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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普法】狗不理包子的名誉权与你相关

老字号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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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上的一位博主@谷岳 在大众点评上找到北京王府井/东四地区评分最低的餐厅→评分2.8的狗不理包子王府井总店,用体验的方式实拍了这家餐厅的情况,如实在网上陈述了狗不理:“服务员端粥时手插到粥里”,“后厨员工不停咳嗽”,“价格贵”,“包子瘦肉少、肥肉多”,“包子面皮黏牙、馅料量不足”等等糟心现象而引发网络大量差评。


事件的演变


视频播出后,狗不理包子王府井店在网上发布声明,声称视频“恶语中伤的言论均为不实信息”,发布者侵犯了餐厅名誉权,餐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网络媒体的法律责任,并且表示已经报警,要求该博主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你知道名誉权的定义吗?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01侮辱

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02诽谤

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03新闻报道失实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次事件中,微博博主谷岳只是以视频客观记录的形式,以及对于口味、服务的个人主观评价,不属于虚构事实、捏造不实信息,所以算不上侵害名誉权。



《民法典》之名誉权

以下这些行为也属于侵犯名誉权哦!




01

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02

在互联网、朋友圈、抖音等媒体平台辱骂他人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03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04

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文……


网络世界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但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言论自由也要合乎法律规范,越过法律红线“口无遮拦”,给他人带来名誉上损害的应受到法律制裁。


END

 供稿:澄城检察

 编辑:贾闻

 审核:肖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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