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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产业基金模式及启示

2017-10-23 授米


国外产业基金模式及启示



1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1、美国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简称SBIC)计划源于1957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一项研究,该结果研究结果表明: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比较大,一般都要超出以企业资产为抵押而提供信贷资金。很多具有发展潜力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而夭折。因此,这些小企业极其需要长期资金来扩充资本金(股权资本)以支持其发展。然而在资本市场上一直存在长期资金供应的缺口并且至今依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1958年正式推出了SBIC计划,目的在于以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形式,引导民间资本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以满足小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的融资需求,促进其发展。


SBIC计划是由《小企业投资法》批准设立,以美国高度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和前提,通过政府拨款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以此引导基金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吸引民间资本最大限度地的参与小企业公司的投资。该基金计划在运作模式上属于融资担保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经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来确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经SBA认可的SBIC可以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基于自有资本的三倍的资金支持,同时还给予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计划在组织管理上采取政府监督,民间部门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管理形式。


美国的经济自1958年实施SBIC计划以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该计划的实施带动了私人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热潮,使其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为小企业公司提供了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据统计1994年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仅有29.3亿美元,但到2000年规模则达到了104.1亿美元,在SBIC鼎盛时期其管理的风险资本高达全美风险资本的75%。截止2001年,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累计投资了400多亿美元,扶持了9万家小企业公司近14万个项目。这些成果大大的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硅谷、联邦快递、苹果电脑和耐克等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成为世界知名的企业。


SBIC计划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利用美国发达的经济金融和信用体系为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该模式的成功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该计划取得了立法的保证,为了顺利的推行SBIC计划,美国政府1958年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该法明确指出,SBIC计划“必须保证最大限度地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


另一方面是融资担保方式的正确运用。SBIC计划曾先后采取优惠贷款、债务担保和权益担保的方式来引导民间资本创办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或股权投资。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担保方式由债权方式向股权方式的转变是其最大的成功之处。


经改进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主要通过“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两种方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2、英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1998年,英国通过发布《英国竞争力白皮书》宣布设立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1999年,该基金正式设立,首期规模为1亿英镑,目前的规模为5.4亿英镑。最早由英国贸工部企业政策理事会管理,从2000年起移交新成立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


该基金不直接投资小企业,而是通过支持各地区设立区域性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间接支持小企业。其宗旨是:

1、增加对小企业的资本支持;

2、保证英国每一个地区都有一家本地区的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

3、向潜在投资者示范基金从事早期创业投资的相对高收益。

为保障所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真正支持小企业,子基金对小企业的首期单笔投资不得超过25万英镑,6个月后可以进行第二轮投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50万英镑。


为有效吸引私人资本参与设立小企业创业投资子基金,政府基金的参股比例高达2/3,却始终只收取4.5%的优先股息。子基金的超额回报,政府基金只分享其中的20%。截至2010年末,英国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已累计参股支持了20多家创业投资子基金,每年新设立的子基金均在2家左右,除存续期满已经清算的子基金外,目前仍有10家子基金处于运营中。累计撬动私营资本11亿英镑。


3、以色列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20世纪80、90年代,高新科技在以色列兴起并快速发展起来,一大批中小企业相继出现,但是由于缺少资金支持和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加之投资的是风险比较高的高新技术行业,好多企业都是以投资失败告终。为了改变这种困境和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以色列政府出资1亿美元于1993年启动了YOZMA基金。目标是引导私有资本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以杠杆放大效应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进而提高创业投资产业的竞争力,并培育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专门人才。


从运作模式来看,YOZMA基金是由以色列政府出资为基础外加民间与海外资本的股权投资基金,是典型的参股支持模式。YOZMA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了10个小型风险投资子基金,并明确规定私人资本必须占总投资的60%以上,而政府出资最高则占40%,且每支子基金投资金额均为800万美元。此外,还规定政府与子基金均为有限合伙人,但政府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决策。YOZMA基金还严格要求所有基金必须投资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技术创新企业。


YOZMA基金计划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在其带动下,以色列1998年就累计有90家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达到35亿美元,极大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到2006年,以色列创业投资规模高达100亿美元,将近其当年GDP的10%,以色列实现了创业投资从弱国到强国的重大转变。上述成果用事实说明了YOZMA基金成功的运用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支持模式,其成功运用该模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为了吸引海外资金而制定的选择权制度。即在封闭期前5年内,子基金的投资人在该期限内可以优先以“原始价”购买YOZMA基金40%的份额。子基金如果运作成功,YOZMA基金在6年后会以股份原价出让其所占份额给其他投资者;若运作失败,则YOZMA基金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其次是合理政府资金退出机制。


