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倒闭企业未申请破产:法院判定老板私人财产偿债
一般而言,破产时,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这一制度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近日,平阳法院审结该县首例认定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案件,判决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老板“跑路”没留财产
林某、王某是夫妻,两人于2005年3月10日开办洁谊公司,从事纸箱制作小本生意。2012年起,公司生意不佳,夫妻俩一合计,拿走公司的钱后,门一关,人一走,留下37万元的债务未还。
平阳某包装公司是洁谊公司众多债权人之一,看到这家公司关门大吉,老板“跑路”,公司法定代表人慌了,赶紧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向平阳法院起诉,申请洁谊公司破产,希望通过破产程序找回公司剩余财产。
2013年6月23日,法院受理这起破产案件。调查发现,作为公司股东的林某、王某二人及洁谊公司的资产均去向不明,公司也没剩下任何财产可供分配。于是,法院按规定公告通知林某、王某履行清算义务。2013年11月18日宣告洁谊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走破产程序也没有找到剩余财产,债务无法清偿,那债权人该怎么办?
就在其他债权人陷入苦恼之际,包装公司又一纸诉状将林某、王某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滥用债务人即洁谊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夫妻俩对公司债务负责。
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林某、王某夫妻俩共同持有洁谊公司100%股权。虽然公司有两个股东,形式上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和夫妻财产制的特殊性,洁谊公司的性质等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两被告经法院发出开庭公告后,未出庭参加庭审,也未履行提供清算所必需的账册等清算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擅自将公司财产转移,拒不支付债权人货款,其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混同,公司和股东并未彻底分离。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王某偿还原告某包装公司货款10.1万元。
法官提醒,一旦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老板“跑路”绝不可取,倒不如主动申请公司破产。破产除了清算外,还包括和解及重整程序。对于涉困企业而言,启动破产程序可以拯救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像本案中,“跑路”并不等于事情已经了结,公司股东最终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而言,破产程序通过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