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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还记得朋友圈的“塑料紫菜”谣言吗?造谣者被判刑了…

2017-12-02 中国食品安全报

图片来自网络

微信公共号:shipinanquanbao


今年年初,大量所谓的“塑料紫菜”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日前,福建晋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塑料紫菜”网络造谣事件被告人王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情简介

造谣者 王某祥:

现在,我开始用打火机烧,它就不像紫菜干的那样,一下子就着火,烧塑料胶的味道,是非常难闻。



一时间,“紫菜是塑料做的,大家千万不要吃”这样的说法成了网络热点。晋江当地的紫菜产品有的下架、有的召回,损失惨重。王某祥还和紫菜生产企业联系,威胁勒索人民币十万元。接受采访时,他曾表示,自己判断企业最担心的就是砸了牌子,而在网上扩散“塑料紫菜”视频就是自己的“杀手锏”。


  

被害公司于当日报警。

  

4月26日上午,陈某向公司请示后表示愿意支付5.3万元,王某祥坚持要10万元,并扬言再不给就涨价到15万元。4月26日,被害公司迫于压力在公安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祥汇款5.3万元。
  

晋江法院另查明:经检测,涉案紫菜系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祥主动投案,其家属代其向被害公司退还赃款5.3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祥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官说法  


晋江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勿轻信谣言,以讹传讹,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若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可能择一重罪定罪或者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视频威胁受害公司,并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


来   源:晋江市人民法院 央视新闻

总监制:牛春安

编   辑:刘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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