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天律丛 | 浅谈专利优先审查程序
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方法》,对国内申请人来讲,是个“福音”。且与2012年8月开始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比,适用范围更加广泛,程序设置更加完善,从而使我国首次形成了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为了更好地宣传和解读这一惠及国内申请人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笔者从实际作业的角度,谈谈现行的优先审查程序。
一、优先审查可以加快哪些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实审程序、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但请注意: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更广,除了原《办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外,增加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优先审查,且程序也延伸到了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形成了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二、哪些申请或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充和丰富了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实际作业中,请求人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情形?由于提交优先审查需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签署推荐意见(上述第五项情形除外),那么一个直接的判断方式是,看能否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的签署推荐意见。
三、办理优先审查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具体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
1. 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一个例外的情形是: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请求优先权审查的,不需签署推荐意见。
2.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
1. 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一个例外的情形是: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不需签署推荐意见。
2. 相关证明文件。
(三)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
1. 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简化了办理手续。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人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国务院相关部分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四、优先审查请求通过后的注意事项
对于提交了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1、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即:发明专利申请在进实审同时或收到进实审通知后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程序。
2、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优先审查案件规定的答复期限,即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超过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的、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超过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程序。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1、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2、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3、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4、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5、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6、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作业时,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为依据。
参考文献: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6/t20170628_1312314.html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
http://www.sipo.gov.cn/zcfg/zcjd/201707/t20170712_1312516.html
作者:董江霞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责任编辑:于秀飞
图片来源:http://image.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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