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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私募税收优惠政策及使用解析(深度资料)

2017-05-05 授米



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 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第一部分 北上广深篇

第二部分 华南地区篇

第三部分 华东地区篇

第一部分 北上广深篇


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1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2 优惠政策
  • 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 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 号,自 2009 年 1 月 19 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 号,自 2009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北京— 海淀


1 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 20%;

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④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5 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⑤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⑦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 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 50%,第二年补贴 30%,第三年补贴 20%。其中: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以下、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

②资金补助: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 亿元人民币以下,补助 5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 80 万元人民币。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企业: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3政策依据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 号》,自 2010 年 8 月 9 日实施)。


上海市


1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 号)。该通知自 2011 年 6 月 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2 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

广州市(市级、南沙区、番禺区、从化)


1 适用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

2 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 24 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 24 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备注:根据财税“2015”116 号文,合伙制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3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 号,自 2015 年 2 月 17 日实施,有效期 3 年)。


广州-- 南沙


1适用条件

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2 优惠政策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25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75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25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75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新建成或购臵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④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高管奖励:

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

3 政策依据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发文为准)。


广州-- 番禺


1适用条件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②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③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实到募集资金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 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 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 1 亿元、不足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实收资本的 1%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 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则按照实收资本金额及上述标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②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实到募集资金规模为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 亿元、不足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管理资金的0.5%给予奖励;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

③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实际租金前 3 年全免、后 2 年减半的补贴,但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办公用房参考价的 2 倍。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 1 亿元最高补贴 1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 3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对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装修补贴不超过 1000 元,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办公用房实际补贴面积为准。办公用房购买补贴。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基金小镇购买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 1 亿元最高补贴 1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 3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④对投资我区企业 3 年以上的,在退出时按照该投资额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30%给予奖励,单笔投资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剩余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期限为 5 年。

3 政策依据

《番禺区促进万博基金小镇建设扶持办法》(番府办“2016”96 号,自 2016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广州-- 从化


1 适用条件
  •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 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30 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办公用房装修补助:装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 元且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 实收资本达 1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

  • 实收资本达 5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

  • 实收资本达 10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 管理资金达到 3 亿元的,奖励 100万元;

  • 管理资金达到 5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

  • 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

(2)税收返还:

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 100%奖励,后两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 50%奖励。

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 100%奖励,后两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 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3 政策依据

《广州市从化区创建温泉财富小镇实施方案》(从府办“2016”67 号,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实施,有效期 5 年)。


深圳市(市级、光明新区、盐田区)


1 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落户奖励:

①募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3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奖励 1500 万元。

②购臵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租赁的,给予连续 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 政策依据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 号,生效日期 2010年 7 月 9 日)。

②《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 号,生效日期 2010 年 12 月 4 日)。


深圳— 盐田


1 适用条件

①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 万元,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5 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全部缴清。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区级部分的 80%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 3 年以上的,给予连续3 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 30%的补贴,且给予一次性12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 5 人)可享受前 3 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 2 年按 50%给予奖励。

3 政策依据

《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自2012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深圳-- 光明新区


1 适用条件

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2 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于公司制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 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②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 8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 40%的金额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 4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③前两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 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相当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新区实得部分的 50%的金额予以奖励;

④企业退出其投资于光明新区本土企业的项目的,新区以相当于其退出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GP 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 100%的金额一次性予以奖励;企业将其投资于外地的企业迁来新区的,其退出时享受相同的奖励。

(2)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 60%予以奖励;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其当年在新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3)落户奖励: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区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 20%的补贴。

3 政策依据

《光明新区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暂行规定》(自 2013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部分 华南地区篇

广东省:广东--珠海横琴


1 适用条件

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2 优惠政策

合伙人是法人的,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 5-35%征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60%给予补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60%给予补贴。

④高管奖励: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80%给予奖励。

⑤落户奖励: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 3 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 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 万元。

3 政策依据

①《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珠横新管“2012”22 号,自 2012 年 5 月 30 日实施)。

②《横琴新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珠横新办“2015”26 号,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实施)。

广东-- 东莞


1 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5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 5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注册资本达 30 亿元的,奖励 1500 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30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奖励1500 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购臵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 3 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 政策依据

《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2”99 号,自2012 年 7 月 13 日实施,有效期 5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适用条件

