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11月20日,丹凤县人民法院组织40余名干警对位于县城北新街中段的一起租赁合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受到群众好评。
1998年3月,董某某等五人成立丹凤县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并与白某某协商,将营业大楼西檐下属丹凤县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产权的场地,以租赁形式让白某某开办家电维修门市部使用,并收取租金,合同每年一签,双方均能履行合同。
2008年3月,双方又续签协议,约定年租金2000元,赁期五年,自2007年10月至2012年10月9日至,并交清了五年租金。租期届满后,丹凤县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不愿继续出租,要求白某某腾出场地,白某某拒绝。丹凤县新世纪商城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丹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判决,由被告白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出租赁丹凤县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供销商业大楼西檐下的场地,并支付逾期占用该场地的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年租金2000元计算,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案件宣判后,被告白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白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丹凤县新世纪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丹凤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凤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白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白某某表示拒绝履行,丹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发出强制执行公告,责令其在9月28日前履行,但白某某仍未履行。期间,经丹凤法院多次和解、督促未果。11月20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
来源:丹凤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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