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天律丛∣出租是否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引 言
专利权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的排他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市场中垄断专利产品的经营。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将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那么,出租专利产品是否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出租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中的哪种行为?
显然,出租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害了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例如对于具有合法来源的经销商出租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造成冲击。
此外,出租专利产品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制造行为、许诺销售行为和进口行为中的一种。但出租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属于使用行为还是销售行为,在现实观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01
出租专利产品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在郑建村、邓木栈等与佛山市兰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2017)粤73民初2784号)中,法院认为:租赁侵害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专利法上的销售行为,销售专利产品是指将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将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而从涉案《带机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兰科公司,故其据《带机承包合同书》提供给俊豪公司被诉侵权产品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
在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95条规定: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02
出租专利产品属于对专利产品的销售
笔者认同这种观点:
第一,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出租行为与销售行为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界线,企业的出租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
出租行为与销售行为均是企业运营产品,从而获得收益的行为。两种方式均是通过让渡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获得相应的对价,而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对经营和获利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例如在实际经营中,如果出租的产品时间够长、获取的租金够多、定制的特征越多,企业出租的产品完全可以按出售该产品来处理。
第二,从专利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专利本身是一种获得法律独占使用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也应当是对隐含在专利产品中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垄断权。专利法所规定的使用行为和销售行为应当是禁止侵权人使用专利技术和销售专利技术。因此可以看出,出租行为并未使用专利技术,而是通过以一种与销售专利技术类似的方式让渡专利技术给承租方适用,并从中获得收益。
第三,从实际侵权判定来看,对于销售侵权的,会相应的认定销售方构成销售行为,购买方则构成使用行为;如果将出租行为认定为使用行为,对于出租侵权,则会认定出租方构成使用行为,承租方也构成使用行为,承租方的使用行为缺乏相应的上游行为,难以形成严密的逻辑链条。
因此,笔者认为,将出租专利产品的行为认定为销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和企业的经营实际。
03
出租发明、实用新型产品和出租外观设计产品的区别
在判断出租行为的属性时,还需特别考虑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特殊规定。
04
出借、抵押、质押专利产品的行为
与出租行为类似,在企业经营实践中,还存在出借、抵押、质押专利产品的行为。
结 语
专利代理师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