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日本对审查指南中关于外观设计部分的修订
2017年2月17日至3月11日,日本专利特许厅向公众征集了关于修改审查指南中外观设计部分的意见。随后,于2017年3月31日宣布了修改的相关内容。新的审查指南适用于2017年4月1日当日及以后进行审查的外观设计申请。此次修改的要点如下:
1. 放宽和明确了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操作标准(日本外观设计法第4条第2款)
a. 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指出,由申请人提供、且经第三方认证的“证明文件(proving document)”将不再是JPO接受文件的必要条件。
b.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导致有权获得注册的产品被多次披露的,如果其第一次披露的设计已被获准不丧失新颖性,那么同一产品的其后披露也不丧失新颖性。且对其后续的披露,申请人无需要再向官方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请求。
2. 放宽了对外观简要说明的要求
在有阴影的图中,以往需要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但如果阴影部分非常清楚明确,则无需在简要说明中进行说明,但如果阴影部分不是很明确,则仍需在简要说明中对此进行陈述。
3. 放宽了对参考图的要求
随申请递交的最初的附图,除一组六面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外,还可以包括具有不同于六面视图的图案或颜色的参考图。
例如:若一组六面视图为线条图,则随申请还可以包括具有不同于六面视图的图案或颜色的参考图。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特征(图案或颜色)不作为外观设计被保护的部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且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摘译自ITOH International Patent Office的“Circular Letter regarding Revision of Design Examination Guideline”
译者: 王晓阳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责任编辑:于秀飞
图片来源:http://image.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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