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奖励1 0万元
丹凤要争创“全国知名品牌”
【摘要】近日,丹凤县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对获得全国、省、市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5万、3万元,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这对丹凤企业重视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宣传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陕政发[2007]6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 103号)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十三五质量强市战略实施意见》(商政办发[ 2016]8 6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县企业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以质量提升推动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辖区内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全国知名品牌”、“陕西省名牌产品”、“商洛名品”称号的本县区域内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四条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陕西省名牌产品”、“商洛名品”称号、的企业,除享受陕西省、商洛市的表彰奖励外,同时享受丹凤县政府的表彰奖励。具体为:
(一)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奖励1 0万元;
(二)对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
(三)对获得“商洛名品”称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四)同一企业在获得“商洛名品”、“陕西省名牌产品”奖后又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称号的,按最高奖金额进行奖励。
(五)获得“全国知名品牌”、“陕西省名牌产品”、“商洛名品”的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对协助指导申报部门和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企业及其负责人领取“全国知名品牌”、“陕西省名牌产品”、“商洛名品”奖金后,其获奖产品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六条企业在获得“全国知名品牌”、“陕西省名牌产品”、“商洛名品”荣誉称号后,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县政府申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通告彰奖励。
第七条申报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证 :
(一)申请书;
(二)认定名牌产品在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认定名牌产品的认定证书;
(四)负责人个人相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上述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
第九条本办法自2 01 7年9月1日起施行,至2 02 2年8月3 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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