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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为王,互联网资管已死,网贷备案再添疑云

2018-04-04 授米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


来源|综合中国基金报、 新金融深度等 

一份由央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再次引发互联网资产管理业的地震,该文件为《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目标为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法全规标准和清理整顿要求。

而3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重点如下:

1、监管层明确资产管理属于特许经营业务,须纳入金融监管。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

2、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按照通知要求,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3、“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4、互联网资管模式需立即停止,且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底压缩为零。

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

5、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6、未持牌的机构控制人要承诺不再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对于仍未持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但存量业务已经化解至零、未新增业务的机构,各省整治办应要求机构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等,确保工商注册信息及网站内容等不得含有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误导性陈述。

7、明确未化解存量业务的机构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强调了惩戒措施。即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将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

8、明确仍有存量资管业务的网贷机构不得备案登记

《通知》并对网贷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开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股东资质也要严加审核。

解读

网贷专栏作者肥皂认为,严格控制互联网销售资管这个文件,会让很多既干网贷平台,又干资管销售的平台如坐针毡。互联网+资管,不再是法外之地,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 

而且,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这个大类被重新定义和细分。如果互联网平台销售资管业务,必须取得“资管代销牌照”。网贷平台、众筹等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代销资格”就不能做这个业务,干就违法。对于投资人来讲,更让投资人明白,我要是从互联网上买“理财”,首先要看清销售方的资质,认清资质,看好牌照我在下手。

对于那些“打擦边球”的违规平台,抓紧把业务清零吧。不过皂叔有个疑问,地方性金融交易所,也是不具备“代销资质”,但是,有很多地方金融交易所,也在干着“资管销售”,这是不是也是违规呢?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对此解读道,这是中央工作会议刚刚通过的资管新规一个辅助文件,也是互联网风险整治办一直以来的坚持原则。即任何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持牌,非持牌的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这个之前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也完全一致。

原因很简单,一行两会未来严厉整顿金融秩序,规范持牌机构发行的各类资管产品比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基金产品等,但对于非持牌的第三方机构依托互联网渠道继续从业,显然会形成非常明显的冲击。所以在正式规范传统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之前,对互联网非持牌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1、明确了依托互联网渠道发行销售各类资管产品,包括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2、措辞表述上也是前所未有的严格,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销售资管管理应当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只有3个月的压缩期限,压缩为0.

3、重述此前64号文的要求,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

4、注意这里的持牌定义是特指一行两会的金融许可,地方金融局是否具有发放牌照资质,有待商榷,一般意义上的理解不包括地方金融局的准入。


附29号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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