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河北雄安新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政通雄安
2024-08-28



河北雄安新区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雄安新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职工医药费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家支持疏解医疗保障政策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参加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新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月3元缴纳。


在职职工缴纳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缴纳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从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第四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职职工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满70周岁人员支付比例为85%、70周岁(含)以上人员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80%,上不封顶。


第五条 建立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待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相关待遇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30404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0%,上不封顶。


第六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新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10年的,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相应待遇。年限不满10年的,可在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后,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应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公共服务局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The End ~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政通雄安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