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

2 优惠政策
  • 落户奖励:各类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或迁入广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 其他奖励: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即:自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 号)。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1]100号)内容为准。

3 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 号,自 2015 年 12 月 31日实施)。


福建省


福建-- 厦门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1 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 20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 3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①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②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上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 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 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 1000 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 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③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 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 200 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90%给予奖励。

(3)高管奖励: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下同)‛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3 政策依据

①《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 号)

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 号,2013 年 12 月 27 日起实施)

③《厦门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起实施)


海南省


1 适用条件

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 优惠政策
  • 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 1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 2 亿元,奖励递增 50 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实收资本在 1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 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我省的企业或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时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60%给予奖励。

3 政策依据

《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5 号,自 2011 年 7 月 22 日起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第三部分 华东地区

江苏省 江苏-南京


1 适用条件

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

2 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 40%给予补助。

③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 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 50%给予补助。

(2)落户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 10-20 亿元的,最高给予 5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 20-40 亿元的,最高给予 8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 亿元的,最高给予 10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 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 12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 100 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 1500 万元补贴。

(3)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 40%给予补贴。

3 政策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之附件四: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江苏— 苏州工业园区


1 适用条件

①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②原则上,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人民币。

③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④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有按审慎经营原则设臵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企业管理计划;托管人为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具有明确可行的资金托管计划。

2 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代扣代缴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对普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适用 5%~35%,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年 50%的发展奖励。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税收返还:

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50%的发展奖励。

③高管奖励:

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 30%,按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50%的发展奖励。

④落户奖励:

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 10%以内,按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30元/月平方米。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最高补贴金额 100 万元。

3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补充修订(苏园管“2010”48 号,有效期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目前公开渠道尚未发现最新规定)。


浙江省


1 适用条件

①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杭州市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的除外。

②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或已在市级以上发改委、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③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2 优惠政策
  • 落户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 1000 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1.5 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 对规模达到 2 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 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2%的比例给予奖励。

  •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1 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 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2 亿元的,可按不超过 2%的比例给予奖励。

3 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 号,自 2015 年 12 月 17日起施行)。


浙江-- 嘉兴


1 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自然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的,其投资分红将按照 15.52%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六年内可享受地方财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70%的发展奖励。

3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办发“2011”93 号,有效期 2011 年 12 月 3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止)。


浙江-- 宁波


1 适用条件

有限责任投资(管理)类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金 500万以上(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认缴资金 3000 万以上,单个合伙人认缴 100 万以上。

2 优惠政策

税收返还:

①GP 合伙人为法人:增值税全额的 40%,所得税全额的 36%,高管工资全额的 32%,合伙人分红全额的 36%。GP 合伙人为个人:分红全额的 36%。

②LP:个人 LP:分红全额的 32%,法人 LP:所得税全额 36%。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率为 16%,GP 和 LP 中的个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率为13.6%。

3 政策依据

可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融产业服务局了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类金融企业扶持政策‛。


安徽省

安徽-- 芜湖

1 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 60%给予奖励。

③高管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④税收返还: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对在企业上市后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原则上须托管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实现的所得税须在本市缴纳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 6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且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⑤落户奖励: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 10 亿元的,奖励人民币 500 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 20 亿元的,奖励人民币 1000 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 30 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 万元。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 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 5 亿元的,奖励人民币 500 万元;

  • 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 15 亿元的,奖励人民币 1000 万元;

  • 注册资本合计达到 30 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 1500 万元。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500 万元;

  •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则按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补助,三年内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给予补助。

  • 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 3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资助。

3 政策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39 号,自 2011 年 4 月6 日起实施)。


山东省(省级、青岛)
1 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并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 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3 政策依据

山东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 号,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实施)。


山东-- 青岛


1 适用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 20%,仅限于货币出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区内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 5 年。

2 优惠政策

落户奖励: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注册资本达到 1亿元(含)至 5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5亿元(含)至 15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15亿元(含)至 3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

  •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2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

  • 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5 亿元(含)至 15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

  • 募集资金达到 15亿元(含)至 30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

  • 募集资金达到 30亿元(含)至 5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

  • 募集资金达到5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

  • 对购建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面积按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500 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

  • 对租赁三年(含三年)以上办公用房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企业,前三年按 500 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四、五年补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 30%,最高补贴金额为 200 万元。

3 政策依据

青岛金家岭金融聚集区关于《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起实施)。

来源: 洞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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