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予以公示:
1、王琼芬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102号 |
被执行人 | 王琼芬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69****2321 |
地址 | 罗平县阿岗村645号 |
立案时间 | 2015-0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王琼芬偿还周雄汉借款本金3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2、陈家瑞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378号 |
被执行人 | 陈家瑞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49****2314 |
地址 | 罗平县高松树村 |
立案时间 | 2015-0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陈家瑞、卢付乔、高小会连带偿还陈家仁化肥欠款37748.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已履行情况 | 已强制划扣卢付乔银行存款2000元、高小会存款3900元 |
未履行情况 | 剩余31848.3元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3、李小良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380号 |
被执行人 | 李小良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83****2350 |
地址 | 罗平县小岗德村939号 |
立案时间 | 2015-0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李小良偿还谈应华欠款641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4、杨踩明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381号 |
被执行人 | 杨踩明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73****2316 |
地址 | 罗平县斗普村184号 |
立案时间 | 2015-0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罗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杨踩明赔偿杨祖存3035.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5、尹建良
执行案号 | (2016)云0324执340号 |
被执行人 | 尹建良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64****2334 |
地址 | 罗平县戈左村 |
立案时间 | 2016-0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324民初312号 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6、陈春丽
执行案号 | (2016)云0324执47号 |
被执行人 | 陈春丽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85****2344 |
地址 | 罗平县新寨村364号 |
立案时间 | 2016-0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1087号 民事调解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春丽提出离婚,被告刘世龙同意离婚。二、原被告所生长子刘卓由被告刘世龙抚养,由原告陈春丽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长子刘卓抚养费40000元,其余抚养费由被告刘世龙自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已履行情况 | 已履行4000元 |
未履行情况 | 未履行36000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7、秦小坤
执行案号 | (2016)云0324执171号 |
被执行人 | 秦小坤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71982****0756 |
地址 | 师宗县下格木村47号 |
立案时间 | 2016-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823号 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秦小坤、张谷清支付申请执行人昝树良案款6722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被执行人张谷清已履行5000元,剩余62224.2元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8、王永坤
执行案号 | (2016)云0324执169号 |
被执行人 | 王永坤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9****2458 |
地址 | 罗平县法郎村787号 |
立案时间 | 2016-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1664号 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永坤赔偿原告李维岗医疗费、治疗费等128841.20元;二、由被告李定国赔偿原告李维岗医疗费、治疗费等27806.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已强制执行到位4800元,剩余124041.20元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9、吴楠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1002号 |
被执行人 | 吴楠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92****0338 |
地址 | 罗平县芦沟村126号 |
立案时间 | 2015-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768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吴楠、吴府国于本判决生效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彭瑞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768元;自前一笔款项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月16日前偿还6250元直到还清剩余的50000元债务,合计817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10、吴府国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1002号 |
被执行人 | 吴府国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69****0317 |
地址 | 罗平县芦沟村126号 |
立案时间 | 2015-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768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吴楠、吴府国于本判决生效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彭瑞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768元;自前一笔款项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月16日前偿还6250元直到还清剩余的50000元债务,合计817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11、张丽萍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委字第00002号 |
被执行人 | 张丽萍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86****0026 |
地址 | 罗平县万达路186号附2号 |
立案时间 | 2014-1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539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旭、张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6999.17元、支付上述贷款本金至2013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581.5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78.98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9159.74元;二、被告张旭、张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涉案合同规定标准支付给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6999.17元,自2013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三、若被告张旭、张丽萍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云DZX815”的车辆与两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旭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旭、张丽萍清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9元,由被告张旭、张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12、张旭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委字第00002号 |
被执行人 | 张旭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85****0312 |
地址 | 罗平县外纳村214号 |
立案时间 | 2014-1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539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旭、张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6999.17元、支付上述贷款本金至2013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581.5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78.98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9159.74元;二、被告张旭、张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涉案合同规定标准支付给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6999.17元,自2013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三、若被告张旭、张丽萍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云DZX815”的车辆与两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旭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旭、张丽萍清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9元,由被告张旭、张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13、王佐仙
执行案号 | (2014)罗法执字第00108号 |
被执行人 | 王佐仙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64****132X |
地址 | 罗平县文笔路5号 |
立案时间 | 2014-0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罗民初字第975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周建明、王佐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利息7315.2元,本息合计187315.2元,被告陈跃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46.3元,由周建明、王佐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14、周建明
执行案号 | (2014)罗法执字第00108号 |
被执行人 | 周建明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57****0033 |