在YOZMA基金的推动下,以色列1997年在美国和欧洲上市的企业达25家,共筹集资本金8亿美元。鉴于私人部门的创业投资能力得到巨大的提高,以色列政府通过YOZMA基金的私有化来安排政府资金的逐步退出,到2000年YOZMA基金所参股的引导基金全部实现私有化,政府资金全部退出创业投资领域。


4、日本产业投资基金

准政府投资机构模式。

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隶属于某一大型金融集团。而且,就管理与金融、技术支持等方面相对比而言,日本的投资基金更注重后者。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是以银行为主、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并且政府鼓励发展的运行模式。

日本的三和财团以培育创业投资企业为目标,对企业提供融资和投资服务。


三和银行通过三种渠道提供投融资服务。

1、扩大原有的产业基金的规模,并通过三和银行成立“投资事业专门小组”或三和银行创业投资公司,由该组织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扶持。

2、由三和银行设立“企业经营支援室”,并由“支援室”出资,通过接受企业申请、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等流程,对目标企业进行顾问咨询、无担保融资等服务。

3、通过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对目标企业进行支援。日本富士财团下的富士银行除了单独对目标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外,还与富士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合资成立“投资事业专门小组”,由小组出资对企业提供无担保融资,并设立业务审查室负责对企业的投资和审核。同时,目标企业会对富士银行和富士银行投资公司进行经营的支持,双方达到利益的互动。除此之外,安田信托银行、住友银行、日本兴业银行等也分别开发不同的产业基金形式,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融资支持。


2国外引导基金实践的警示


1、明确政府在引导基金的角色定位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市场化基金不愿进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为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在引导基金的发展中政府应该明确其角色定位,即引导作用,而不应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也不应过多的干预引导基金的运作。以色列YOZMA参股基金政府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为40%,并及时的安排政府资金的退出,让利于民的一系列安排来明确政府在引导基金中的角色定位,保证了以色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取得成功。


从国际参股基金运作来看,政府出资比例最好控制在50%以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投企业的作用。然而,中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出资比例一般在60%左右,并且行政干预过多,不利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挥。


2、灵活运用引导基金的各种运作模式

从美国的BIC计划的融资担保模式和英国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多样化支持模式可以看出,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中,应当注意各种政策和运作管理模式的灵活使用。美国的担保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就是很好的例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具体运作中应因地制宜地,充分发挥本地区的发展优势,才能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达到预期的效果。


3、政府应引导私人资本主导参与

政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借助于适当的让利于民机制,来引导私人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中,是解决中小企业资本金不足的有效举措。近年来,中国从事大型成熟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但投资成长期特别是创业早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还非常缺乏。


从国外情况看,创业投资年度新增投资额通常占GDP的0.2%,照此计算,2010年中国创业投资新增投资额应为800亿元。但据《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统计,2010年中国创业投资新增实际投资额仅为235亿元,不足基本需求额800亿元的30%。特别是投资创业早期企业的创业投资资本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需要。因此,需要尽快运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方式,来引导私人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


4、必要的政府融资支持

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等特点,完全靠市场来配置金融资源必然会出现中小企业资金供给缺口问题。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给予融资支持特别是资本支持是必要的。但是,给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一是有限的政府资金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巨额资金需求;二是政府直接支持中小企业,效率低下且容易滋生寻租设租现象。

欧盟和欧洲主要国家的实践表明:通过与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机构合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一是有利于引导更多的私人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二是借助专业化市场中介机构的项目决策机制,有利于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减少寻租设租现象。中国各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相关基金目前主要采取直接支持方式,今后应尽快实现从直接支持向间接支持的转变。


5、支持方式可不固定

欧洲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参股、跟投和种子基金三种主要形式,不同引导基金的具体支持方式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欧盟和英国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方式,其他地区则采取多元支持方式。


6、对于特定企业规定支持金额有限制

为确保引导基金能够有效引导子基金真正支持创业中早期企业,特别是种子期企业,欧洲主要国家除了对支持标的企业的规模有严格要求外,还普遍规定了支持金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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