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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须知道的八大隐形门槛

2017-02-23 廖莹 授米


作者:廖莹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自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后,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的审核态势逐步趋严,审核要求不断提高。


鉴于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核要求的愈加细致与严格,同时为避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新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协会要求导致后续需另行整改或使得新设机构因实质要件的不满足无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依据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二》的相关规定及协会对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各类反馈意见,笔者对拟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事项进行如下提示:


一、关于拟新设机构的名称


协会对拟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审核要求较细。如新设机构拟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公司名称中须包含如下字眼:XX基金管理公司、XX资产管理公司、XX投资管理公司、XX股权投资公司、XX创业投资公司。公司名称中不包含上述字样的,协会不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必须包含“私募”字样,协会目前对此持鼓励态度。


二、关于拟新设机构的经营范围


协会对拟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管理人的经营范围有明确要求且审核态势不断趋严,如经营范围中不得存在冲突业务范围,亦不得存在兼营私募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非金融业务类型的经营范围。


如新设机构拟开展私募业务并进行管理人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应包含以下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管理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经营范围中不包含上述字样的,协会不登记为管理人。


同时,拟新设机构经营范围中应避免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类型如咨询类业务;且不得存在协会明确禁止不得兼营的业务类型,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依据笔者实务经验,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字样中仅有一个即完全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2016年2月5日登记新规出台之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很多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规范调整后即删减至仅有“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字样。


三、关于拟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

    

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没有强制要求,但对于实缴出资低于100万元或实缴出资低于注册资本25%的管理人会做出特别提示。为避免协会的特别提示事项,及增强管理人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可信任度,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可选择400万元以上。


四、关于拟新设机构的实缴出资


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没有强制要求,但对于实缴出资低于注册资本25%或实缴出资低于100万元的管理人会做出特别提示。


协会对于实缴出资的要求一般会通过对公司运营所需资金的要求进行间接体现,协会一般要求管理人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能够维持机构半年或一年的正常运营。


依据协会对管理人登记事项的反馈意见,拟新设机构实缴出资应尽量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实缴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次,银行账户上的自有资金余额大于200万元。


五、关于拟新设机构的办公场所


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的基本要求为具有能够满足机构日常运营所需的办公空间、办公设备等。办公场所可以选择自置物业或租赁物业;办公场所的面积须结合公司人员数量及业务开展情况确定;办公场所所使用物业的性质可以是商用亦可是商用以外性质的房屋,但必须配置办公所需设备。


同时,协会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管理人前台照片和管理人办公场所所在大楼照片;公司在确定办公场所时可进行综合考虑。


六、关于拟新设机构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


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的基本要求为能够确保机构正常、有序运营,各部门之间职权清晰,实现互相制衡与监督。


依据笔者实务经验,拟新设机构在设立之初人员相对较少情形下,可先行设立部分基础职能部门,如合规风控部、基金投资部、财务部、行政人事综合部、业务拓展与市场部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不在管理人层面设置,而在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基金运营层面设置,每只基金产品可以结合自身投资特点分别设置由不同专家、不同人员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七、关于拟新设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及高管人员配置


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岗位设置及高管人员配置均具有明确要求。


关于高管岗位设置,需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最少需设置两个高管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与风控负责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少需设置三个高管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与基金经理。


关于高管人员配置,首先,须满足《公司法》中对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规定;其次,须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对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要求的相关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及基金业协会对于管理人高管事项的反馈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需满足如下条件:


1、学历与专业。建议具有大学学历,所学专业最好为与私募基金业务可以存在连接的专业,如金融、财务、法律等;


2、基金从业资格。可以采取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且合格的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亦可以采取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行业从业经验。针对高管的行业从业经验,自2017年1月份之后,协会对管理人登记的反馈意见中多次要求申请登记的管理人对公司高管进行调整,要求公司高管须具备行业相关从业经验及业绩,方能胜任管理人的高管职务;


4、高管个人信用情况。管理人高管最近三年不得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情形,亦不得存在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其他失信情形。


八、关于拟新设机构的员工配置


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员工配置的基本要求是人员能够满足机构正常、有序运营,同时能够匹配管理人内部架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


结合实务经验及协会对于管理人员工人数及条件的反馈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配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员工人数。员工人数是协会反馈较多的事项,建议管理人的员工人数在7人以上较为适宜;


2、不同部门的人员配置。建议合规风控部门至少2人,财务部门至少2人,基金投资部门至少2人,其他部门人员视管理人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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