地址 | 罗平县团结街114号 |
立案时间 | 2014-0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罗民初字第975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周建明、王佐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利息7315.2元,本息合计187315.2元,被告陈跃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46.3元,由周建明、王佐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15、陈跃文
执行案号 | (2014)罗法执字第00108号 |
被执行人 | 陈跃文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5****0011 |
地址 | 罗平县龙门街813号 |
立案时间 | 2014-0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罗民初字第975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周建明、王佐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利息7315.2元,本息合计187315.2元,被告陈跃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46.3元,由周建明、王佐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16、马文元
执行案号 | (2013)罗法执字第00111号 |
被执行人 | 马文元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68****0012 |
地址 | 罗平县兴龙街8号 |
立案时间 | 2014-12-19 |
执行法院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罗民初字第1107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杨如琼、马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共同赔还原告张金春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17、杨如琼
执行案号 | (2013)罗法执字第00111号 |
被执行人 | 杨如琼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64****0103 |
地址 | 罗平县红星街176号 |
立案时间 | 2013-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罗民初字第1107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杨如琼、马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共同赔还原告张金春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18、谢红才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613号 |
被执行人 | 谢红才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87****0350 |
地址 | 罗平县小补朵村60号 |
立案时间 | 2015-0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65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红才偿还原告黄影借款本金24800元,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19、张金光
执行案号 | (2016)云0324执11号 |
被执行人 | 张金光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1021939****031X |
地址 | 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石印巷2号 |
立案时间 | 2016-0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319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金光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许绍文借款本息10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20、刘仕春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106号 |
被执行人 | 刘仕春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68****091X |
地址 | 罗平县东胜街613号 |
立案时间 | 2015-0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初字第76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仕春、吴金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17625元,共计517625元;二、原告在被告刘仕春、吴金梅不能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被告刘仕春、陇玉琼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976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21、吴金梅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106号 |
被执行人 | 吴金梅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69****094X |
地址 | 罗平县东胜街613号 |
立案时间 | 2015-0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初字第76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仕春、吴金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17625元,共计517625元;二、原告在被告刘仕春、吴金梅不能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被告刘仕春、陇玉琼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976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状态 | 提交被驳回 |
22、谢林安
执行案号 | (2011)罗法执字第00261号 |
被执行人 | 谢林安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70****0317 |
地址 | 罗平县青草塘村743号 |
立案时间 | 2011-0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罗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林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4000元。案件受理费4920元由被告谢林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23、李国刚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371号 |
被执行人 | 李国刚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7****0331 |
地址 | 罗平县芦沟村156号 |
立案时间 | 2015-0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95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坐落于罗平县腊山街道坡依社区居委会卢沟村的砖混结构平房及小耳房各归被告李国刚所有,由被告李国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王卫85000元;云DH3522号的面包车归原告王卫所有;云DLW386号的小货车归被告李国刚所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已履行情况 | 1万元 |
未履行情况 | 7.5万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4、岳树莲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389号 |
被执行人 | 岳树莲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61****052X |
地址 | 罗平县革来村289号 |
立案时间 | 2015-0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岳树莲、朱国荣、朱恩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款本金200000元。由被告岳树莲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的逾期利息6906.8元及律师服务费6000.00元,以及字2015年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安年利率24.4%计算的逾期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已履行情况 | 3万元 |
未履行情况 | 17万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25、朱国荣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389号 |
被执行人 | 朱国荣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57****0510 |
地址 | 罗平县革来村289号 |
立案时间 | 2015-0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岳树莲、朱国荣、朱恩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款本金200000元。由被告岳树莲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的逾期利息6906.8元及律师服务费6000.00元,以及字2015年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安年利率24.4%计算的逾期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26、朱恩燕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389号 |
被执行人 | 朱恩燕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85****0028 |
地址 | 罗平县观音阁街130号 |
立案时间 | 2015-0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岳树莲、朱国荣、朱恩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罗平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款本金200000元。由被告岳树莲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的逾期利息6906.8元及律师服务费6000.00元,以及字2015年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安年利率24.4%计算的逾期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已履行情况 | 3万元 |
未履行情况 | 17万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7、谢关林
执行案号 | (2013)罗法执字第00156号 |
被执行人 | 谢关林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76****0310 |
地址 | 罗平县小新寨村71号 |
立案时间 | 2013-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罗民初字第850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谢关林、陈改芬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返还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11年5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被告陈建忠和张英对谢关林和陈改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还13000元)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被告谢关林、陈改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28、陈改芬
