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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同城搬迁也需补偿员工|TDK东莞员工有了参照案例

2016-05-23 包装地带


一个月前的4月18日,TKD旗下的东莞南城新科磁电制品有限公司(SAE)宣布关厂,并将部分转移至同城的长安工厂。员工要求给予工龄补偿,并发起了维权罢工。


如今,员工同城搬迁的经济赔偿问题有了可参照的方案,广州一家同城搬迁的工厂被法院判令须支付员工赔偿金。这一案例可能对很多打算在中国关闭分公司的企业造成一定影响。



  【主要案情】

  广州×咏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生产经营场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后因经营原因,公司将整厂搬迁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公司向员工发放《×咏员工跟去新厂(钟落潭)意愿书》,内容为:“本厂将会于2014年7月15日搬迁至白云区钟落潭镇,甚盼望各位同事可一起搬往新厂工作。如有不愿意的,请在‘不愿意’一栏前打勾并签名,作为给公司三十天通知辞工期……。”同日,孙某签名确认不愿意搬去新厂(钟落潭)。2014年7月15日,公司通知孙某该日为其在公司处工作的最后一天,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孙某申请仲裁及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咏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的判决。×咏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因客观原因将厂址从黄埔区搬到白云区,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根据孙某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营场所的搬迁、因政策调整企业整体改制、不可抗力等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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