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后迎首修 委员建议规范网络搜索竞价排名
如何应对互联网恶意竞争?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对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出了规定。2月24日,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分组审议。这也是该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其江在审议中表示,和1993年相比,我国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现行法律内容狭窄陈旧,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软等问题。
此次《修订草案》对现行法的删除、修改或者补充达到40处之多。特别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准确界定,补充、完善了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等内容。
对互联网着墨较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未作列举;二是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提及当前的新业态、新模式,莫过于以网络、“互联网+”为基础的商业形态。但是自1993年就开始实行的现行法中,却没有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而近年来不论是“3Q”大战,还是电商恶意刷单炒信,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亟待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韩晓武在参加审议时认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传统型,即以网络技术为工具,其本质上同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相同,可以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二种是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所采用的网络技术本身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攻击他人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用软件的恶意不兼容行为等。
此次《修订草案》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着墨较多。
在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六条,《修订草案》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拟设专章规制网络恶性竞争
在上述4种行为之外,记者注意到,多位参与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列席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均表示,这4类行为还不足以囊括所有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建议作补充。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于秀飞
图片来源:http://image.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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