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知识问答(第五期)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打通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自本周起,“政通雄安”微信公众号每周为大家解读有关社保经办的小知识。一起了解↓↓↓
问
失业保险关系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
答
《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包括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失业人员关系转移有两种情形:
一是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统筹区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至新参保地;
二是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目前失业保险已经实现省级统筹,跨统筹地区是指跨省份,即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省份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问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还需要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
需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目前工伤保险已经实现省级统筹,跨统筹地区是指跨省份,即个人跨省份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问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情况可以查询吗?
答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开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可以线上查询办理进度。
问
军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优先吗?
答
是的。“军人依法优先”是军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条例》秉持“军人依法优先”的服务理念,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这将进一步提升军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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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通雄安综合河北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