条对《刑事诉讼法》第492条"中央检察院诉讼登记册"进行了轻微修改。


2015年11月26日生效的《打击腐败法》(BGBl. I S. 2025),旨在贯彻欧洲层面的协议与决议。其第9条对《刑事诉讼法》第100a条"电信监视"与第100c条"住所声音监视"进行了修正,涉及《刑法典》第261条的洗钱罪。


2015年12月18日生效的《打击体育竞赛中的兴奋剂法》(BGBl. I S. 2210),对《刑事诉讼法》第100a条"电信监视"进行了轻微修正。


2015年12月18日生效的《通信数据的存储义务与最高存储期限引入法》(BGBl. I S. 2218),其第1条修正、新增了《刑事诉讼法》中的14个条文。内容太多,就不说了。


2015年12月3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强化法》(BGBl. I S. 2525)。该法又被称为《第3次被害人权利改革法》,前两次《改革法》分别在2004年与2009年。该法的主要动力是将欧洲层面的决议贯彻于本国法,其第1条修正、新增了《刑事诉讼法》中的18个条文,强化被害人权利。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律师权利调整与财政法院法修正法》(BGBl. I S.2517),旨在明确企业律师的法律地位。该法第4条对《刑事诉讼法》第53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企业律师通常不享有律师的拒绝作证权(Zeugnisverweigerungsrecht)。这一规定遵循了之前欧洲法院与联邦宪法法院的相关判决,其理由在于,企业律师的独立性是不如外部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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