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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涉“疫”犯罪,检察机关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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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涉“疫”犯罪,检察机关决不手软!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利法治环境。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检察机关近日办理的几起涉“口罩”案件,敬请关注。


友情提示:文末有视频彩蛋~


天津

对两起涉疫情诈骗案件提起公诉


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业主群内谎称自己能购买到N95型口罩,骗取14名业主向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980元。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月3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2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将该案向河东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12日,河东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交友软件中编造售卖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3660元。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月2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2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将该案移送东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2日,东丽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浙江

虚构口罩货源骗钱用于赌博

5万余只医用口罩均不合格

严惩!


虚构口罩货源诈骗,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受理、起诉和法院宣判只用“24小时”!


1月24日至1月31日,王某虚构其有口罩货源,通过微信群向好友兜售医用口罩、N95口罩等物品,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744元,其中3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王某在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或者直接拉黑被害人。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月7日,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该案,提出检察意见,强化证据固定,引导侦查,促进侦诉有效衔接。


2月11日上午,江干区检察院以刑拘直诉方式受理该案。


2月12日上午,江干区检察院对王某涉疫口罩诈骗案出庭支持公诉。最终,江干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赌资竟源于口罩诈骗?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依法批捕!




自1月29日起,郑某某在没有真实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内频繁发布其有大量医用口罩可供出售的虚假信息,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后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2月7日,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分局对郑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次日,龙湾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取证、固定证据。


2月11日,龙湾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电子卷宗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审查,并以远程视频的方式提审了在押犯罪嫌疑人郑某某。


2月12日,龙湾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郑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虚构口罩货源骗取钱财赌博挥霍,乐清市检察院依法起诉!




1月31日至2月3日,涂某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发布出售大量口罩的虚假信息。在骗取钱款后,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赌博、游戏等,导致大部分资金无法归还,累计金额达8万余元。


2月4日,涂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其家属将全部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乐清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提出相关意见并解答取证疑点难点。


2月11日下午,该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2日,乐清市检察院对涂某某以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5万余只医用口罩均不合格,长兴县检察院从快批捕!




1月下旬以来,卢某伙同周某等人通过微商渠道进购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50000余只,高价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在此期间,余某从周某处进购24000余只口罩并以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名义销售至江西等地,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万余元。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所销售的口罩均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


本案侦查立案当天,长兴县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月12日,公安机关对此案提请批准逮捕,长兴县检察院依法进行提审、讯问,最终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卢某、余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付了钱却被拉黑,说好的口罩呢?龙泉市检察院依法起诉!




1月下旬以来,项某某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及聊天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2月1日,被害人黄某等6人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购买口罩,项某某收到转账后,随即将上述人员的微信拉黑。经统计,项某某诈骗金额共计3000余元。


2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项某某立案侦查。龙泉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采用刑拘直诉模式从快办理。


2月12日上午10点,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下午3点,龙泉市检察院以项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重庆沙坪坝

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一起

特大销售伪劣口罩案


2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口罩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江某、罗某中依法批准逮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杨某见口罩紧俏,有利可图,于1月28日以每只0.35元的价格从外省购入大量“三无”(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一次性防护口罩到重庆,后以每只0.8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江某、罗某中、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销售。1月28日,经群众举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破获该案并扣押涉案口罩18万个。经检验,涉案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沙坪坝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2月11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江某、罗某中移送沙坪坝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受案后,沙坪坝区检察院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案证据,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听取了案情汇报并指导案件办理。2月12日,沙坪坝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江某、罗某中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公安机关对杨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的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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