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深度解析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市场结构不断完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发行人群体不断壮大,债券市场资产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凸现,极大地丰富和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效推动了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笔者结合近期参与的非金融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若干项目的实务心得,对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和梳理,与各位同仁交流和探讨,以期共同进步。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3月14日通过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剖析出如下信息:
二监管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该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3日,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
1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简介
2定向工具的特殊性
区别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最根本的特点是非公开定向,即发行人只向特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其流通转让也只在特定数量的投资人范围内进行。主要特点是:
四发行方式
根据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5月30日通过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方式可以按如下分类:
五发行注册
1公开发行注册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2号),即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表格体系》”)的公告,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其提交注册的文件清单如下:
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如有)。
2非公开发行注册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第十二条及附件2、《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定向工具表格体系》”)[1],非金融企业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其提交注册的文件清单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资质证明、其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发行额度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即通俗所称的债券市场40%天花板。在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中,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40%天花板的要求。(发债、ABS和产业基金业务合作请添加微信476353122)
根据笔者近期参与的几起项目,从与交易商协会的沟通中了解到,40%天花板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累计债券余额(分子)/公司净资产(分母)≤40%;其中:
公司净资产(分母)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累计债券余额(分子)为已公开发行的债券累计余额,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余额并不计算在内。此外,累计债券余额(分子)的计算于2013年6月发生了变化。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6月21日正式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主承销商:凡公开市场评级在A A (含)以上的发行人,将不区分企业性质,允许其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额度互不占用。即:若公开市场评级在A A (含)以上的发行人拟发行短期融资券,分子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只包含此前已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余额;若公开市场评级在A A (含)以上的发行人拟发行中期票据,分子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不包含此前已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余额。
七律师事务所的中介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第十六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
1律师核查基本要求
根据笔者近期参与的几起项目,从交易商协会审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后提出的反馈意见函中了解到,《表格体系》和《定向工具表格体系》为交易商协会对注册文件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交易商协会严格执行《表格体系》F表和《定向工具表格体系》DF表的相关规定。因此,律师应当对《表格体系》F表或《定向工具表格体系》DF表充分熟悉,并根据《表格体系》F表或《定向工具表格体系》DF表所列全部内容对发行人、发行程序、发行文件、发行有关机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等进行更为全面和细致地核查,继而出具符合《表格体系》F表或《定向工具表格体系》DF表的法律意见书。
2律师核查特别关注点
根据交易商协会的反馈函获知,以下是交易商协会在审核注册文件时特别注意审核的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表述结论性意见的内容,需要在尽职调查中特别注意核查:
3律师核查方法
1)访谈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偿债能力、财产限制等情况;
2)访谈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了解发行人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3)访谈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负责人,了解发行程序等相关事项。
4法律意见书
交易商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基本要求是严格参照《表格体系》F表和《定向工具表格体系》DF表,具体如下:
1)法律意见书的架构应当参照《表格体系》F表或《定向工具表格体系》DF表所列顺序;
2)法律意见书中“应声明事项”的表述应当原文引述《表格体系》F表或《定向工具表格体系》DF表;
3)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表格体系》F表或《定向工具表格体系》DF表所列需要披露的每个内容有律师结论性的意见,以“本所律师认为”字句表述;若不涉及,也应当作出不涉及的结论性意见;
4)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尤其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规则指引作出结论性意见。
5)法律意见书中对受限资产情况、或有事项(担保)的审查及出具意见内容,应当与审计报告披露口径相一致。
从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可知,律师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量和责任都增大了。因此,律师在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更加需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每一个结论性意见都应当有通过各类核查手段获取的确切依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优先考虑书面审查或原件查验的方式进行核查;如无法通过书面审查或原件查验的方式予以核查,需要进行访谈,可考虑制作访谈笔录,请相关发行人的高层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从而减小律师出具意见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如无法通过上述方法核查,需要请发行人出具签章确认的相关事项承诺和说明,以借此减小律师的风险和责任。此外,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免责陈述也同样重要。
鉴于上述定向工具的特殊性,交易商协会的审核相对宽松,定向工具的法律意见书按照《定向工具表格体系》DF表的要求出具,律师的责任和工作量也相对缩小。虽如此,上文提及的其他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和风险防范在定向工具法律意见书中同样需要注意。
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壮大是不争的事实,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将成为非金融企业常用的融资工具之一,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也将会随着市场的需要而不断丰富。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中介机构之一,应当随时了解和熟悉最新的债务融资工具,并把握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以更好地应对市场和企业需求,丰富自己的业务,从而走在市场的前端。
作者:杨露
来源: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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