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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集体退出”!城投退出平台潮涌,新疆尤其多

2018-04-10 授米


作者|扫雷君

来源|扫雷小组(ID:saoleixiaozu007)



一、首次出现“集体退出”

 

平台退出公告年年有,但是今年特别多。


4月2日,新疆和布克赛尔县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县域12个公司不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职能。这是首次出现的情况,一份公告宣布诸多融资平台集体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类似的还有新疆托里县、吉木萨尔县、昌吉市,一份公告分别宣布8个、8个、3个公司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




据扫雷君不完全统计,再加上其他地区宣布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及退出平台的公告,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共有62家城投退出平台,远超过往。


此前,据金融监管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15年仅有5份退出公告,2016年有25份,2017年前10月有33份公告。(均是一份公告一家退出)


本次统计既涵盖了退出平台公告,也包括了平台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职能的公告。二者有所差别,下文会讨论到。不过,为方便统计,将二者合并。

 



二、区县级平台特别多

 

据扫雷君整理, 62家城投退出平台详细名单如下:

 


从级别来看:县级平台58个,占比93.5%;地市级平台4个,占比6.5%。整理来看,宣布退出平台的理由主要有三:


1.公司扩大经营,规范管理,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2.不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

3.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经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前述三个理由中,3是可信的。财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在十万亿的地方债置换后,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72万亿,预计这部分债务将于今年8月前置换完毕。届时,将有更多的融资平台宣告退出。


但是理由1和理由2较难成立,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而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之间还保留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大规模扩张的原因。


分析认为,城投宣布退出融资平台的一个原因是财政部对平台融资的全面收紧。退出融资平台后,城投可以不受地方债务监管政策的约束,通过抵押资产、第三方增信等更为市场化的方式融资。

 


另外,城投公司则可转变为社会资本,继续参与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新疆特别多


从省份来看,新疆退出平台的案例达47个,占比达四分之三。安徽、山东各有4个、3个;贵州、河南退出个数均为2个;四川、重庆、云南、福建退出个数均为1个。

 

从时间段来看,新疆主要在3月29日后密集宣布平台退出或者平台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一个很有意思的时间点是,3月28日,新疆召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专题会议。会议要求,确保政府违规举债零增长,并表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今后不再下达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


在年初(1月22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新疆还设定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左右的目标,但是将三个月后,新疆放弃了这一目标,背后的寓意非常重要。没有了投资就不会产生债务,这一招相当于釜底抽薪。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新疆政府债务余额为2836.9亿元,居全国各省市第二十五位。2016年末,新疆债务率为69%,居各省市第二十位。负债率为29.5%,低于60%的警戒线。从这些指标来看,全省债务风险可控。


不过,从地市来看,部分地区存在债务风险。克拉玛依、乌鲁木齐两地市债务率已超过100%的警戒线,其中克拉玛依最高达169.5%,乌鲁木齐为154.8%。其余地市债务率低于警戒线。

 


四、何为真正的退出?


在62个案例中,共有13个案例是宣布退出融资平台的,前文清单中已用红色标识。


与银监会(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现在为银保会)的名单对比,这13个案例中,仅有塔城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2013年4月,调出时间,下同)、库尔勒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库尔勒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3月)、昌吉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9月)、重庆宏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五家公司从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内调出,其他几个公司依然没有调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家公司在此前已经调出融资平台名单,只是在今年一季度公告退出。


从银监会的名单来看,今年一季度共调出融资平台29家,但与上述57家(扣除塔城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等5家)均未存在交集。


不乏业内人士指出,退出融资平台管理和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是两个概念。财政部50号文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市场化融资,现在相当于广而告之),但这和退出银监会的融资平台名单没有关系。退出融资平台管理,应该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非简单发个公告就能退出融资平台的。


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此外,还要经过各债权行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备案等退出程序。


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即便退出后,对于五项指标低于有关退出条件监管要求、违背退出程序和贷款承诺的,应及时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反馈并重新纳入平台管理。


实际上,财政部陕西专员办特别提到,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实施退出后,从法律形式上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商业公司,似乎实现了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风险隔离,将平台公司的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内。


但从实际情况分析,政策初衷并未实现:平台公司的退出仅仅是实现了风险在显性和隐性之间的转换,在即期和远期之间的转化,实际的政府债务风险甚至可能会极大增加,亟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现在隐性债务的大幅扩张就应验了这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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