执行案号 | (2013)罗法执字第00156号 |
被执行人 | 陈改芬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80****0346 |
地址 | 罗平县小新寨村71号 |
立案时间 | 2013-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罗民初字第850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谢关林、陈改芬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返还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11年5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被告陈建忠和张英对谢关林和陈改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还13000元)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被告谢关林、陈改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29、陈建忠
执行案号 | (2013)罗法执字第00156号 |
被执行人 | 陈建忠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5****0317 |
地址 | 罗平县阿总村340号 |
立案时间 | 2013-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罗民初字第850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谢关林、陈改芬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返还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11年5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被告陈建忠和张英对谢关林和陈改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还13000元)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被告谢关林、陈改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30、张英
执行案号 | (2013)罗法执字第00156号 |
被执行人 | 张英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4****0324 |
地址 | 罗平县阿总村340号 |
立案时间 | 2013-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罗民初字第850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谢关林、陈改芬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返还原告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11年5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被告陈建忠和张英对谢关林和陈改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还13000元)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被告谢关林、陈改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31、贺强胜
执行案号 | (2013)罗法执委字第00001号 |
被执行人 | 贺强胜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84****1958 |
地址 | 罗平县干老厂村6号 |
立案时间 | 2012-1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五法刑一初字第252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五华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贺强胜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继成人民币344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32、胡志忠
执行案号 | (2010)罗法执字第00138号 |
被执行人 | 胡志忠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0****0091 |
地址 | 罗平县学田路33号 |
立案时间 | 2010-0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罗民初字第235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志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二、由被告人胡志忠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64425.3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33、孔礼俊
执行案号 | (2012)罗法执字第00190号 |
被执行人 | 孔礼俊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85****1717 |
地址 | 罗平县阿东村14号附1号 |
立案时间 | 2012-0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罗刑初字第219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孔礼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仕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891.02元。二、被告人孔礼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朝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31.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34、梁明辉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547号 |
被执行人 | 梁明辉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8****1539 |
地址 | 罗平县盘螃海寨村5号 |
立案时间 | 2015-07-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明辉于2014年6月13日支付原告王东升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借款利息6000元。二、被告梁明辉自2014年7月15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王东升借款本息11500元至2015年10月15日至。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梁明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35、念刚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468号 |
被执行人 | 念刚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69****0011 |
地址 | 罗平县龙门街400号 |
立案时间 | 2015-0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初字第1364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念刚、郭粉花连带赔偿原告罗平县农村作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63696元,并按本金130000元、月利率千分之9.6的标准,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计算利息,定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36、郭粉花
执行案号 | (2015)罗法执字第00468号 |
被执行人 | 郭粉花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71975****0921 |
地址 | 罗平县羊者窝村116号 |
立案时间 | 2015-0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初字第1364号判决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念刚、郭粉花连带赔偿原告罗平县农村作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63696元,并按本金130000元、月利率千分之9.6的标准,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计算利息,定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37、李山红
执行案号 | (2013)罗法执字第00492号 |
被执行人 | 李山红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03241979****0358 |
地址 | 罗平县泥石打村26号 |
立案时间 | 2013-0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罗民初字第791号调解书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李山红于201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春林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本金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6000元。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38、张见华
执行案号 | (2011)罗法执字第00066号 |
被执行人 | 张见华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2****1916 |
地址 | 罗平县老厂村196号 |
立案时间 | 2011-03-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漾民二初字第34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大理林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于被告张见华、刘光仙的车辆挂靠关系;二、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由被告张见华、刘光仙向原告大理林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赔偿为其垫付缴纳的规费及利息82866.76元。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39、刘光仙
执行案号 | (2011)罗法执字第00066号 |
被执行人 | 刘光仙 |
性别 | 女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4****1945 |
地址 | 罗平县老厂村146号 |
立案时间 | 2011-03-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漾民二初字第34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大理林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于被告张见华、刘光仙的车辆挂靠关系;二、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由被告张见华、刘光仙向原告大理林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赔偿为其垫付缴纳的规费及利息82866.76元。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40、张改柱
执行案号 | (2013)罗法执字第00288号 |
被执行人 | 张改柱 |
性别 | 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5322261979****0312 |
地址 | 罗平县马街村3065号 |
立案时间 | 2013-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罗刑初字第213号判决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追缴被告人张改柱违法所得36.2万元发还被害人杨广生等27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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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