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策研究 | 当投资者遭遇虚假陈述,如何向上市公司索赔?
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监管背景以及纠纷情况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行业从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等十二类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和诚信监管范畴,拟通过增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来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了解到中国证监会(不含派出机构,下同)近三年针对上市公司等相关违规主体共作出行政处罚335例,平均每月有10例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而其中绝大部分系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而受到处罚,上述数据还未包含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所作行政处罚。
截至2018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以下简称「虚假陈述纠纷」)的民事裁判文书约为7700份,其中2018年1-4月约为734份,2017年约为3800份,2016年约为1550份,2015年约为240份。
虚假陈述纠纷裁判文书中,判决书为2598份,裁定书为5025份;判决案件中,一审案件为1313份,二审案件为1285份。
综合分析: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院裁判文书,总体呈现出虚假陈述纠纷集中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法院判决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高等特征。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率和效益,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出现证券虚假陈述时投资者的索赔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现上述情况的,投资者可提起诉讼,向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索赔。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全部投资者即可在任何情况下提出索赔。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出以下投资者索赔应具备的几个基本条件。
投资者索赔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的证券买入交易应当发生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后至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或更正日期间。
若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前买入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尚未实施,也并不对投资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
若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买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已为公众所知悉,投资者明知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仍决定购入证券,不应再就此部分损失提出索赔。
(2)投资者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
若投资者此前已卖出证券,证券卖出时虚假陈述行为尚未为公众所知悉,没有造成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不能提出索赔。
(3)投资者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若投资者没有产生亏损,则不能提出索赔。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
由于上述规则复杂,且对揭露日等各个时间节点的判断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投资者应在知晓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后,立即联系相关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根据投资者实际投资情况(如投资金额、交易时间等信息),对投资者是否具备索赔条件、投资者可提出索赔的金额等进行预判和分析。
3
投资者索赔所需材料及相关费用
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产生损失,欲委托专业律师提出索赔的,应根据律师要求提供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账单等材料,并填写委托手续,由专业律师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计算索赔金额与制定索赔策略。
如投资者提出索赔的,相关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
▶ 通过诉讼方式提出索赔的,应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如需要),该费用由投资者预缴,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 律师服务费,通常采取风险代理方式;
▶ 索赔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向有关单位支付调查取证费;
▶ 异地诉讼的,还涉及差旅费等。
4
本所证券索赔团队法律服务对象及内容
• 本所证券索赔团队专为高净值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
(1)实际经营管理一家或数家企业;
(2)目前持有的证券资产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3)本只证券总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本只证券索赔支持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 本所证券索赔团队专注于为高净值投资者提供VIP专属法律服务。
一 、本着「少而精」的原则,针对单只证券索赔,本所律师团队服务的高净值投资者不超过10位,欲通过诉讼方式提出索赔的,律师第一时间代理立案。
二、 针对高净值投资者,本所专设案件小秘书,定期反馈案件进展。
三 、律师针对每位高净值投资者设计索赔专属谈判和诉讼方案。
四 、律师代理高净值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谈判、进行和解或调解。
五 、法院判决后律师根据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履行情况及偿债能力,代理高净值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助调查财产线索等。
六 、高净值投资者法律服务费将获得价格优惠等。
本所律师团队将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
结合丰富的诉讼及谈判经验,
为高净值投资者
提供高效、优质的专属法律服务,
以维护高净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